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馬英九洩密案 柯建銘:毁憲亂政須制裁以落實轉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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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洩密案 柯建銘:毁憲亂政須制裁以落實轉型正義

 2018-03-30 23:00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盼透過「馬英九洩密案」的審理,為憲政體制除垢,使恐龍法官絕跡,讓司法重新贏回人民的信任。圖/民報資料照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盼透過「馬英九洩密案」的審理,為憲政體制除垢,使恐龍法官絕跡,讓司法重新贏回人民的信任。圖/民報資料照

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密等案,台北地院一審判馬無罪,檢方不服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二審30日開庭,馬英九重申無罪,全案辯論終結,訂5月15日上午10時宣判,對此,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絕不容許藉口「統治行為」,藉由違法監聽,進行「特務治國」,藉由檢察機關、恐龍法官不當操做與介入,毀憲亂政,司法應重新贏回人民的信任。

「如果違法的威權統治行為,可以成為憲政慣例,台灣將很難成為一個偉大的民主憲政國家!」柯建銘30日晚間發布新聞稿表示,總統當然有權與行政院長討論國家大政方針,但絕非「密室」召集行政院長、最高檢察總長,針對司法個案進行政治操作、違法監聽、特務治國,這樣的毀憲亂政行為,不可稱為「統治行為」,更不能成為「憲政慣例」,只能以違法威權統治行為加以形容。

柯建銘指出,絕不容許總統藉口「統治行為」,卻藉由違法監聽,進行「特務治國」,藉由檢察機關、恐龍法官不當操做與介入,毀憲亂政,希望透過「馬英九洩密案」的審理,為憲政體制除垢,展現新的民主價值,讓司法重新贏回人民的信任,使恐龍法官絕跡,將是台灣司法史上的一個重要分水嶺。

針對馬英九的無罪抗辯,柯建銘批評其為狡辯之詞,特偵組進行「行政不法 」調查?在法院組織法中,特偵組職權,涵「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三、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內容均本是刑事案件偵察,完全不針對「行政不法」進行調查。

特偵組存有「後續偵察作為」文件,使前檢察總長黃世銘調查「行政不法」證詞不被接受,而被定罪。

柯建銘進一步表示,馬抗辯擔心引發政治風暴、憲政風暴,而以「最大限縮、最小侵害」處理該案,但實際上卻是顛倒黑白,「以最小限縮、最大侵害」掀起憲政風暴與政治風暴,其手法類似當年國民黨處理美麗島事件,「未暴先鎮,以鎮引暴」,民進黨才對當時行政院長江宜樺提出不信任案,然而,當時民進黨為少數政黨,提案只是「政治表態」,根本未能通過不信任案,也無法引起政治風暴。

柯建銘指出,「馬英九洩密案」從2013年起至今年為止,已歷經4年半時間,馬英九是否涉及毀憲亂政、操作司法,每人心中都有一把尺,不是透過狡辯就可以諉過,本案將是台灣司法史上最重要的一個分水嶺,其重要性不亞於憲法法庭,必須透過本案的審理終結特務治國與捍衛憲政體制,對於馬英九的撕裂憲法、毀憲亂政行為必須有所制裁,以落實促進轉型正義的目標,讓司法真正獨立、民主價值獲得展現。

總統職權憲法有明文規定,柯建銘說,不應公然介入司法個案的操作,馬英九將職權無限擴大,根本是毀憲亂政行為,尤其其「五權合一」:總統、黨主席、行政院長、立法院長、政策會執行長,將國民黨政權導入衰退之路,是政治上可以見證的一頁歷史。

對於馬英九援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585、627號解釋,柯建銘建議他應該好好拜讀,因為這兩個解釋,585號是指行政機關有「保密特權」、627號解釋則是指總統擁有國家機密特權,但均非指其有「洩密」特權。

柯建銘強調,憲法第44條雖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然而,台灣自從實施憲政以來,卻從未實施,即使在318太陽花學運期間,馬英九要求立法院長王金平動用警察權,但王金平也未到總統府商議,連陳水扁前總統面對有關核四停建議題召見王金平,王金平也未參與,故本案根本非院際爭議,馬英九肆意擴充違憲解釋,令人質疑其法學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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