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法》1994年上路至今已24年,環保署已在去年9月預告修法,並於全台各處召開多場公聽會,不過至今仍未送出,日前深澳燃煤電廠環差通過的爭議讓環評機制的漏洞再次浮上檯面,多個環團今(30)日呼籲,本會期應儘速處環評法,並納入「維持顧問公司中立」、「民眾參與二階段環評」、「阻絕老舊環評案」、「健全政策環評」、「原則停止執行」等五大理念。
深澳燃煤電廠的環差審查會議中,由於環評委員投票結果平手,最後擔任主席的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投下關鍵的「修正後通過」一票,引發不小爭議,而詹順貴的解釋是,依照目前的法律框架,即使此案已經是12年前通過環評的老案,但現在的方案比過去的好,有改善進步,他「依法只能投通過」,並盼各界支持環評法修法,這也讓環評制度的許多制度窠臼,包括多年的「老案」應該重做環評等退場機制等,再次成為討論焦點。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專員吳澄澄就以深澳燃煤電廠為例,指出現在的新的變更方案,是已經超過10年的老舊環評案,照理來說應進行環境現況差異分析(環現差),卻因曾在取得開發許可後3年內動工過,進行一些簡單的拆除,不需要做環現差;而現行的環境影響差異分析(環差),卻又僅能以原本通過環評卻一直沒真正動工興建的老案作為比較,以至於得出「影響較小」的結果,和事實落差很大,因此他主張修法應要求動工過卻停工的案件,或是環評審查超過一定年限未完工的話,原本的審查結論即失效,應直接重作環評,讓老舊環評案有退場機制。
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張譽尹則提出,環評結論雖然事後可能因為法律訴訟或其他因素被撤銷,但行政法院核准環評結論「停止執行」的機率過低,因此撤銷確定後,開發行為常常都已經完工,這也讓政府威信、人民的信任、廠商利益「三輸」,他認為環評法修法應建立「原則停止執行」制度,如果居民依照法律提出訴訟,環評審查結論效力就應暫停,廠商也應停工,待爭議釐清後再行開工。
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則表示,環評當中有很多重要的生態調查資料,應該是要非常全面完整,甚至可以做成一個環境的資料庫,但是顧問公司受託於開發單位,在通過的壓力下,通常無法完整揭露環境資訊及問題,因此環評法應明確讓開發單位與顧問公司的共生關係得以切割,由開發單位提撥資金,並由主管機關發包顧問公司進行環境調查及製作環評書件,如顧問公司涉嫌偽造、未落實調查,就無法得到主管機關的委託。
北海岸反核行動聯盟秘書長郭慶霖說,依照他過去參與核一廠除役二階段環評的經驗,民眾其實要一下子理解那些專業的地質、生態、核能等環境知識,又沒有專業協助,很容易受到「呼嚨」,未能理解實質開發案內容,導致二階環評的參與變成只有程序沒有實質,應該在法規中改善此問題。
環團認為,現在因為深澳燃煤電廠的爭議,《環評法》重新受到重視,行政院及環保署在立委要求下,已經承諾6個月內將《環評法》草案送入立法院,但環保署草案預告已逾半年,6個月後送案,又遭逢地方選舉的國會空窗期,環團擔憂這樣是否能好好討論審議,希望政府不要再拖延,儘速在本會期內處理《環評法》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