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張榮味收賄判8年定讞得入獄 啟動防逃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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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味收賄判8年定讞得入獄 啟動防逃機制

 2018-07-04 18:37
前雲林縣長張榮味遭控任內興建林內垃圾焚化廠,向業者收賄3000萬元,最高法院今(4)日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徒刑8年定讞,褫奪公權4年。圖/取自台灣商會聯合資訊網(資料照)
前雲林縣長張榮味遭控任內興建林內垃圾焚化廠,向業者收賄3000萬元,最高法院今(4)日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徒刑8年定讞,褫奪公權4年。圖/取自台灣商會聯合資訊網(資料照)

前雲林縣長張榮味遭控任內興建林內垃圾焚化廠,向業者收賄3000萬元,前年更四審依職務行為期約賄賂罪,判處張榮味8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今(4)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張榮味必須入獄服刑,最高法院已通知最高檢察署,啟動防逃機制。

張榮味一審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14年,二審、更一審改判無罪,更二審和更三審又改判刑9年,更四審依職務行為期約賄賂罪,改判8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今天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8年有期徒刑定讞,全案纏訟14年。

高院判決指出,雲林縣政府斥資33億元,興建林內鄉焚化廠,1997年間,遴選公民營機構興建焚化廠,該焚化廠案由達和環保等數間公司組成的達和投標組合得標,達和為順利取得焚化廠興建營運權,於2000年達成行賄時任雲林縣長張榮味、林內鄉長陳河山之謀議。

2000年間,達和成員與張榮味見面,表示達和公司願給張榮味3000萬元,希望張榮味能照顧焚化廠計畫。張榮味明知身為雲林縣縣長,焚化廠興建等各項政策均須他核准,仍同意達和要求,達成期約賄賂3000萬的的意思表示合致。

高院認為,原判決就張榮味有對於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均已論述詳盡,原判決採證認事、適用法律及量刑,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

高院認定,張榮味上訴意旨所述各節,徒以自己說詞或持不同的評價,任意指為違法,或單純為事實上枝節性的爭辯,都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的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均非適法的上訴第三審理由,今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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