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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文】言論自由日 談新聞工作者應有之職份

 2019-04-05 10:52
媒體從業人員承擔「身為社會公器的義務」,包括善意查證、報導真實可靠、評論客觀公正、論點理性多元與正反俱呈等,維護報導的真實性與評論的公正性是新聞從業人員的基本立場。示意圖/取自Pixabay
媒體從業人員承擔「身為社會公器的義務」,包括善意查證、報導真實可靠、評論客觀公正、論點理性多元與正反俱呈等,維護報導的真實性與評論的公正性是新聞從業人員的基本立場。示意圖/取自Pixabay

「無國界記者組織」(Reporters Without Borders,簡稱RSF)評比全球國家與地區的新聞自由狀況後的最新排名,台灣名列全球第42名,位居亞洲第一。美國、義大利與日本等先進國家排名都在台灣之後。香港第70名,新加坡第151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則為176名。台灣排名自2016年以來年年進步,這成就難能可貴,特別是在有近四十年的戒嚴歷史與超過50年的黨國威權統治的台灣。足可告慰1989年4月7日因主張臺灣獨立是《中華民國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內涵而殉難的鄭南榕先生。今天, 宗教信仰、言論出版、集會結社與新聞傳播自由在台灣人的日常生活中有如呼吸的空氣一般,自然到令人忘記其重要性!除非是這空氣受到汙染,飄散有害人體的氣味或懸浮微粒。

大法官會議曾解釋:「因為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重要功能,是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在現代社會中,新聞傳播從業人員能否善盡第四權的責任,是實現上述重要功能的關鍵。 媒體從業人員因此承擔「身為社會公器的義務」,包括善意查證、報導真實可靠、評論客觀公正、論點理性多元與正反俱呈等。維護報導的真實性與評論的公正性是新聞從業人員的基本立場。這也是為何憲法學者堅持新聞傳播者的編輯採訪報導自由有別於媒體事業主的經營自由,前者的保障密度遠高於後者。不僅媒體老闆不能任意干預新聞編輯者工作、要求其違反媒體倫理。新聞記者也應謹守職份,嚴加自律。若稍有退讓,新聞自由的神聖性即受到侵犯。

作為政治倡議者的鄭南榕,他率先公開主張「台灣獨立」,立場鮮明。可是身為新聞媒體工作者的鄭南榕,他卻為《自由時代》雜誌訂定以下的編採信念:

一、公正無私無偏見,捍衛言論自由,藉以促進國家民主,確保世界和平。
二、以正義人道之名,致力全民福利,打擊罪惡、暴力及腐敗。
三、公平迅速地報導事實,編輯評論保持開明與公正。
四、永遠保持容忍態度,保持責任感與自尊心並維持活力與清新。

台灣是「假新聞與謠言」肆虐下的受害者

鄭南榕先生明白憲法並未賦予新聞傳播者不受約束、任行己意的權利。上述編採信念就是他的自我宣誓與自律約束。新聞自由是要令媒體成為公民社會監督政府、教育民眾、社會溝通的工具。若公民社會不能尊重並保障新聞自由,或是新聞傳播者不能為公民社會做出積極貢獻,兩者均將受到嚴重損害,終將一起淪為極權統治下的犧牲品。

當台灣新聞傳播者已享受到空前未有的報導自由時,「無國界記者組織」也提出嚴重警告:「台灣已是不實資訊的主要操作標的,是『假新聞與謠言』肆虐下的受害者。被收買或被滲透的媒體經營者持續侵犯新聞記者的獨立性與專業性,各種勒索、恫嚇和騷擾等手段對世界的新聞自由已然造成威脅。」在這樣的危機中,鄭南榕先生的精神再次激勵眾多新聞傳播工作者:「我主張新聞無畏,消息無偏。All the news without fear or favor.」

今年4月7日是鄭南榕先生為自由信念與民主台灣殉難的三十週年。期待他那拒絕黨國威脅利誘,堅持公正自主的典範繼續引導我們,為開啟民智、實踐公義和關懷人道,努力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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