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員警開槍打死通緝犯遭高等法院判賠150萬元,桃園市長鄭文燦表示,司法單位從不幸意外的家屬立場考量,認為市府與員警要負責賠償責仼,他尊重,但也決定全數賠償責任由市府負擔,希望讓員警同仁執勤獲得最大保障。鄭文燦強調,只要符合用槍要領時機,員警執勤權益不應被剝奪。
桃園市楊梅警分局員警葉驥2014年追緝通緝犯羅文昌時,因對方開車衝撞逃逸,葉姓員警對空鳴槍制止無效後,朝羅腿部連開3槍,羅負傷駕車逃跑後連人帶車衝入稻田,之後送醫因失血過多傷重不治。
葉員先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8萬元定讞,羅的妻小向桃園市訴請國家賠償250萬元,桃園地院今年1月認定警方有35%的過失責任,判桃園市府應賠87萬5000元;高院二審改認定拒捕的羅男應自負4成的過失責任,警方與桃園市政府應負6成的賠償責任,加碼改判須賠償150萬元定讞。
鄭文燦表示,司法單位的判決事實與警察局調查不一樣,葉姓員警用槍要領時機並無過失,但尊重高等法院判決,賠償金將全數由市政府負擔,希望讓員警同仁執勤獲得最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