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維冠倒塌 建商一審判5年 南市府:還居民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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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冠倒塌 建商一審判5年 南市府:還居民一個公道

 2016-11-25 17:53
台南「維冠金龍大樓」於今年0206小年夜地震時倒塌,資料照。(陳逸民攝)
台南「維冠金龍大樓」於今年0206小年夜地震時倒塌,資料照。(陳逸民攝)

台南-維冠金龍大樓倒塌案,台南地院今25日(五)將建商負責人林明輝、設計部經理洪仙汗及建築師鄭進貴、張魁寶與大合鑽探技術顧問有限公司結構技師鄭東旭等5人判刑有期徒刑5年,即業務過失致死最重法定刑,並各科罰金9萬元,南市府指出,還居民一個公道,未來市府仍將持續與消基會及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合作,共同協助維冠受災民眾爭取應得之權益。

台南永康「維冠金龍大樓」於今年0206小年夜地震時倒塌,其中人禍是關鍵因素,事發後台南地檢署即先行羈押林明輝、鄭進貴、張魁寶等人,並於105年4月6日偵查終結後,對林明輝、洪仙汗、鄭進貴、張魁寶及鄭東旭等5人提起公訴。案經台南地院7個多月的審理,今日終於作成該等5人皆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等罪之刑事判決,在檢方、院方的努力下,堪可告慰115位罹難者之家屬、96位傷者及眾多失去家園者受創的心靈。

南市府在第一時間即對林明輝、洪仙汗、鄭進貴、張魁寶及鄭東旭等人的財產、所得向台南地院聲請假扣押,計前後4次,協助受災民眾215人提出聲請,假扣押金額共計5億9,832萬1仟元。

而為使受災戶之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能儘速獲得救濟,市府並已取得160位受災民眾的授權,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予消基會,由消基會代為向台南地院提起民事團體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金額合計4億1仟7佰餘萬元,如再加計5倍之懲罰性賠償金,總計將高達2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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