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今天(1日)發表聲明批評教育部推諉懈怠,教育部及相關人員應承擔法律責任。教育部則回應表示,不會故意延宕人事案,但此案複雜,應給教育部合理的時間去檢視。
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1月5日選出中央研究院院士管中閔為新校長,但卻陸續傳出管中閔隱匿擔任企業獨董、論文被質疑抄襲、還有被舉報到中國兼職等爭議,教育部至今未核定管中閔人事。
管中閔今天二度發表聲明,指依大學法第9條意旨,教育部對公立大學遴選委員會所選任之新校長,應在一定法定期限內予以聘任。教育部推諉懈怠,違法而不作為,不依法核示新校長聘任案,致使台大校務決策與年度財務窒礙難行,教育部及相關人員自應承擔法律責任。
《中央社》報導教育部人事處長陳焜元受訪時表示,從主管機關角度來看,大學法第9條規定,主要是為了讓新校長能夠順利產生,因此規定學校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10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2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主要要求的對象應該是學校。
陳焜元指出,這件案子涉及的法律或實務問題都很複雜,教育部也戰戰兢兢在處理,加上行政單位有一定的作業程序,應該要給教育部合理的時間去檢視。
對於管中閔批評教育部的法律責任,陳焜元表示,在處理這件事的程序上應該確實穩當,進行適法性監督,否則其他有不同看法的人也會覺得教育部處理不慎重,教育部在行政作業上不會有故意延宕或遲延的想法。
陳焜元也表示,教育部會盡快在近日內進行適法性處理,如果沒有法律上的問題,就必須要聘任,如果有法律上的瑕疵,是否足以做不聘任的處理,這些都要依照教育部掌握的事證資料去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