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今天(18日)因「誣告案」出庭,對於向地勇公司陳啟祥收賄新台幣6300萬元,辯稱是「收取」而非「收賄」。林益世另案「財產來源不明罪」已判刑2年定讞,預計本月底發監執行。
林益世在2012年被壹週刊爆料貪污,向爐渣業者「地勇公司」陳啟祥收賄6300萬元、索賄8300萬元,林益世向壹週刊提告加重誹謗,但後來出現錄音檔的證據,林益世承認有收錢,壹週刊反控林益世誣告。
誣告案在士林地院一審時,認定林益世明知自己有收賄行為,卻誣指週刊誹謗,構成誣告,判處林益世8月徒刑,林益世上訴二審,高院今天開庭。
今天開庭時林益世由律師代為表達意見,主張週刊當年以標題報導林益世「收賄」6300萬,林益世當時認知自己是清白的,6300萬是「收取」但不是「收賄」,週刊卻直接說他收賄,才告壹週刊誹謗,沒有誣告犯意。
壹週刊的委任律師反駁,林益世在法院沒否認收取6300萬,只是在爭執何種罪名的法條,證明週刊報導的是事實。
公訴檢察官則表示,案發時全國人民為之震驚、訝異,並好奇究竟有無6300萬元跑到林益世手上,況且「賄」字不是只有限定於貪污治罪條例,也有不正收入的意涵,請合議庭一併審酌。
林益世被控在立委任內,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持股的中聯公司轉爐石契約及其下游中耀企業爐下渣契約,收受陳啟祥6300萬元,又在秘書長任內索賄8300萬元,另有158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
最高法院8月底以判決理由不備等為由,將收賄6300萬元部分發回更審,僅就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判刑2年定讞。而林益世被控索賄8300萬元及洗錢部分,因一二審均無罪,最高法院依刑事妥速審判法,判決無罪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