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南投縣長李朝卿涉在莫拉克風災復建工程等案收取回扣,最高法院(18)日駁回部分上訴確定,認為李朝卿被控涉案111次收賄中,有8罪事證明確,其中一罪判刑14年,其餘7罪各判刑12年,李朝卿必須入獄,實際執行刑期將由檢方另向院方聲請裁定。
李朝卿被控於擔任縣長期間,利用經辦縣府風災道路修復等百餘項工程,向包商收取1至1成5回扣,不法所得近2千萬元,一審被依收賄等罪重判30年徒刑、褫奪公權10年,二審台中高分院認定李朝卿收賄111次,金額僅約1700萬元,減輕改判22年徒刑。
全案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認為,李朝卿被控涉案111次收賄中,有8罪事證明確,其中一罪判刑14年,其餘7罪各判刑12年,共計判刑98年,但最高法院並未宣告合併執行刑,將由檢方再向法院聲請定合併執行刑。其餘部分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最高法院也通知最高檢轉高檢署啟動防逃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