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見不肖集團濫倒廢棄物!彰化縣環保局於11、12兩日,會同警方分別於大城鄉芳新段354地號,及芳苑鄉芳寶段327地號,破獲非法回填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及疑似燃材鍋爐之爐渣約20公噸之不肖集團。集團成員5名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規定,移請司法單位偵辦。
環保局表示,本案先於9日接獲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通報,前述兩處附近農地,疑似有非法回填廢棄物情事,當日立即派員會同警方至現場稽查,確認現地有堆置回填廢棄物,其中位於小西路附近之農地並已挖好坑洞(目測約深3米,長寬5米),疑似進行回填,環保局即與芳苑分局立即佈線監控該場址。
12日環保局監控發現,芳苑鄉芳寶段327地號之土地有怪手正進行回填整地,立即與警方進入,並控制現場怪手司機,發現該集團係以無線電通訊方式,聯繫非法清運車輛進入傾倒,並利用夜間作業,以規避環保單位稽查。
為繼續追查上游非法情事,環保局稽查人員與警方於該處附近埋伏,等待清運車輛進入傾倒;於晚間6:30左右,發現有1輛清運車輛進入,警方立即控制該車輛,並由環保局稽查人員確認,該車輛係裝載約20噸疑似燃材鍋爐之爐渣,現場採集約1公斤之樣品,進行毒性特性溶出試驗(TCLP)之檢測。
13日環保局又會同警方、怪手司機及承包回填工程業者,重回現地開挖兩處約2米深,發現該處農地下方,確有回填爐渣、廢磚塊、混凝土塊、廢磁磚、砂、土夾雜木材(板、塊)、廢塑膠(管)、廢布、廢鐵等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
環保局將該不肖集團成員,以未依規定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即逕自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依法移請司法機關偵辦。地主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之行為,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規定,併同移請司法機關辦理。
環保局說,經釐清該批疑似燃材鍋爐之爐渣廢棄物來源,確認係來自台中市清水區之某事業機構,該事業機構委託非法清運業者,清除廠內之事業廢棄物,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移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及台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協助查察。
環保局重申清除處理廢棄物應依規定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本案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之規定,依法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民眾如發現有非法棄(堆)置廢棄物或不明物質,請隨時通報環保局、警察單位或土地之用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維護本縣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