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我家地下挖礦我不知?礦業法遭批漏洞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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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地下挖礦我不知?礦業法遭批漏洞百出

 2017-02-22 13:12
地球公民基金會及時代力量原住民立委高潞•以用,指出台灣現行礦業制度有諸多漏洞,人民缺乏參與機制,過程也不公開透明,應該儘速修改《礦業法》。圖/李秉芳
地球公民基金會及時代力量原住民立委高潞•以用,指出台灣現行礦業制度有諸多漏洞,人民缺乏參與機制,過程也不公開透明,應該儘速修改《礦業法》。圖/李秉芳

環保署今(22)日下午將審查花蓮秀林鄉利英工礦的礦業用地案,地球公民基金會召開記者會指出,此案是台灣目前開工礦場中,少數曾做過環評,且唯一是從露天開採轉而申請為地下開採的個案,應該重做環評而非在環差會議用「對照表」規避審查,潘正正也說,而現行的礦業法只有在礦業用地核定時,才會徵詢土地所有人的意見,且過程十分不公開透明,呼籲盡速修改《礦業法》。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秘書長謝孟羽律師表示,《礦業法》是充滿特權的法律,而整個採礦的行政程序極度欠缺民眾參與,礦資源應該是全民所有,但人民卻往往最後才會得知自己的土地即將要被開採礦產,卻連說不的權利也沒有。

謝孟羽律師說,過去三年來他持續追蹤的礦場個案,每個礦場都反映出《礦業法》已經不合時宜的漏洞,例如亞泥花蓮新城山礦場,就利用《礦業法》第47條,罔顧太魯閣族的意願,強制使用原住民保留地,而今天下午要審查的利英礦場,更驚爆了原來只有「坑道口」處,才需要核定和取得同意,但是坑道內的土地挖礦卻不需要,導致了「我家地下要開礦但我不知道」的荒謬情境。

潘正正也強調,依現行《礦業法》只有在礦業用地核定時,才會徵詢土地所有權人意見,且只有位在特定區位例如國家公園或面積超過一定門檻(例如山坡地2公頃、一般區位5公頃)時,才要進行環評或土地開發許可審查,從地球公民基金會的資料中顯示,有許多開礦案明顯都在規避環評等其他主管機關審查。

而今天下午要審查的利英工礦案,1971年時取得礦權,1994年通過環評,2012年因露天開採範圍已經採罄,2014年底改以室柱法開採,但直到2015年7月,礦務局才轉送利英的「變更內容對照表」給環保署,潘正正指出,利英先以變更內容對照表送環署,遭到否決後專案小組也建議應該重做環評,因為開發行為變更對環境的影響內容和強度都會不同,希望今天環評大會能做出重做環評的決議。

日前行政院會通過《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讓原住民可於原住民地區從事非營利之採取礦物,讓原住民採礦「除罪化」,不過原住民立委高潞•以用也批評,行政院不應該無視第31條、第47條2的大漏洞,反而在這些小地方想要討好原住民。

高潞•以用舉例說,《礦業法》第31條,讓礦業展限「原則許可,例外否准」,及第47條,竟然可以給一筆錢就合法占用他人土地,完全無視於《原住民基本法》的「知情同意權」,造成太魯閣族因為亞泥開採而在自己的土地上流離失所,高潞•以用強調,現在台灣礦場有八成以上都在原住民地區,既然要修法就要重新檢視採礦對原住民長期以來造成的傷害,而不單單只是解決除罪化的問題。

潘正正也呼籲,利英礦場案只是現行礦業制度中諸多漏洞的其中一個,希望下個會期經濟委員會能將所有的《礦業法》修正草案全部併案審查,逐條實質討論,不要再讓畸形又違憲的礦業制度,繼續傷害台灣的環境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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