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專文】解除歐盟黃牌政府處處失先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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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文】解除歐盟黃牌政府處處失先機

 2018-09-19 15:55
行政院會雖然通過「遠洋漁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在法制面上,更進一步的符合歐盟委員會的要求,唯是否獲得歐盟認可,關鍵還是在於漁政機關如何有效來執行該項規定。示意圖/郭文宏
行政院會雖然通過「遠洋漁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在法制面上,更進一步的符合歐盟委員會的要求,唯是否獲得歐盟認可,關鍵還是在於漁政機關如何有效來執行該項規定。示意圖/郭文宏

防止非法捕撈水產品進入市場銷贓,是切斷非法捕魚經濟誘因的重要手段,而歐盟執委會一直認為台灣漁業署,未能確實禁止非法捕撈漁產品進入國內市場,致遲遲未解除對台灣遠洋漁船的黃牌警告,讓台灣漁政機關備感壓力。

為了加強進口水產品的邊境管制,行政院會終於通過「遠洋漁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禁止IUU漁獲進口,違者將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若1年內再次違反規定,將處75萬元以上、37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在法制面上,更進一步的符合歐盟委員會的要求,唯是否獲得歐盟認可,關鍵還是在於漁政機關如何有效來執行該項規定。

漁業署雖然努力想解除黃牌封印,但是對於福甡11號漁船是否違反國際勞工組織(ILO)漁業工作公約,處理不夠明快,引來諸多負評,漁政機關想兩面討好,採取擠牙膏市的應對方式,將投下更多變數,世界糧農組織(FAO)於2016年通過《港口國措施協定》(PSMA),用於防止從事IUU活動的船舶進入港口、使用港口設施和讓漁獲物上岸的國際條約(2017年正式實施),並完成新漁獲登記制度(Voluntary Guidelines for Catch Documentation Schemes,CDS),將透過新的電子登錄系統,從『海洋到餐盤』(from sea to plate)全程追蹤於海洋或淡水海域所捕撈的漁獲,全力阻止非法捕撈漁獲物,進入全球水產供應鏈。台灣政府儘管也有相關的配合措施,但還是碰到執行力不佳的老問題,漁政機關每每將問題推給人力不足,卻不曾檢討政府行政效率低的根本原因。

美國高居全球水產進口首位(2017年進口總額為179億美元),為預防非法漁產品或假冒水產品進入供應鏈中或進行水產詐欺,美國政府從2018年起正式實施水產品進口監控計劃(The Seafood Import Monitoring Program,SIMP),目的在對進口的某些水產品種類(包括鮑魚、石斑、海參、鯊魚、對蝦、鮪魚、藍蟹、鱈魚等等13類17種水產品)建立必要的報告及記錄留存機制(包括:捕撈生產資訊,漁獲物資訊,進口商登記資訊等等),以防止IUU及描述不符的水產品進入美國市場,未來將擴及所有進口水產品。為減少對守法進口商的影響,也推出自願性商業信任貿易者計畫(Commerce Trusted Trader program),來降低政府及進口商的成本。

鄰國日本因漁業政策過時,應對措施遲緩,進口水產品可追溯體系制度不完備,國內生產量不足,導致進口水產品屬非法、未報告水產品佔總進口量的24-36%,金額約16-34億美元,比率偏高,也受到外界批評。而台灣每年出口及從國外進口水產品,是否有屬於非法捕撈的水產品,也受到外界關注。

為追求海洋永續,全球正積極推動生態漁業管理政策(EAF),將整體海洋生態資源納入考量,希望能確保漁業發展符合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目標,有效平衡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並依據新的科學數據和科技知識,定期對管理政策進行再評估和修訂。

目前在國外(如挪威、澳洲、智利等)已有實施生態管理成功的案例,而他們採用的管理措施也呈現多樣性,如限制捕撈,控制捕撈能力,改變作業漁具和設置禁漁區等(挪威政府將海洋生物分成最具經濟價值物種、具經濟價值但相關資料尚缺物種、經濟價值較低或沒有商業價值物種、外來種四類,訂定各自的管理目標),這些管理措施充分地反映出當地的漁業特點和作業漁具、作業環境、政府公共管理的基礎狀態,也提醒台灣政府不能老是被動的等待,『移植』國外尤其是日本所制定的生態漁業管理政策,往往會水土不服也太沒志氣!

解除歐盟黃牌警告固然是當務之急,但是如何透過具體實施生態漁業管理政策,讓台灣漁業可以永續發展才是長遠之計。解方已經開出,就看政府如何作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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