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立委尤美女等33位立委連署推動婚姻平權,提案修改民法972條,時代力量也推出配套完整的婚姻平權修法。護家盟今(24)日對此重申,第一,反對同性性行為予以法制化,第二,同性戀者婚約沒有夫妻的稱謂,修改民法972條,傳統婚姻關係必須比照辦理,使得傳統人倫與輩分的倫理架構崩解,衝擊人類精神文明,後果極其嚴重。
護家盟在新聞說明中再次強調「同性性行為多數不認同」,並批判「人貓爽爽」跨物種成家等各種理由,強調人權不能成為同性婚的理由。
護家盟新聞稿內容如下:
一、 反對任何對於同性伴侶關係予以法制化的作為:任何給予同性戀者婚姻或伴侶的法律,等同於國家用公權力認同或鼓勵同性之間的性行為,以及架構在性行為上的關係,造成下一代對於性行為認知以及家庭組結構成產生誤解與偏差。美國麻州2004年通過同性婚姻法,接著5年統計,青少年開始自我認同為同性戀者以及與同性性行為,兩項都上升了50%。同時,17歲女孩開始做同性性行為的比例,從2002年的5%成長到11%,增長了一倍多。我們立委諸公難道不憂心自己的下一代嗎?
二、 多數人不認同同性之間的性行為:
第一,同性的性行為是器官的誤用與傷害:肛門不應當成性器官使用,不僅傷害器官本身,更是違背自然,人民是無法普遍認同與接受的。
第二,男男同性的性行為與愛滋病有直接關聯,據衛福部資料,從2013年到2015年罹患愛滋病(感染與發病)的統計數據,男男同性的性行為佔了百分之80到85以上。愛滋病的傳遞與男男之間的性行為有統計上的顯著與絕對關聯。男男同性的性行為具有高度風險。同性戀關係法制化不利於國家防疫,並危害國民健康。
三、法務部正草擬同性伴侶法,將同性戀結合制定「伴侶法」,而一男一女則維持「婚姻法」,法制上做出區隔。尤委員執意修改民法972條,將傳統婚姻的結構予以破壞與顛覆,硬將不同類別做一體結合,強迫大家比照辦理,不僅邏輯混淆,且罔顧絕大多數家庭與人倫的權益。
四、修改民法972條,最為嚴重的問題,是徹底破壞與顛覆傳統婚姻的定義與結構:
第一,同性戀者婚約沒有夫妻的稱謂,修改民法972條,傳統婚姻關係必須比照辦理,使得傳統人倫與輩分的倫理架構崩解,夫妻父母稱謂都沒了。
第二,修改民法972條,目前與夫妻、父母相關的民法有一千多條文,都必須跟著修改,所牽涉的人倫關係被破壞,在婚姻關係中所生的孩子推定父母所生的條文也將失效。
第三, 沒有夫妻父母稱謂以及家庭結構的銷解,造成傳統婚姻所建構的家庭價值、社會倫理以及生命意義,被徹底破壞,後遺症不堪設想。
五、 針對尤委員新聞內容,我們還有一些話要說:
第一,人權不能成為同性戀者締結婚姻的理由:國際上多個法庭裁判(例如歐洲人權法院)都一致指出,同性戀婚姻與人權無關。邏輯很清楚,小三(還有孩子)、亂倫,難道沒有人權嗎?可以因為人權去修改重婚罪或亂倫罪嗎?或如同志遊行用標語主張的「人貓爽爽,跨物種成家」,難道和動物戀愛沒有人權嗎?可以因為「人權」一個空泛的口號或概念,去開放「跨物種成家」嗎?五十幾種建立在各式性行為上的關係,都有人權,難道可以因為「人權」抽象名詞,就全數給予法制化的關係嗎?
第二,婚姻在憲法上是「制度性保障」,包括提出的德國等各國家,都是特別針對「一男一女婚姻」所擬定的憲法保障,目的是「不得因民意機關的意志而予以更動」,尤委員的法學背景應該非常清楚,不應混淆或曲解成為同性關係的保障。
第三,尤委員說,「法律不應單純以性別劃定保障的範圍」,實際上同性戀者與性別保障無關,同性戀者一再強調,他們不會搞錯性別,只是性關係上喜歡同性而已,利用「性別平等」炒作同性婚姻,很多同性戀者也看不下去。同性締結關係,並非是基於性別,純粹是基於性行為。
第四,103年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國際專家審查第二次國家報告,其一,專家只有五位,是邀約而來,是否已經有特定立場?其二,五位專家來自南韓、馬來西亞、美國、菲律賓及肯亞,是否具有代表性?其三,專家來台不到五天,如何知道國情?所獲得的「國家報告」資料,許多是民間同運提供的「影子報告」,因此依據有特定立場的報告,如何能真正反應國情?其四,報告只提到「多元家庭」形式,如今尤委員卻改為「婚姻家庭多元性」,恣意增加「婚姻」,用心何在?
第五,尤委員新聞稿提到的伴侶註記,依據中研院的調查統計,台灣同性戀人口為2/1000(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第六期第三次調查計畫執行報告 2013),亦即2,300萬人口中只有4.6萬人,而且同性戀的性行為是變動的,調查無法確定是否終身是同性戀。開放同性伴侶註記,全國只有幾百位。同情同運的學者專家一再提出,同性戀者要求關係要法制化,目的是博取社會對他們的肯定,顯然從登記數據上看出來是符合的,許多通過同性關係法制化的國家,去登記的同性戀者比例幾乎沒有超過30%。如果大家都想要有婚姻或伴侶關係,應該有數以萬計的同性戀伴侶去註記,為何一個只是想要獲得社會肯定的「表徵」,卻是真正衝擊人類從幾萬年以來的傳統婚姻關係網絡?許多同性戀朋友也都堅決反對同志運動團體去動搖傳統婚姻條文。尤委員並沒站在全體同性戀者的立場。
第六,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同性關係會造成性關係的混亂與增加非常態性行為,造成社會的混亂,可以看出不讓同性戀關係法制化,並不違憲。
第七,以國際法來看,其一,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16條說:(一)成年男女,……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二)祗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 才能結婚。(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 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聯合國認定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結合,非常清楚。
其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23條:(一)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二)已達結婚年齡的男女締婚和成立家庭的權利應被承認。(三)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也是認定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結合,非常清楚
。
其三,台灣憲法法庭判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552號,唯婚姻不僅涉及當事人個人身份關係之變更,且與婚姻人倫秩序之維繫、家庭制度之健全、子女之正常成長等公共利益攸關。歷來有關婚姻是由男女或夫妻所形成的憲法解釋有多次,包括:大法官會議的242、362、552、554、647號等至少有五個解釋,都明白提出我國採取一夫一妻婚姻制度。
例如:釋字第554號,「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法規,約束夫妻互負忠誠義務。」因此是以夫妻為婚姻的雙方,並非同性戀者。即使大法官提名人表態支持同婚,也應該參酌過去大法官的解釋。如果執意改變婚姻定義,應該請大法官進行違憲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