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專文】強化精神醫療網,才能解決監護處分的修法困境 ——回應吳景欽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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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文】強化精神醫療網,才能解決監護處分的修法困境 ——回應吳景欽教授

 2021-11-01 11:36
對弱勢族群的照顧,是一個負責政府、良善社會不可避免的義務。政府應該在法治面與實務面,建立與強化精神醫療體系,讓我們的病人能早日脫離疾病的苦痛,減少家屬的負荷,更避免病人因病、失控造成的不幸事件。示意圖/Pixabay,民報合成
對弱勢族群的照顧,是一個負責政府、良善社會不可避免的義務。政府應該在法治面與實務面,建立與強化精神醫療體系,讓我們的病人能早日脫離疾病的苦痛,減少家屬的負荷,更避免病人因病、失控造成的不幸事件。示意圖/Pixabay,民報合成

拜讀吳景欽教授10月21日於貴刊發表的〈監護處分的修法困境〉,吳教授對於精神障礙者從犯罪被逮捕、偵查期間、到判決確定前之處遇,乃至於判決確定後可能需要之監護處分,有非常詳細專業之論述,令人獲益匪淺。尤其吳教授除了「刑事的監護處分」外,也考慮到社會安全網最前端的預防法制(精神衛生法),從事精神醫療工作多年的筆者,更是佩服。

不過,筆者對於整個精神障礙者犯罪前、後的處遇,有些補充意見,僅就教於吳教授與諸位前輩。

一、監護處分五年上限的問題

關於目前「刑法的監護處分,有最長期間為五年」的規定,法務部將提出修法,廢除最高五年上限,預計以三年為一期來評估,並由法院裁定延長。前者(原法)是社會擔心,精神障礙犯嫌在監護處分五年後回到社會,有再犯案的疑慮。後者(新法)則有法界人士擔心,廢除最長期間的限制,可能使監護處分淪為實質刑罰,甚至終身刑的違憲疑慮,形成兩難的局面。

這個兩難,就精神醫療臨床實務來講,其實並不一定會存在。

目前台灣精神醫療相當進步,一個思覺失調症的病人急性病房住院治療後,在各種藥物或合併電痙攣治療下,兩三個月內大都會有療效, 剩下所謂難治型思覺失調症病人,一大部分是雖有精神病症狀但沒有攻擊性。如果住院治療一年以上, 精神病症狀還存在且具有攻擊性的,可說微乎其微。 以此觀之,目前監護處分的五年上限,其實足夠了。而社會擔心的,病人回到社區後再犯案的問題, 是病人後續沒有規則接受治療引起的。如果因為擔心病人後續不規則治療、病情復發,而「預防性」的把病人無限期監護處分,不僅違憲而且在專業上是不對的。(很多慢性精神病人長期住在慢性病房,並不是因為其精神病症狀嚴重,而是因為其他因素回到家庭、社區有困難。而且這些病人都是自己同意住院的。)

即使是新法修成「監護處分無上限」,三年評估期一到,如果客觀執行評估,很多病人幾乎都可以回到社區。其中的關鍵是,評估者能不能用精神醫療專業客觀評估,還是又要考慮社會輿論壓力,甚或是擔心自己未來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當然,上面論述的前提是,精神障礙犯嫌在監護處分期間,受到完整的精神醫療照顧,例如司法精神病院的成立。

總之,不管是舊法或新法,病人犯嫌目前症狀緩解、沒有暴力傾向,並不能保證回到社區在「非住院」的醫療模式下,病人能夠持續治療,保持病情穩定。因為思覺失調症病人的症狀之一,就是沒有病識感。

所以,根本解決之道,我們應該建立一個完整的精神醫療體系,把出院回到社區或目前在社區的個案,做一個妥善的醫療照顧,才能把病人不規則治療,或因不規則治療引發的犯罪問題降到最低。而不是用終身監禁的方式去預防他們疾病復發與案件再犯。

二、關於精神衛生法的修法建議

誠如吳教授所提,「刑事的監護處分,實僅是社會安全網的最後端,故在思考此修法時,對於最前端的預防法制,即由衛福部所主管的精神衛生法,恐亦應連帶為配套修法」。

精神衛生法的強制住院,目前是由強制住院審查會(成員包括:精神科專科醫師、護理師、社工師、心理師、職能治療師、法律專家、病人權益代表等七種人組成,採絕對多數決)負責審查。聽說目前政府修法的方向,傾向轉移到法院,這是一個進步的方向。但問題是,法院法官的工作量能否負荷,以及法官可能需要加強精神疾病、病理、醫療相關的專業訓練。

其實,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的兩個最重要條件,病人是否符合嚴重病人,以及其自傷傷人風險的評估,在審查會都會有實務上的爭議。

精神衛生法第三條,「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大多數申請強制住院的個案,都是明顯符合上述定義。但還是會發生少數案件,審查會審查委員和送審專科醫師有不同意見。麻煩是,依上述精神衛生法的規定,嚴重病人是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於是會發生非專科醫師(審查會成員只有一名專科醫師,而且審查會是採取絕對多數決)否決了(送審)專科醫師對嚴重病人的認定。在筆者擔任審查會專科醫師組委員期間,就曾發生過這樣的爭論。

強制住院送審/審查另外一個困擾在,自傷傷人風險的評估。對於已經發生自殺傷傷人行為、或者目前有自傷傷人意圖的個案,審查委員在判斷上比較沒有疑義。但是,對於病人精神病症狀急性發作、符合嚴重病人,但目前沒有自傷傷人的行為或意圖,依法很難核准其強制住院,但這樣的病人如果不住院治療,回到社區,其病情勢必會持續甚至惡化,很難擔保不會發生自傷傷人的事件。以筆者在審查會的經驗,通常醫師、護理師等會傾向同意此類病人強制住院,而法律專家則傾向反對。

所以光靠強制住院,還不能解決問題。即使通過強制住院的個案,也是會有出院的一天。於是,回到社區的持續治療就顯得更重要了。

筆者認為,精神衛生法中最需要修正的是有關強制社區治療的部分。目前強制社區治療,醫護人員前往居家訪視時,如果病人不在家、不開門或不讓家人開門,即使員警在場,也無法源依據可破門而入。所以強制社區治療立意良好,但成效不彰。更何況,目前強制社區治療,誘因不足,多數的醫院、醫師根本都不願意申請。試想:一組人馬(專科醫師、護理師,甚至護佐)出去訪視一個強制社區治療的病人,跟去訪視一個居家治療(病情相對穩定,只是就醫不方便或主動就醫意願低但可被動配合)的病人,兩者困難度跟風險不同,訪視費用卻是一樣多。

精神病人,大腦生病,本身是無辜的。即使病情症狀就是沒有病識感(不認為自己生病),治療意願低,但是我們還是透過家屬的配合、協助,以及良好醫病治療關係的建立,讓病人感受到醫療團隊、家人對他的關心,讓多數的病人,即使在沒有病識感下仍能持續接受治療,保持症狀穩定,並透過各種社會心理介入、職能復健,讓病人維持良好的社會功能。我們期待,政府應該在法治面與實務面,建立與強化精神醫療體系,讓我們的病人能早日脫離疾病的苦痛,減少家屬的負荷,更避免病人因病、失控造成的不幸事件。

對弱勢族群的照顧,是一個負責政府、良善社會不可避免的義務。


作者認為,精神衛生法中最需要修正的是有關強制社區治療的部分,但問題是,目前強制社區治療,誘因不足。示意圖/Pixabay,民報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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