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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傘革命」獵捕令,港法院維持原判羅冠聰等3人不必入監

 2016-09-22 04:45
羅冠聰(左)、黃之鋒(中)、周永康(右)。圖片:Courtesy of Picture Alliance/dpa/J.Favre
羅冠聰(左)、黃之鋒(中)、周永康(右)。圖片:Courtesy of Picture Alliance/dpa/J.Favre

《BBC》中文網9月21日報導指出,香港律政司就2014年9月26日發生的示威者,進入政府總部東翼「衝擊公民廣場」案(即「雨傘革命」先聲),提出刑期覆核,要求法院改判學生領袖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等3人應獲「即時監禁」,21日遭到香港東區法院駁回。

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之前裁定香港眾志黨主席,兼候任立法會議員羅冠聰「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有罪,判處社會服務令120小時;另外,香港眾志黨秘書長黃之鋒,以及前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學聯)秘書長周永康「參與非法集會」有罪;黃之鋒遭判處社會服務令80小時;周永康則遭判有期徒刑3星期,緩刑一年。

裁判官張天雁星期三(9月21日)裁定維持原判時說,作為公訴方的律政司提出作為覆核理據的案例,與本案「截然不同」,裁判官認為檢方沒有提出充足理據,說服法庭更改刑罰。

23歲的羅冠聰剛於本月初香港立法會選舉,高票當選香港最年輕的議員,其支持者之前擔心,一旦法院改判即時監禁,他將可能因而喪失議員資格。依照香港《基本法》規定,一旦羅冠聰遭改判有期徒刑,而且刑期超過1個月,立法會議員即可表決是否褫奪其議席。只要2/3現任議員投票贊成,其解除職務議案,即宣告成立。

到法庭聆聽審判的BBC中文網記者葉靖斯報導指出,代表公訴方的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資深大律師在庭上批評,檢方判刑後從「社會服務令報告」得知3名被告毫無悔意,施予監禁是唯一的適當懲罰。

不過,法院裁判官卻質疑公訴方的這項論點,並指出公訴方引用的案例,包括黑幫糾集和持械糾集,性質與本案不能相提並論。此外,檢方強調非法集會罪刑一般都被判處監禁;裁判官則反駁這類案例頂多是「參半」。

法院裁決書內容指出:「考慮所有情況後,本席認為控方未能提出足夠理據說服法庭更改早前作出的判刑。因此,本席會繼續採納已頒布的判刑理由,以及維持各被告原來的判刑。」

疑似律政司的政治追殺

周永康在法院外表示,檢方不斷強調非法集會罪行應被「判處監禁」,卻無法證明其觀點,他質疑律政司想透過坐牢刑罰,阻止青年人參加社運活動。周永康之前獲得英國倫敦政治經濟學院(LSE)碩士課程錄取,卻因檢方提出「刑期覆核」,致其延後赴英;如今新判決確定,周永康將在本周啟程前往倫敦的學校報到。

羅冠聰也質疑律政司是否受到「政治壓力」,才提出刑期覆核。羅冠聰的立法會議員任期從10月1日開始,他將在10月12日首次宣誓就任。英國《每日郵報》(The Daily Mail)引述,羅冠聰之前向媒體記者陳述的看法指出:香港律政司以及港府,其實就是要獵捕那些參與公民不服從運動,以及宣揚民主價值者。

黃之鋒則形容檢方援引黑幫案例係「可笑」作為;這次裁決結果,證明香港仍存在法治與司法獨立空間。美國《時代雜誌》(Time)報導,也引述黃之鋒的看法指出,「公民不服從運動」仍是未來香港前途抗爭的重要手段之一;他並強調自己會為香港的自由與人權,繼續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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