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小燈泡案二審宣判 被告王景玉維持原判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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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燈泡案二審宣判 被告王景玉維持原判處無期徒刑

 2018-07-03 12:08
2016年發生內湖3歲女童「小燈泡」遭男子王景玉斷頸殺害案,被告王景玉一審被判無期徒刑;本案於今(3)日上午10時進行二審宣判,被告王景玉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刑後須接受監護5年。圖為2016年民眾鮮花玩偶追悼小燈泡。圖/取自維基CC0 1.0公共領域
2016年發生內湖3歲女童「小燈泡」遭男子王景玉斷頸殺害案,被告王景玉一審被判無期徒刑;本案於今(3)日上午10時進行二審宣判,被告王景玉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刑後須接受監護5年。圖為2016年民眾鮮花玩偶追悼小燈泡。圖/取自維基CC0 1.0公共領域

2016年發生內湖3歲女童「小燈泡」遭男子王景玉斷頸殺害案,被告王景玉一審被判無期徒刑,今年6/5高等法院召開言詞辯論庭,王表示正抄佛經悔悟,並首次當庭向家屬道歉,但出庭的小燈泡父親劉大經認為王毫無愧疚感,不接受王的道歉,並哽咽敘述看見女兒死亡情景,近800天仍心如刀割,事後記者詢問是否認為王景玉應判死刑,劉大經回答「是的」。本案於今(3)日上午10時進行二審宣判,被告王景玉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須接受監護5年。

2016年檢方偵辦時,被告供稱他知道殺人是違法的,也知道會被處罰。檢方認定被告犯行極為冷血殘酷,並使社會陷入無安全保障的集體恐慌,且被告犯後毫無悔意,難以教化,加上台北榮總精神科醫師劉英杰團隊鑑定王男犯案時具有辨識能力,因此檢方前五5月依殺人罪將他起訴,求處死刑。

被告律師黃致豪等人主張被告因罹患思覺失調症才會犯案,行星時不能辨識行為是否違法,欠缺辨識能力,並聲請由慈濟大學人類發展與心理系教授陳若璋作心理鑑定。陳鑑定後出庭證稱,王因為曾經吸毒、工作不順、家庭狀況等壓力,觸發思覺失調症,若未接受妥善治療,將來再犯風險高。

士院審理認定,曾在量販店工作的被告從2009年起,因工作不順,父親反對他與朋友來往而退縮、孤立在家,又因家中環境凌亂,深覺自卑,雖有性及親密關係需求,但始終不敢嘗試結交異性,長期對於自己如何傳宗接代之事深感困擾,又覺得父母不關心這件事,逐漸出現「我困在家,我沒有伴侶,也無法滿足性需求,更無法成家立業、傳宗接代;一般親生父母會關心子女傳宗接代,我父母不關心,我懷疑他們是否是我親生父母」的妄想及幻聽,他會自言自語、整天寫筆記、對空膜拜、每天拿抹布擦門好幾次,確實為思覺失調症患者。

被告之後雖曾因出現暴力行為而2度就醫,但醫師評估病情不嚴重,父母也認為他沒病,沒有持續追蹤治療,導致精神狀況惡化,最終發展出「我是堯、我是皇帝...皇帝通常會砍庶民的頭,因此我要砍庶民的頭,殺人後就會有四川嬪妃來找我,完成傳宗接代,這樣我就可以有伴,可以滿足我的性需要,所以我必須要殺人」等妄想,最後決定付諸實行,殘殺小燈泡。

對於被告在馬路旁隨機選擇殺害對象,且行兇前買刀、閃避怕人發現等預備過程,士院認為應該經過相當謀畫,而他在北市內湖區隨機從後猛砍「小燈泡」頸部,致受害者身首異處當場死亡,顯然是《兩公約》規定可處死刑的「情節最重大之罪」,但因被告被診斷罹患思覺失調症,由於《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定不得對精神病患處死,因此士院去年5月判他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上訴後,小燈泡父母上月5日在高院言詞辯論庭泣訴痛失愛女的悲愴,被告表示正抄佛經悔悟,並首次當庭向家屬道歉,但出庭的小燈泡父親劉大經認為王毫無愧疚感,不接受王的道歉,並哽咽敘述看見女兒死亡情景,近800天仍心如刀割,劉大經庭訊時曾表示「任何極刑以外的量刑,極可能將社會大眾置於被剝奪下一個無辜生命生命權的風險之上,這對人權不也是一種嚴重的戕害。」並表示如果不能確保王男不會再犯,合議庭應考慮判他死刑。高院今維持一審判決依殺人罪判王男無期徒刑,但刑後須接受監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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