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專文】主權之有無——由香港佔中案判決看香港法治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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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文】主權之有無——由香港佔中案判決看香港法治前景

 2019-05-01 10:28
香港司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巧立名目的人大釋法和決定的侵蝕下,已難以再維持其獨立性,最終只能服從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黨國意志。圖/民報資料照
香港司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巧立名目的人大釋法和決定的侵蝕下,已難以再維持其獨立性,最終只能服從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黨國意志。圖/民報資料照

香港區域法院於4月24日上午,就2014年9月28日至12月11日,「讓愛與和平佔領中環運動」與「雨傘革命」的九名被告中的八位進行宣判,其中首謀倡議佔中的三人(佔中三子):基督教浸信會牧師朱耀明、香港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戴耀廷和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陳健民,被以「串謀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作出公眾妨擾」定罪在先,而被處以有期徒刑16個月,朱耀明獲判緩刑兩年,戴耀廷和陳健民則當庭發監執行。

其餘五人,立法會議員邵家臻、社會民主連線副主席黃浩銘、前香港中大學生會長鍾耀華、前香港立法會議員李永達被以「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等罪名判處8個月監禁,邵、黃即時監禁,鍾、李緩刑,前香港中大學生會長張秀賢罪名同前,則被判兩百小時社會服務。立法會議員陳淑莊因即將進行腦部手術,申請獲准延後宣判。

 「佔中」的直接導火線,源自2014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八三一決定〉,訂明2017年香港行政長官選舉要由一個一千兩百人組成的提名委員會先作提名,再供選民投票。也就是特首選舉之前還有一個特首人選的篩檢程序,以便中國共產黨掌握特首人選,避免泛民主派人士當選。原本《中英聯合聲明》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其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都對國際社會和香港人民鄭重地宣告和許諾,他們將尊重2007年香港人民基於自由意志所自決決定的特首和立法會議員的選舉方式。

結果在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恐夜長夢多而先發制人,發動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以「主動釋法」的方式,在原定法定程序之前,增加了兩道手續,要求特首就選舉方式是否需要進行修改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復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基本法》第45條和第68條規定並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予以確定。

人大以主動釋法形式增加了《基本法》原本沒有的內容,是實質的立法,也是對於香港高度自治狀態的實際侵害。而更糟糕的是,人大常委會又在特首報告的確定程序中進一步擴權,〈八三一決定〉便是對於2017年特首選舉方式進一步偷渡增加了2004年釋法所沒有的內容,即由提名委員會篩選出特定的特首候選人,把直選特首這一件事變成了障礙賽。

2016年11月第12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針對香港第6屆立法會議員當選人梁頌恆和游蕙禎宣誓誓詞不符《宣誓及聲明條例》之情事,在香港特首已向香港高等法院聲請司法覆核的情形下,第二度發動主動釋法,實際侵害香港的司法終審權,人大常委會除要求宣誓者須遵照誓詞外,還要求要有誠意,而這已形同對議員當選人之思想檢查。其後,香港政府便依人大釋法的內容逐一剝奪了泛民主派多位議員的資格,並進而在接下來立法會議員的補選中褫奪了香港獨立運動者參選的權利。

修正《逃犯條例》衝擊香港法治

近日,香港政府有意修正《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允許中國自香港引渡逃犯,此舉對香港法治衝擊更大,因為中英談判香港前途時,即已言明,中國除特別指定之基本法律者,一律不適用於香港,這是因為中國司法程序和法治觀念明顯不符普世標準。一旦《逃犯條例》通過修正,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便可以利用香港法治與司法,將居住或路過香港領土上的每一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卻在民主國家不為罪的人們解送中華人民共和國偵審,香港司法就會淪為黨國統治的工具和幫兇。

佔中九子案,雖然區域法院未予重判,但以刑事之煽惑罪加以定罪,在法正義論的評價上,就是認其為犯罪。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關於「太陽花運動」之判決援引公民不服從之法理作為超法律之阻卻違法事由而予以無罪認定,乃大相逕庭、南轅北轍。由此可知,香港司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巧立名目的人大釋法和決定的侵蝕下,已難以再維持其獨立性,其關鍵點不在於香港法治能否堅持英國普通法的光榮傳統,而是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缺乏自身的獨立主權,最終只能服從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黨國意志。

本文轉載自《中國暨兩岸情勢雙週報》http://x-strait.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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