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建設位於新竹市明湖路的「御莊園」建案,因違反建築法第56條及第58條規定,新竹市政府於105年2月勒令停工,遠雄建設同年不服提起訴願,皆遭內政部駁回,再於同年提起行政訴訟,經一年多爭訟程序,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今(29)日宣判竹市府勝訴。
遠雄建設御莊園建案位在竹市明湖路青草湖上方的「新竹華城山坡地整體開發變更計畫」區內R區街廓丙種建築用地,其容許建蔽率12%,容積率160%,建築型態為13層樓集合住宅。
市府表示,102年遠雄建設委託建築師申請由原「13集合住宅」變更為「多層(27樓〉集合住宅」,也就是在不變更原有建蔽率、容積率及樓地板面積下,由「矮胖型」變更為「瘦長型」,當時內政部營建署雖已發函同意備查,惟市府多次接獲陳情指此建築物高度有問題,經市府再請示內政部營建署,確有違反區域計畫及建築法令規定。
市府指出,通知遠雄建設本建案建築高度設計不符規定,當時「御莊園」建案工地尚未施工,市府至少4次正式函文通知遠雄建設辦理變更設計或暫緩施工,惟遠雄建設皆置之不理。
加上遠雄建設自開工後,皆未依建築法第56條及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9條規定,於各施工階段申報勘驗,擅自興建建築物達地下4層樓及地上約7層樓,對此案山坡地周圍的公共安全有嚴重危害疑慮。為公共安全盡把關之責,市府於105年2月依法勒令停工,並要求遠雄建設變更設計及補辦相關手續。
遠雄建設對勒令停工的行政處分不服而提起訴願,經多次訴願答辯,皆遭內政部駁回,遠雄建設不服於同(105)年提起行政訴訟,歷經1年多爭訟程序,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今(29)日宣判市府勝訴。
竹市工務處要求遠雄建設尊重高等法院判決,依法設計及興建建築物,且儘快依法辦理變更設計及申報勘驗,避免行政資源浪費及企業形象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