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學運領袖黃之鋒等人因帶領群眾抗爭遭關進監牢,導致未來5年喪失參選民代資格,「香港眾志」成員黃之鋒、林朗彥今將向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立法會條例的不合理規定。
根據《立法會條例》及《區議會條例》,任何人若在選舉提名當日或選舉當日正因服刑而受監禁,或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判處監禁超過3個月,不論是否獲得緩刑,在判監後5年內,都會喪失在選舉中被提名為候選人及當選為議員的資格。
黃之鋒指出,相關條例過於嚴苛、不合理,在近年政治案件起訴如此頻繁的狀況下,將斷送年輕人的參政前途。他希望藉司法覆核提高3個月刑期的門檻或降低5年不能參選的規定。
黃強調,人權監察、自由之家、國際特赦等組織都指相關做法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他們二人申請司法覆核,盼調整相關規定,或進一步廢除該條例。
「法政匯思」召集人蔡騏指出,黃之鋒作為當事人確有權申請司法覆核,而覆核重點應在釐清當初立法的原意。黃之鋒等人也要證明該條例的門檻是否有違人權法。
「雙學三子」三年前帶頭衝入公民廣場,觸發佔運運動,三人因非法集結等罪被判社會服務令或緩刑,於今年8月被上訴庭改判入獄6至8個月。本月終審法院已批准三人刑期覆核上訴申請,並會於明年1月16日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