新聞標題【民報】遭判刑辭立委與黨職 高志鵬:提非常上訴、再審爭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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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判刑辭立委與黨職 高志鵬:提非常上訴、再審爭清白

 2018-12-27 13:01
民進黨立委高志鵬。圖/張家銘(資料照)
民進黨立委高志鵬。圖/張家銘(資料照)

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被控涉入關說公有市場承租案,長達10年以上的司法流程於昨(26)日定讞,將依《貪汙治罪條例》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褫奪公權4年,並駁回高志鵬所提出的上訴。高志鵬今(27)日表示,他會面對判決並循一切可能來爭取清白,包括非常上訴、再審等路徑,並即日起辭去立委與民進黨中常委的職務,專心在爭取清白的戰場。

高志鵬被控於2007年間,在國有財產局市場承租價購案中,為東豐閣公司遊說,事後收受新台幣50萬元,一審判刑5年6個月,上訴二審認國有土地讓售「非立委職權」改判無罪;經檢方上訴,更一審合議庭採「實質影響力說」,改判7年6個月,昨日更二審宣判,因案已審理10年,適用《妥速審判法》,減輕改判4年6月,同時也駁回高志鵬所提之上訴,全案定讞。

高志鵬今日於立法院召開記者會並發表聲明,現場亦有十多位民進黨立委到場聲援。高志鵬首先表示,他認為整件案子是一場「助理索賄、老闆坐牢」的鬧劇,他跟該公司從頭到尾都不認識、沒見面也沒看過,甚至在承租價購協調會時,他也只是請官員依法辦理,甚至是到場致個意就走了。

高志鵬表示,今天這個判決,作為法律人他還是要面對,他會尋一切可能爭取清白,包括提出非常上訴、再審等,並即日起辭去立委與民進黨中常委的職務,專心在爭取清白的戰場上。

高志鵬聲明稿全文:

昨天看到最高法院發佈新聞稿,駁回我貪污案件上訴,仍維持二審有罪判決,判處我四年半的有期徒刑。身為法律人對於司法判決,我會選擇面對不會逃避,但對於這樣的判決結果,實難以接受。原因無他,身為立委為服務選民,對於民眾陳情案本應盡可能提供協助,但有誰想到一時用人不當,我的助理竟會利用陳情案件,私下與廠商約定報酬,事後以政治獻金名義將其中一小部分金額交給選舉期間的辦公室會計人員,於東窗事發後轉為污點證人指稱我「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涉有貪污,後來法院改以「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之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的圖利罪判刑。整件事實的過程,宛如一場閙劇,任何人只要依憑一般經驗法則就可以看出此事件純為「助理隻手遮天向陳情人索賄」的行為,與我無關,但經由司法審判後,卻落得貪污罪定讞的結果。此非我罪責的苦果,如何於談笑間飛灰煙滅?我所求無他,本希望獲得司法公平審判,還我清白,如今卻只能以此聲明簡述案件原委,尋求社會公評,以雪冤屈。為此,請容我點出本案不合情理之處:

1.如果是我藉民眾陳情的機會,要助理去向廠商期約報酬200萬元;何以助理拿了150萬元,卻只給我50萬元?

2.如果是我要助理去向廠商收取期約報酬200萬元,為何助理收了錢後,不立即將賄款交給我,而是等到選舉期間需要籌措選舉經費時,該助理才以「政治獻金」名義將其中50萬元交給辦公室會計人員?

3.若是為向廠商取得期約報酬,何以我對於該陳情案,只是依一般辦理方式,請官員到立法委員辦公室讓陳情民眾有機會面對面與官員討論,而不積極向官員施壓、遊說、關說,甚至表示「依法辦事,依法解決」?在此情形下,法院究竟是依據什麼確認定我是在明知違背法令的情況下去幫廠商陳情?

所謂兔死狐悲,經此案例後,日後所有立法委員都得拒絕受理民眾陳情案件,方能免去因用人不當,所可能遭致他人陷構貪污罪責的風險。

我尊重司法,但也相信權利是必須爭取的,我謹以法律人堅持「正義」的信念,選擇不放棄任何可能救濟的機會,縱使遲來,我也願意等待!

11月24日民進黨在九合一大選打了一場敗戰,打敗仗就會有戰犯,就會有人得當戰俘,為了三重民眾權益,能早日選出新好立委,也為了不拖累民主進步黨,自即日起主動辭去立委與民進黨中常委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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