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專文】全國身障學生均一致建議教育部,宜放寬「休學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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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文】全國身障學生均一致建議教育部,宜放寬「休學年限」

 2018-01-11 16:00
原因身心障礙者之狀況別於一般生,甚且多半是「免役」狀態,不會有涉及兵役問題,當然無須以「年限」給予硬性規定;倘若統一規定相同「休學年限」,就類似於「齊頭式平等」那樣,表面上看似乎大家都一樣很公平,但實際上它卻是一種「假平等」!(圖/創用CC授權)
原因身心障礙者之狀況別於一般生,甚且多半是「免役」狀態,不會有涉及兵役問題,當然無須以「年限」給予硬性規定;倘若統一規定相同「休學年限」,就類似於「齊頭式平等」那樣,表面上看似乎大家都一樣很公平,但實際上它卻是一種「假平等」!(圖/創用CC授權)

現階段在「大學自治」框架之下,每一間學校關於「休學年限」之規定大同小異,大部分每一間學校以「二學年」為限;例外情形為,臨時變故或重大疾病及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至多僅能再酌予延長「一年」,若逾越該年限規定,將失去學籍資格、喪失學生身分。

縱使以「重考」方式來取得學籍資格,也不見得能保障權益,由於各年度考試規定不同,不外乎與課業、學習困難之因素有關,致許多身心障礙學生看了都心灰意冷,重考時得面臨不小打擊,只能說摸摸鼻子認了吧!

但這些規定或多或少難免有不公平之虞,若想要靠自求多福之途徑謀求解決,其成效相當有限!因此建請教育部修法,並訂定全國統一適用之「休學、轉學及退學管理辦法」,目的是充分保障「身心障礙學生」之權益進一步落實。

甚且該「休學、轉學及退學管理辦法」已符合《大學法》第1條第2項關於「學術自由原則」,讓全國每一間學校「有法可循」,避免「各自為政」或成了「相互仿效」之局面,往往無法為學生伸張公義,卻對某些人在學習權益上,產生不利影響。

原教育部96-7-2台技(四)字第0960100547號函明定,對於服兵役者,免計入「休學年限」;目前有一間學校為懷身孕學生開啟「學權」之先河,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已針對該學生「因懷孕(含生產、小產)放寬休學年限」,並得比照休學服兵役之規定辦理,相較之下無須「計入年限」。

反觀「身心障礙者」學生權益,就只這一項規定,能否建議修改全國每一間學校關於「學則」之部分條文,比照「服兵役之規定」延長休學年限,亦即為斟酌該學生特殊狀況,得予再延長,但不計入「休學年限」範圍。

原因身心障礙者之狀況別於一般生,甚且多半是「免役」狀態,不會有涉及兵役問題,當然無須以「年限」給予硬性規定;倘若統一規定相同「休學年限」,就類似於「齊頭式平等」那樣,表面上看似乎大家都一樣很公平,但實際上它卻是一種「假平等」!

因此,「年限」之規定太過於嚴苛,在毫無彈性空間之下,尚不足以保障部分身心障礙者之學權,仍有一定程度須提案修法,比照服兵役之規定「免計入休學年限」,避免產生不確定狀態而遭致撤銷學籍之虞。

修法後預期效益,該學生只要有「身心障礙」之資格,得會銜所屬各學院院長、系(所)主任及導師簽名同意,即可辦理休學手續,目的是因應身體、生理及心理狀況在休學期間調養,待復學後以利完成學業,並落實《憲法》第21條關於受教權「實質平等」,而不應著墨於「齊頭式平等」卻剝奪了特殊生就學權益。

修法適用範圍之對象及預期效益:

1. 全國各大專校院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規章。
2. 針對全國「特殊生」給予一定之學權保護,免於遭撤銷學籍卻喪失學生身分。
3. 若修法生效後,宜通令全國每一間學校放寬身心障礙學生之「休學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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