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專文】台大高層盼「自治」諸多疑點待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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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文】台大高層盼「自治」諸多疑點待澄清

─法規要求校長被推薦人「具高尚品德」,難道只是埋藏心底的「美好心願」?

 2019-01-18 10:44
台大學生要求管中閔出面說明匿名發表文章之事,只怕人微言輕,「爺們」會在乎嗎?圖/民報資料照
台大學生要求管中閔出面說明匿名發表文章之事,只怕人微言輕,「爺們」會在乎嗎?圖/民報資料照

2019年1月17日,《ETtoday新聞雲》〈「一手當官、一手撰稿幫自己」台大研究生:管中閔講清楚〉一文指出,有台大學生要求管中閔校長出面說明匿名發表文章之事,這不禁讓我想到台大教師聘書第五條的這兩句話:「專任教師對於學生心理、品德、生活、言行等,均應擔負輔導之責任並以身作則。」

作為台大專任教師的管中閔,近年來究竟如何以身作則,自有公論,值得注意的是,監察院請管中閔教授勾選出自己所寫的文章,管教授卻三度請假,避而不答,此等非凡霸氣,似乎預告了台大的未來。繼監察院之後,學生向管校長提出類似的要求,只怕是人微言輕,「爺們」會在乎嗎?

管教授若依照監察院的要求,一一指出自己匿名發表的經濟政策相關文章,接下來台大師生、社會輿論的反應,恐怕難以想像。不只是管教授,台大高層近年來也有些難言之隱,茲事體大。以下依照時間順序,針對台大高層、管教授、台灣大學自主聯盟拒絕澄清的事件,略作整理。

2016年11月11日晚上,楊泮池與郭明良、張正琪教授在校長室「喬事情」。我曾經提出第10022、10095、10559、11412號校務建言,建議校方說明以下兩件事是否屬實。第一,在當晚的密談中,楊泮池疑似向郭明良表示,會替郭安排藥廠職務;第二,楊泮池在當晚的密談中疑似表示,論文造假案的調查委員人選,他自會安排。對此,台大秘書室僅表示,此事已成立特別委員會,也曾「就結構與制度面檢討事件成因、處理過程及後續處置」,至於以上這兩件事的真實性,校方在四次回覆中皆拒絕澄清。

2017年11月25日,我提出第11261號校務建言,要求台大檢討不續聘園藝系李國譚老師的一連串不當決策,以及一連串的司法敗訴,並請決策者負起責任,該建議案由生農學院初步回覆之後,校務建言系統顯示「待人事承辦覆核後公佈」,但人事承辦單位始終沒有覆核,為什麼?關鍵可能在於該建言的以下內容:「2017年11月,最高行政法院再針對李國譚老師的升等案宣判,駁回台大所提之上訴,判決書指出:[......]並非任何涉及大學事務者,均得冠之以大學自治及學術自由,藉詞脫免教育主管機關之監督與法律之規範。」值得注意的是,台大高層敗訴後心有不甘,竟然在行政會議決議,針對此一訴訟案提請釋憲。

關於管中閔教授「校長被推薦候選人資料表」有無填寫台哥大獨董之事,《聯合報》在2018年1月25日引述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發言人袁孝維的說法,強調「此事涉及個資」,因此委員會不能公開管教授的資料表。同樣的,管教授自己也拒絕澄清此事,反而在2018年1月27日於臉書貼文「大學自主是不是台灣價值」,致力將相關爭端導向政治層面,對於台大校園造成史無前例的影響。

台大人事室不揭露管中閔兼職

監察院在調查此事時還發現,台大在2017年10月13日召開校長遴委會第二次會議時,之前負責處理管中閔台哥大兼職案的台大人事室之王姓組長和黃姓主任,均在場列席,卻選擇在會議中不揭露管中閔此一兼職事實。人事室相關人員解釋,管是台大教授,人事室固然知道他的兼職資訊,但台大人事室並不清楚其他校長候選人的資訊,若只揭露管中閔的兼職資訊,對管老師不公平。由此看來,台大的人事室對於「公平性」的嚴格要求,自有定見,外人委實難以撼動。

在校長遴選風波中,學術倫理疑雲並不單純,台大自主聯盟與台大學術倫理委員會各有見解,值得比較分析。2018年4月13日,我收到台大自主聯盟寄來email,主旨為「對管教授並未違法赴陸兼課及烏龍學倫案的說明」,其中學倫案指的是陳建良及管中閔教授的研討會論文相關爭議。我回信詢問其附檔中的疑點:「第六張投影片的紅框中,同一張圖的文字說明都是寫『作者自行製作』。請問您認為該圖的製作者是誰?張君在碩論中指出該圖是張君製作,〔陳管2016〕〔陳管2017〕指出該圖是陳管製作,請問您認為誰說謊?是張君說謊還是陳管說謊?另外,您附上的PPT檔指出:『〔陳管2016〕資料來源:陳建良教授提供原始資料曾於暨大教評會(其學倫審議會)中檢視,無造假可能』,希望您可以將這份原始資料寄給我(該資料應無不可人之處)」。台灣大學自主聯盟回信指出:「有關陳管2016年的文章,必須請您向陳老師索取。因爲這件事目前的敏感性,不僅涉及陳、管,還有學生也牽扯在內,許多人對於資料的散播有所顧慮。」時至今日,同一張圖到底是張君製作,還是陳、管製作,台灣大學自主聯盟始終避而不談,而聯盟中已有部分成員,由管校長任命為高階主管。

學術倫理疑雲並不單純

關於以上的學倫爭議,國立台灣大學研究誠信辦公室於網站上貼出公告,指出:「學術倫理委員會於107年2月9日應教育部要求,再次就本案學術倫理議題,進行深入且實質的討論,經過再次詳細檢視相關會議論文、碩士論文等資料,再次確認本案不宜進行後續立案調查處理,以免對未來類似會議的參與及論文發表帶來寒蟬效應,危及學術自由與發展。」對此,我在第11970號校務建言中指出,陳、管教授之研討會論文中,同一張圖片,張君在碩論中說該圖是張君製作,陳、管教授之論文卻說該圖是陳、管製作,學倫會若釐清此事真相,應該有助於導正學術寫作風氣。我在建言中也建議,研究誠信辦公室與學術倫理委員會應針對上述的「寒蟬效應」做進一步說明,並且回應台大校務會議學生代表的相關批評(2018年7月28日《自由評論網》〈金頭腦校園 落伍的校務會議〉,該文指出「在校園中被嚴格要求的學術倫理,竟在此次事件中直接被架空:若是學生所繳交的作業需要被學術倫理規範,會議論文豈能自外於學術倫理呢?」)。研究誠信辦公室於2018年8月16日回覆我的建言,回覆內容包括「本校學術倫理委員會認定本件系爭會議論文發表的形式、格式屬於相當粗略之初稿階段,離最終定稿、正式出版尚有相當距離,且無藉由論文之發表而享有credit,故與學生作業之性質實屬不同。[......]本校學術倫理委員會對於非屬學術倫理規範對象之會議論文,所要求之判斷要件更多、更為嚴格」。

研究誠信辦公室藉由強調系爭會議論文的粗糙品質,來迴避我的提問,可謂越描越黑。後來我提出第11997號校務建言,主旨為「學生作業與管中閔教授之會議論文只有一項主要差異,相似性質則多達十項」,指出學生作業與管中閔教授的某一篇研討會論文具有十項共同點(正在進行的研究、未經審查、未來可以投稿學術期刊、沒有ISBN、暫時性或中間性的研究成果之草稿、preliminary and incomplete或是無參考文獻、無意讓他人引用、未申請補助或其他任何獎勵、離最終定稿與正式出版尚有相當距離、未公開發行且未供外界公開查詢),顯而易見,這些共同點並無法回覆學生於自由評論網之批評,於是我問了一道是非題:「學生所繳交的作業需要被學術倫理規範,而管中閔教授的某一篇會議論文並不需要被學術倫理規範,理由如下:學生作業會被打分數並計入學期成績,而管中閔教授之會議論文不會被打分數,也不會被計入學期成績。」

研究誠信辦公室迴避問題

遺憾的是,研究誠信辦公室於2018年8月28日的回覆中,並未回答以上的是非題,故我再提出第12014號校務建言,詢問「寒蟬效應之意義,是否指原屬言論自由範疇內之意見表達,因為曾有表達意見者遭受某種形式之懲處(包括信譽及權益受損)而導致後繼者怯於進行類似的意見表達?請問將他人所製作之圖表據為己有(例如:在研討會論文中宣稱是自己所製作),是否純屬言論自由範疇內之意見表達?」研究誠信辦公室斷然回覆:「本校學術倫理委員會就所提案件業已結案,無法針對所提問題及假設,提出任何回答。[......]後續如就同一事由再建言,擬不予回覆。

此外,我曾在第12204、12224、12270號校務建言中,詢問音樂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中的某項臨時動議,究竟符合教評會六種職掌中的哪一種(《國立台灣大學文學院音樂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不出所料,所方、院方的回覆中,三度拒絕回答上述問題,反而自己說自己並無違法,這不禁讓我想到管校長對記者所說的名言:「沒有違法,小心用詞。」第12270號校務建言的回覆指出:「本案依照『國立台灣大學校務建言系統管理要點』規定辦理,未來如同一事由再建言者,將不予回覆」,此番說法令人起疑,因此我再提出第12296號建言,主旨為「關於『國立台灣大學校務建言系統管理要點』的實際運作情形」,詢問第12270號建言是否依上述要點,簽報一級主管同意,該建言亦詢問校方,回覆時是否不會提供一級主管的姓名。時至今日,第12296號建言是否會獲得校方的回覆,仍屬未知,但台大行政會議於2017年9月所通過的「國立台灣大學校務建言系統管理要點」,居然無法供校外人士瀏覽,這點似乎有些不尋常。

2019年1月10日,管校長上任後首次被問到遴選問題,霸氣回應「教育部都幫我澄清了」。這句話的意思似乎是,由於教育部同意讓他上任校長,因此管教授過往的爭議都已瞬間消失。循此邏輯,以下條文似乎也澄清了一件極為重要之事。《國立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十三條云:「被推薦人應符合國立大學校長任用相關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一)具高尚品德及學術成就。」由於陳維昭、袁孝維等遴委堅持遴選過程完全合法,因此,管校長品德高尚,「毫無疑義」。

回顧以上諸多事件,不禁讓人有感於台大高層對於「自治」的殷切期盼,以及管校長所背負的重要使命。我認為,現行法規中要求校長被推薦人「具高尚品德」,或許更適合當成一個美好的心願,深深埋藏於心底。《國立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十三條若執行困難,不易落實,則該法規在「用詞」方面,應更加「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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