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金旗下兆豐銀違反美國洗錢法與保密法遭重罰新台幣57億元一案,金管會今(14)日做出最新行政調查裁處,開罰兆豐銀新台幣一千萬元,同時也宣布將前兆豐銀董座蔡友才、總座吳漢卿以及副總、總稽核、紐約分行經理等6人全部解職,按規定遭解職後,五年內不得回任金融圈,同時也暫停兆豐銀增設海外分行,直到改善為止。不過回鍋救火的前董座徐光曦,金管會認為在美方去年元月金檢後處理期間已經離職,因此由兆豐銀併其他失職人員一併檢討檢討。
金管會今日下午召開記者會,公布兆豐案第一波懲處。金管會表示,兆豐銀行於8月19日遭DFS裁罰美金1.8億元後,經金管會約詢30相關人及派員赴總行實地檢查結果,發現兆豐銀在未落實建立及未確認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的缺失違反銀行法。
金管會表示,在兆豐銀一案上,就個案而言共有四大缺失,包括法令遵循人員工作安排有職務衝突,且未充分瞭解防制洗錢法令規範,其次是負責海外分行管理的企劃處及稽核部門在得知重大事件及重大缺失時,卻未充分及時提報董事會,
特別是總行企劃處於2015年10月提報董事會將更換紐約分行法遵主管時,其實已知美國主管機關提及紐約分行對防制洗錢法遵嚴重不足,因而要求檢討相關法遵人員適任性,但企劃處卻未將實際情形及資訊向董事會說明。
再來則是總行欠缺與DFS聯繫溝通,致未能有效減少DFS之疑慮,金管會調查發現,紐約分行曾兩度建議總行派員赴美國與DFS溝通,但總行均未採納,導致無法充分掌握美方關切要點並即時處理,且在2016年8月總行派員派員拜會DFS時,才得知總行多年來均為有高階主管前去溝通,且紐約分行對檢查意見的不認同。
此外,最嚴重一點則在於回復主管機關信函陳述不實,金管會表示,兆豐銀曾於今年3月由董事長與紐約分行經理共同署名回復美方檢查報告與改善計畫信行中表示,董事會與高階主管瞭解所列缺失的嚴重性,但董事會卻是直到8月26日才知道美方檢查報告與改善措施,顯示3月回復美方時,相關檢查報告與改善措施,兆豐銀主管均未提報董事會。
對於上述缺失,金管會今天宣布重罰兆豐金一千萬,同時禁止增設海外分行直到改善為止,並且一口氣將前兆豐金、兆豐銀董座蔡友才、前總座吳漢卿、紐約分行經理黃士明、副總經理梁美琪、總稽核劉小鈴、法遵長陳天祿等六人的職務職務通通解除,這也是金融史上單一銀行規模最大且最重的一次懲處。
但外界質疑上述懲處名單中包括蔡友才、吳漢卿已經離職,解職對兩人無影響,不過金管會副主委桂先農強調,按規定只要遭到主管機關解職,未來五年內均不得回任金融圈,即便是董事或者部門主管都不行。
至於紐約分行金檢當時,時任兆豐銀總經理徐光曦,金管會則認為,徐光曦擔任總經理期間,美國主管機關對紐約分行的評等都維持滿意,且DFS在2015年1月進行檢查的處理期間,徐光曦已經離職,在8月16日接任董事長後也積極處理本案,因此由兆豐銀行檢討其責任,併其他失職人員,將懲處情形函報金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