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週二作出裁決,准許反東北發展撥款示威者中8位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據,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而所有12名上訴人以及另一位未提上訴者都可依這些理據上訴,所有被告本週內將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支持者於庭外聲援,高呼「政治檢控 」、「土地不是搖錢樹」、「還我戰友」等口號。被告被囚車押送至法庭出席聆訊,開庭前,被告於犯人欄內神情從容,亦不時向支持者揮手及報以微笑。
13名被告為梁曉暘、黃浩銘、劉國樑、梁穎禮、林朗彥、朱偉聰、何潔泓、周豁然、嚴敏華、招顯聰、郭耀昌、黃根源和陳白山,他們被指於2014年6月立法會財委會審議新界東北發展計劃時,衝撞立法會大門,之前被裁定或承認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及判處80至150小時社服令,但律政司認為刑期過輕,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刑期得直,各人於8月被改判即時監禁8至個13月。
港媒報導,由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等人提出的上訴理據,包括法庭在考慮判刑時是否需要考慮公民抗命的因素,上訴庭是否必須依據下級法院的事實裁決作量刑指引,以及被告涉及集會和言論自由等刑事案時,法庭在判刑時是否要考慮市民獲基本法保障集會自由的權利,從而作出合適的判刑。
而其他人提出的理據是,上訴庭在該案制定了一些新的判刑指引,是否可以應用在本案,有待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