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啟川家族」還在“朕就是天下”!「解散高醫董事會」依法有據
寄件人 E-mail
收件人 E-mail

「啟川家族」還在“朕就是天下”!「解散高醫董事會」依法有據

【影音】陳永興評時政:「啟川三代」獨裁掌控高醫「上帝要讓其滅亡,會讓其瘋狂」!/醫大醫學系友總會長林正泰 就像醫生把三顆毒瘤切除了,現在董事會竟然把這三個毒瘤又接回來.....

 2018-03-14 13:11
「啟川家族」的作為就像當前中國習皇帝關起門來「自己選自己」從黨國威權時代「竊占高醫」一甲子,至今台灣民主化,也不敢在捐助章程明確載明創辦人是杜聰明,卻以「偽創辦人陳啟川」名義在校內外撒下「高醫是陳家(啟川家族)所有」的世紀大謊。(圖/林崑峯合成)
「啟川家族」的作為就像當前中國習皇帝關起門來「自己選自己」從黨國威權時代「竊占高醫」一甲子,至今台灣民主化,也不敢在捐助章程明確載明創辦人是杜聰明,卻以「偽創辦人陳啟川」名義在校內外撒下「高醫是陳家(啟川家族)所有」的世紀大謊。(圖/林崑峯合成)

「遭教育部撤銷的三位高醫大“董事”賴文德、李惠娥、吳俊仁,在「啟川三代」陳建志主導的高醫董事會黑箱遴選下,又「復辟」回鍋任董事」,一甲子以來,「啟川家族」的作為就像當前中國習皇帝關起門來「自己選自己」,後者是共產極權國家,而台灣歷經政黨第三次輪替,「啟川家族」還在“朕就是天下”,高教司無能管理,荒謬至極!

日前黃帝潁南下高雄第一案,就是代表校長劉景寬控告高醫大董事會偽造文書。「啟川家族」從黨國威權時代「竊占高醫」一甲子,至今台灣民主化,也不敢在捐助章程明確載明創辦人是杜聰明,卻以「偽創辦人陳啟川」名義在校內外撒下「高醫是陳家(啟川家族)所有」的世紀大謊,並使高醫蒙受重大損失,而根據私校法第10條第四款,教育部早該依第25條「解散董事會」。

眾所周知高醫創辦人為台灣首位醫學博士杜聰明,而根據私校法第10條第四款,捐助章程應載明創辦人,「啟川家族」未明列創辦人則違反私校法第10條第四款。

根據私校法25條:「董事會、董事長、董事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致影響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校務之正常運作者,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者,法人主管機關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視事件性質,聲請法院於一定期間停止或解除學校法人董事長、部分或全體董事之職務。法院依前項規定解除全體董事職務時,法人主管機關應就原有董事或熱心教育之公正人士中指定若干人會同推選董事,重新組織董事會。」

針對「啟川家族」一甲子違法濫權,監察院糾正教育部直指包庇、縱容高醫董事會,教育部重啟調查撤銷三位高醫大“董事”並須改正所有以「偽創辦人陳啟川」名義行使的相關不法作為,結果,還沒改正以[偽創辦人名義]所行之不法作為如「去中和(中和紀念醫院)」、「去啟川(啟川大樓)」追討陳家就醫優待四、五千萬元…等政府調查報告明列項目,陳建志主導的高醫董事會又堂而皇之在黑箱遴選下,又「復辟」回鍋該三位前被撤銷的不法董事,高醫董事會在陳家“朕就是天下”的掌控下,實已無可救藥。

高醫大醫學系友總會長林正泰指出,教育部撤銷三位不法董事,就像醫師割除毒瘤,結果董事會又將毒瘤接回(移植回來),教育部還要姑息這種惡行的董事會嗎?

陳永興諷「啟川三代」獨裁掌控高醫如習皇帝「上帝要讓其滅亡,會讓其瘋狂」!惟咱大有為的政府可要扛責硬起來,鑒於本案已是社會矚目動見觀瞻的重大案件,而「啟川家族」不法掌控高醫董事會經監院與教育部調查報告所列,該董事會完全未改善或改善無效,且時間已長達一甲子,以偽創辦人名義行使各種不法犯意,為此,解散並接管高醫董事會「依法有據」!

【影音】陳永興評時政:「啟川三代」獨裁掌控高醫如習皇帝「上帝要讓其滅亡,會讓其瘋狂」!

http://www.peoplenews.tw/news/dc5d60cd-598c-4640-8d87-9857837f1e9f

※捐助章程未明列創辦人違反私校法第10條第四款,依第25條處理。

私校法 第 10 條

捐助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校法人之目的。

二、捐助之財產。

三、辦學之理念。

四、創辦人推舉事項。

五、董事總額、資格及董事加推候選人與選聘、解聘、連任事項。

六、董事長推選及解職事項。

七、董事會之組織、職權、開會次數、召集程序、會議主席之產生、決議

    方法、董事有利害關係時之迴避等運作事項。

八、監察人總額、資格、職權及選聘、解聘事項。

九、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管理方法事項。

十、訂立捐助章程之年、月、日。

前項捐助章程應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始得許可設立學校法人;其捐助章

程之變更,亦應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項捐助章程訂定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 25 條

董事會、董事長、董事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致影響學校法人、所設私立

學校校務之正常運作者,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善或改善無效者,法人主管機關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視事件

性質,聲請法院於一定期間停止或解除學校法人董事長、部分或全體董事

之職務。

法院依前項規定解除全體董事職務時,法人主管機關應就原有董事或熱心

教育之公正人士中指定若干人會同推選董事,重新組織董事會。

法院依第一項規定解除全體董事職務後,得於新董事會成立前,選任一人

以上之臨時董事,代行董事會職權。

前項臨時董事代行董事會職權,以一年為限。但必要時,得延長之;其延

長,不得超過四年。

董事長、董事於執行職務時,有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

或第七款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經法人主管機關徵詢私立學校

相關新聞列表
生活食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