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專文】「浩鼎案」無罪確定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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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文】「浩鼎案」無罪確定的啟示

 2019-01-23 13:37
在沒有司法正義的台灣,檢察官濫權起訴及「循例上訴」,是造成刑事司法諸多不公的主因之一。圖/民報資料照
在沒有司法正義的台灣,檢察官濫權起訴及「循例上訴」,是造成刑事司法諸多不公的主因之一。圖/民報資料照

自由時報1月22日A9報導,浩鼎案翁啟惠、張念慈無罪確定,「沒有改判有罪把握」士檢決定不上訴。張念慈發表聲明表示,「雖說,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然而,比起正義永遠缺席,對檢方能放棄上訴,承認當初沒有證據逕予起訴的失誤,我們仍予以全面肯定,並對微弱的司改曙光重新燃起樂觀的期待。」

依《拼命三郎江丙坤的台灣經驗》(王純瑞著)第210至212頁記載,台電招標案在1995年7月檢察官以圖利罪起訴,1995年12月地院判決被告無罪,此案後來經歷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訴訟往返長達8年才平反被告清白。

由前述案例可見,檢察官的濫權起訴以及「循例上訴」,嚴重傷害公務員的人權,以致於公務員養成「保守推諉」的心態,造成政府招標案件無法順利進行,影響經濟發展。江丙坤先生參加1996年12月23日國發會時,積極主張修正圖利罪的規定,促成了2001年11月7日刑法第131條的修正公布。

《當立法者及執法者違法時》(郭清江著)第108頁指出,前國科會副主委謝清志博士因「南科減振案」遭羈押59天,官司纏訟6年後,無罪定獻;前南投縣長彭百顯被控貪污並求處重刑,官司纏訟11年後,獲判無罪確定,皆是檢調濫權的例子。這些受害人都是學有專精的學者,本可發揮長才,為台灣做出許多貢獻。卻被羅織罪名,遭濫權起訴,而讓他們飽受折磨,將人生最寶貴的時間浪費在無謂的官司訟訴。這不但是對他們個人的迫害,更糟蹋了國家可貴的人才,造成社會極大的損失。

目前,在沒有司法正義的台灣,檢察官濫權起訴及「循例上訴」,是造成刑事司法諸多不公的主因之一。如果檢察官或法官只要在政治上站對邊,他可任意扭曲法律,做盡違法的事情,也不愁坐牢。因為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罪」及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很難構成。亦即,在目前,當檢察官、法官等,做出違法的起訴、審判,你要對他們提出法律訴訟,讓他們得到應該有的懲罰,是難如登天的事。

由「浩鼎案」無罪確定帶來的啟示,公權力要實現國家刑罰權,應遵行法治國原則,包括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無罪推定原則以及證據裁判原則等,才能充分保障司法人權,尊重人性尊嚴,使台灣成為文明、公義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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