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華航空服員工會籲桃市府速備查「團體協約」 否則不惜再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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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航空服員工會籲桃市府速備查「團體協約」 否則不惜再戰

華航認當天承諾非團體協約 但承諾一定會履行

 2016-09-14 16:14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成員14日前往桃園市府陳情,砲轟市府未對工會與華航公司的協議協約備查,並表示若無滿意答覆,28日不惜再上街。圖/中央社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成員14日前往桃園市府陳情,砲轟市府未對工會與華航公司的協議協約備查,並表示若無滿意答覆,28日不惜再上街。圖/中央社

華航空服員於6月24日發動罷工並以「大獲全勝」之姿與資方華航取得七項協議,不過日前傳出多項協議跳票,工會今(14)日一早到桃園市政府前抗議,指出目前最大問題就在於桃園市政府至今仍未備查雙方的團體協約,工會呼籲市政府不要當資方打手,若縱容華航違約,將不惜再戰。不過華航則回應,與桃園市空服員工會承諾一定會履行,但承諾並不表示內容就是團體協約的一部份,各項承諾已經逐步在落實中。

針對6月24日華航空服員大罷工與資方華航取得七項承諾,空服員職業工會表示,七項協議中目前仍有多項沒有履行,除了漠視工會「反搭便車條款」,還用缺額派遣的方式規避無法給足123天休假等等問題,「停飛四劍客」也踢爆,84-1條款直到現在還是會迫使每個新生在受訓時簽,沒簽不能上機飛。

工會委任律師吳俊達指出,依照《團體協約法》第八條,推派團體協約協商代表,第九條將協商會議決議以會員代表大會之方式決議通過,協商會議紀錄的內容也是依據《團體協約法》第十二條所訂定,因此桃園市政府應該盡快備查本會之團體協約。

吳俊達進一步其強調,依據《團體協約法》第十條的意旨,地方主管機關只需要「備查」,而不是「核備」,但是從7月26日本會發文迄今卻遲遲無法備查,甚至之前有位勞動局專員跟工會幹部表示,華航發公文給桃園市勞動局,說董事長何煖軒在罷工當天「沒有」得到授權可和工會簽團體協約,也沒有簽團體協約的主觀意思,董事長那天只是來平息罷工的。

對此,吳俊達要求華航公開發函內容,並引法理據指出當天團體協約的合法性跟正當性,要華航不要閃避責任。同時,空服員職業工會要求桃市勞動局2週內完成備查,否則在928民進黨黨慶時,會北上找總統蔡英文陳情抗議,勞動局則出面回應表示,目前已在與專家學者、勞資雙方共同協商,會盡速回覆,同時也呼籲華航要秉持信用,履行承諾。

華航公司方面則回應工會表示,6 月 24 號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簽訂之協議,承諾一定會履行,但非表示內容即屬團體協約之一部分。

華航指出,公司發文給桃園市勞動局,旨在強調當時進行談判,是為了解決因勞資爭議 ,(工會提出 7 項訴求) 所爆發之罷工事件進行談判,若是工會進行團體協約團協代表則需事先由會員推選,且提前約定討論團體協約,而這次協商是為回應罷工訴求,華航當天的7 項承諾,已經在執行中,當日工會參加談判代表並非都是工會會員,代表性不無疑慮。

華航表示,公司與空服員職業工會 6 月 24 號所簽署之 7 項協議,除考績雙向互評仍須持續與職業工會討論執行方式及範圍外,其他項目皆已逐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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