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學者談礦業改革:礦業法管的不是礦,是採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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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談礦業改革:礦業法管的不是礦,是採礦行為

 2017-07-01 19:40
礦業修法與展望研討會今在台大舉辦,學者專家及律師針對礦業制度改革問題提出修法方向建議。圖/李秉芳
礦業修法與展望研討會今在台大舉辦,學者專家及律師針對礦業制度改革問題提出修法方向建議。圖/李秉芳

亞泥花蓮新城山的爭議讓礦業制度問題浮上檯面,環境權保障基金會今(1)日舉辦「國土圓環上的礦業-礦業法修法與展望研討會」,邀請各界專家學者、律師等針對目前礦業法制度提出問題與針對未來的修法方向進行分析。面對目前「礦權展延」是否屬於新權力的賦予,政大教授戴秀雄表示,礦業法的管制對象是採礦行為,而非礦本身,因此每一次展延應該都被視為是一次新的行政處分,都需要重新補開發許可。

政治大學地政系的戴秀雄助理教授表示,國家的法律體系架構是一個網絡,沒辦法單一存在,因此他認爲要從整體去看所謂的「礦業許可」的本質到底為何。戴秀雄認為,所謂的「礦」並不是指那些地質學上的具體的石頭,從法律的角度,「礦權」許可的其實是「開採行為」,管理規範的對象是採礦行為,而非礦石本身。

展延在本質上和新設礦權並沒有太大差別 都需要開發許可

戴秀雄進一步說明,在這樣的前提下,業者可以讓礦權展延,是靠行政處分給的,也就是本來二十年的效期一道,礦權就沒了,舊的礦權要延續,等於行政處分要再給新礦權,這是一個「亮綠燈」的概念,因此他認為展延在本質上和新設礦權並沒有太大的差別,都需要開發許可,更沒有「原則許可,例外否准」這種事。

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王毓正表示,礦業法從1949年國民政府遷台到現在,總共修了11次,礦業法應該是扮演礦業權者和土地所有權人之間得權力平衡關係,然而這部法律在剛開始制訂時,台灣的人權觀念還不太受到重視,所以很多地方在修法的過程中,不停地往有利於業者的角度傾斜,累積到現在的亞泥案爆發,王毓正也說,雖然政府一直強調亞泥申請展延的程序一切合法,但是他希望大家可以思考,「難道沒有違反現行的法律就可以了嗎?」經濟部裁量時,是否有充分考量公益。

王毓正也說,礦權的展延核可其實可以解讀為一個「新的行政處分」,當中的程序和審查,在性質上應該和一開始的礦區設定是無差別的,而且展延一次就是二十年,如果有問題,要再等二十年才能重新處理,他認為這樣的規定太死,應該用三年或五年的思維去看。

台大法律學院的林明昕教授則指出,《礦業法》從立法到現在幾十年的時間,陸陸續續又出現了《環評法》、《原民基本法》, 這些法律間彼此能否配合是相當大的問題 ,因為《礦業法》不應該只是一部法律,而是要從國土規劃、環保、原住民權益等角度去整合,但台灣的立法一直都非常欠缺整合,從行政院在研擬草案開始就缺乏跨部會的協商機制,導致各部會的法律訂出來後,在事後引發爭議問題。

原保地的法令位階只是行政命令 面對法律永遠都居弱勢

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的副教授的蔡志偉則說,亞泥目前最大的爭議就在採礦的範圍和原住民保留地有所重疊,然而原保地的法令位階,目前仍然只是一個行政命令,當它面對其他法律像是《礦業法》這樣強勢的法律,永遠都是弱勢,主管機關無法配合而部落族人資訊有限下,這些土地就這樣成了亞泥的。

蔡志偉強調,隨著時代的演進,國家會不斷出現新的價值和秩序,在這些當中要如何修正過去產生的錯誤,像是《原住民基本法》的出現,就是要保障原住民的自然資源權利,保障原住民在台灣生活的空間範圍在面對開發案時,要先有知情同意和參與的權利,「原住民不一定永遠都會拒絕開發啊」蔡志偉直言,他認為如果將《原住民基本法》當成人權法案,應該將諮商同意權的時間點往前拉,拉到在最前面政策制訂時,就可以納入部落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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