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許寫這封信會被你們認為是酸葡萄,但這封信或許會告訴你,在你人生的面前所會出現的,可能是你所無法想像的崎嶇坎坷。
你們的頭腦是一級棒的,所以每年考上法官、檢察官的人數,都有三分之一左右被你們給占據的。考上台大法律系的時候,你們已經是少數中的少數,自負的心情會自然產生乃是人之常情;尤其台灣連續產生了三位台大法律系出身的總統,這當然更會讓你們自認為台灣未來的掌舵者。然而在學生時代努力用功以便能順利考上檢察官、法官的你們,可能沒有想到台灣的司法制度是很容易使頭腦好的人走上歧路甚至是墮入地獄的陷阱,為什麼我會這麼說呢?
一、沒有社會經驗就突然掌握權力,很容易因為高高在上而使年輕人產生錯覺。
1.考上法官、檢察官突然成了高官,一下子擁有很多法律賦予的權限,尤其是強制權,突然會覺得自己是台灣甚至是世界中的傑出人才;會覺得自己是不容任何當事人挑戰的神,高傲的態度自然產生,很容易把不聽話的當事人當成刁民。
2.以上所言,是很多人的經驗。很多考上法官、檢察官的人,對待自己同學的態度,彷彿自己是高人一等,造成許多同學側目甚至發牢騷。這幾乎是每一屆同學會都會聽到的牢騷。
3.筆者從一些當過檢察官、法官的同學的談論中,也知道早期檢察官可以自行決定羈押嫌犯時,太多檢察官是依個人的喜怒隨便拘押被偵訊者;而且在偵查的過程中,常會利用當事人的無知,以超越法律所賦予的職權進行偵查;對於看不順眼、不配合的當事人,則會利用各種手段予以刁難、或設陷阱使其落入。
二、因為當官以後的社會經驗都是在司法界這個小圈圈打轉,很容易產生與社會的倫理道德意識不一樣的意識。
古代希臘、羅馬、中世紀的法與審判的特色是「當事人主導」與「法是大家共同認知的法」。這種審判的原型是:當時國家還是很弱,而另一方面則有著自立的「家」的支配人——家長,被害者的家長會把加害者的家長拉出來,訴諸於共同體的同伴來審判;審判是由原告自己展開,而請審判的同伴來做判斷;執行則由自己來執行。
從今日的眼光來看,這是當事人主義,有很強的民事審判性格。而由於法是透過審判而形成的,因此民事關係的法很多,而刑法則是則是在較後來才出現。在這種審判制度之下,「法是大家創造出來的,誰都要服從」的法遵概念乃至「法的統治」的概念就會生根。
但是,我們的檢察官、法官在畢業考上這兩個「官」之後,就是同質性的人每天在做偵查審判,於是很容易缺少一般國民所具有的法意識,而變成是用法律實務專家的眼光看待社會與當事人,也因此檢察官的起訴與法官的判決很容易受到社會的質疑。
更可怕的是,這些掌握他人自由、生死的法官、檢察官每天面對面來往,很容易產生群體意識,造成大家對某個案件彼此交換意見而形成共同的看法。也因為這個緣故,就很容易形成見解在先、判決附隨而產生的現象。馬英九就曾不小心洩露出某個案件,說其他的法官檢察官有意見,致使原審法官不敢立即作判決。由此顯然可見,目前的司法體制其實是在箝制法官獨立,也因為這個緣故,就使政治干預容易進行。
三、抱持來自家庭所形成的意識型態,未在社會與不同意識型態的人互相溝通、折衝,因此很難產生以中立的立場看待不同思想的人。
一般人踏入社會之後,由於不斷接觸到各種人、各種想法,會使自己的想法不斷修正(或多或少),或對不同想法者產生同理心。但是畢業沒多久就考上法官、檢察官的人,由於很容易自認為人上人,因而很容易認為自己的意識型態是對的,也就很容易對不同意識型態者先入為主地抱持敵對態度,而使審判先有答案,再由法官編造判決理由。
25年前,筆者曾在資策會工作,當時進去的氣氛就是黨國氣氛,主管概由外省人掌控。隨著民主的發展,這種情形在行政機關改善很多,但改變最慢的卻是司法機關。筆者無意挑起省籍情結(對於我這個已經62歲的人來說,省籍情結的陰影很難一下子除去),但是根據筆者的了解,由於長期的政策培養與「我手寫我口」的優勢,外省家庭出身的法官、檢察官如與其人口數量做比較,其比例比起其他族群擔任法官、檢察官者,高出很多。加上國民黨長期在司法機關的佈線,更使得有強烈省籍意識的人深藏在司法機關內部,但我們卻無法透過國會的質詢乃至報紙、媒體等使其暴露出來。這也是為什麼馬英久遲遲不被法官、檢察官審理、偵查的最根本原因。
四、沒有足夠的見識能處理政治壓力。
由於年紀輕輕就當上高官,經驗不夠,所以碰到壓力時,時常會亂了分寸。許多檢察官就配合調查局與警察辦案以爭取績效,為了爭取績效,許多檢察官隨便找幾個證據即任意起訴。聽許多很早就退職的法官、檢察官說,不想「配合」的大概就辦退休,留下來的幾乎都會「配合」。這就可以說明為什麼司法機關辦綠不辦藍的理由。尤其在法官、檢察官面對金錢的誘惑時,不貪污者應是少數,這也是為什麼民間會流傳「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諺語;更早期的時候,民間甚至流傳「法官生的兒子沒屁眼」這種詛咒式的諺語。
五、永遠有誤判害人被關、處死的可能。
畢業沒多久就考上法官、檢察官的人,除了受訓的時間之外,大概沒有真正在社會打滾過的經驗。他們在高中畢業後,就直接考進大學法律系,所學的主要是邏輯訓練,以及以傳統法學為基礎的法學訓練,而不是與各個產業乃至各種社會問題互相結合的法學知識。儘管現有的司法體系想辦法讓法官、檢察官儘量有實務的經驗,但那不是以高官的身分去實習就能獲得的真正經驗。曾經聽過一些法官說:當他們審到他們不懂的案件時,他們不能說不懂;他們內心會很掙扎,但他們必須裝懂,反正能夠找鑑定人的就找鑑定人來當擋箭牌,沒有的就要半猜半做判決。
尤其,當今社會變化非常厲害,許多新的領域產生新的法律,但這些都不是現在大學的法律系有辦法教的,因此「外行人審判專家」而令專家哭笑不得的例子太多了。曾有人說過:即使司法人都很正直清高,但正義未必能獲實現。這句話真的是打中司法的要害。
法律系的同學們,或許讓我們共同來改革司法,才能讓你們的才能能夠為社會做出符合正義的貢獻,並讓你們像英美出名的法官永留於台灣的法制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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