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專欄】從司法改革的迷思來看司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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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從司法改革的迷思來看司法的問題

—如何打破《假借司法獨立當保護傘的司法體制》

2020-05-18 14:33
要扭轉《假專業為名而行法官個人獨裁審判的弊病》,那麼對法官就必須要有制衡,而這個方法就是使人民可以進入陪審,以使法律的專業可以配合社會的意識,如此一來,司法改革才可能成功。示意圖/Pixabay
要扭轉《假專業為名而行法官個人獨裁審判的弊病》,那麼對法官就必須要有制衡,而這個方法就是使人民可以進入陪審,以使法律的專業可以配合社會的意識,如此一來,司法改革才可能成功。示意圖/Pixabay

因為防疫得當,蔡英文總統的民意都非常高,但是在司法改革方面,人民對其滿意度卻只有30幾%左右。本來,許多人期待法院能夠實施陪審制,但是許宗力所領導的司法院堅持參審制,而許多人都以日本實施參審制的經驗為佐證,認為參審制是把六條羊(六個國民法官)送進三匹狼(職業法官)的口裡的制度,而認為參審制只是讓國民法官在替職業法官的判決做背書而已。雖然,民間團體退讓而提出參審、陪審並行制,但是司法院仍是不退讓。

一、司法改革的迷思—司法獨立是黨國司法的保護傘

(一)英國是最早建立司法獨立的國家

各位讀者如果回顧歷史發展的話,應該可以發覺到:全世界各國在講司法獨立,其實是受英國的影響。英國從很早起,國王就從律師當中遴選法官,而不是從官僚當中遴選法官,因為這個緣故,法官們就不必考慮國王的政策,而能夠純粹從法的角度來進行審判,因為這個緣故,英國法就脫離政策的考量而發展出純粹的法學,使得「英國法」與「羅馬法」並立而成為影響日後世界的法體系。更重要的是,當英國從絕對君主制走上議會民主制的發展過程中,法官與國會合作,站在人民的立場,對抗絕對君主,而使得國王的權力被國會一步一步限縮,法官也因為國會的立法而獲得獨立的地位,建立起全世界最早的司法獨立。也由於法官與國會的合作,這就使英國在近代成為古典自由主義與議會制民主主義發展最早的國家。而且,更重要的是,當國王利用國王的大權迫害政治犯時,因為陪審的實施,幾乎政治犯的案件都被陪審認定為無罪,而當國王以毀謗罪等的理由對政治上的異議者加以追訴時,由一般人民所組成的陪審大都做出無罪的裁決,而使得英國成為最早確立言論自由的國家。學者們常說:英國的陪審確立了言論自由。

(二)台灣司法獨立的真正面目

1、傳統中國的司法文化

各位可否將台灣的司法發展之歷史稍微做個回顧一下嗎?傳統的中國,司法從來就不是保護人民權利的地方,它是在教化人民的大義名分之下,斷是非、懲惡揚善的地方,是由縣太爺在父母官的身分之下,教化無知百姓的工具之一。在這種傳統的儒家文化觀之下,實際上所產生的真面目就是地方官與土豪劣紳勾結,而形成「衙門八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的司法現象,人們視地方官為惡官,而官僚們則視人民為刁民。這種長期形成的司法文化,在慈禧太后因庚子賠款而推動近代化以後,會馬上被司法獨立的文化取代嗎?

2、台灣司法文化的倒退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日治時期的台灣。台灣近代的司法主要是日本人建立的,僅管日本人是殖民者,但是日本人所建立的司法卻是相對被台灣人加以認可的,因為日本人法官仿效歐洲司法獨立的精神,謹守司法應有的態度,因此,即使台灣人違反日本政府的惡法被判刑,也絕對不會被判超過法所規定的刑期。但是國民政府接收台灣之後,「有錢判生,無錢判死」是人民對司法很難改變的印象,而司法是政治工具的現象,更是到處可見,像作家楊逵只是發表了「和平宣言」就被判20年的徒刑,台灣好不容易在殖民時期所形成的近代司法文化一下子又倒退到五千年的惡官文化當中。儘管在戒嚴時期,因為法界人士的努力,使得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脫離行政院司法行政部的管轄而回歸司法院,使司法在形式上脫離了行政的干預,但是司法的發展有真正朝司法獨立的方向在發展嗎?或許我們可以舉幾個實例來看。

3、民主化使行政機關大變、但司法部門卻沒什麼大改變

隨著台灣民主的發展,改變最大的其實是行政機關。以前到行政機關,看到的景象是公務員在打毛線衣、看報紙、喝茶聊天,對來辦事的人民百般刁難,但是阿扁當台北市長以後,地政事務所、戶政事務所的公務員變得親切有禮,甚至幫來辦事的人民倒茶,這種現象隨著民主的深化,已經變成是理所當然的現象,可是,各位如果到地檢署與法院,是否會有相同的感覺呢?我去年與今年因為開南大學法律系內部發生一些事情而常常要跑桃園地檢署,我在遞狀與偵查過程中,發現了幾個現象:遞狀後,不給收據,叫我們自拍;志工或是公務人員在接到電話時,回答非常不客氣,當人民有問題提出尋問時,志工或是公務人員會因對方的身分出現不同的態度,如果知道對方是教授,原先不友善的態度馬上改變。地檢署現在有所謂的檢察事務官,在我個人的理解裡,檢察事務官本來是為了彌補檢察官在某些專業知識之不足而透過國家考試加以錄取的,我提告的四個案件都是一般的案件,例如毀謗、妨礙秘密、誣告等,結果,竟然全部都是由事務檢察官辦理,錄取事務檢察官本來是要使只懂法律的檢察官能夠以事務檢察官的專業知識為基礎做出合乎正義的處分,現在卻淪為檢察官的辦案助理。在四個案件中,我碰到一個姓陳的事務檢察官在問案的時候傲慢無理,他會以他的法律見解來修理告訴人。當然,我不能僅以我接觸的少數案例來推定整個地檢署都是如此,但是如果與行政機關相比,好像地檢署因為有司法獨立的保護傘,造成民意代表對其施壓就會被認為是干涉司法,結果,台灣民主化的結果,改變最少的就是司法部門,在偵查與開庭時,被檢察官、法官大聲咆哮,其實是幾乎所有台灣人的共同經驗。


台灣民主的發展,改變最大的其實是行政機關;但司法部門卻沒什麼大改變。示意圖/Pixabay

二、法學界的問題

(一)法律雖是專業,但無法脫離社會

法律是一種專業,因此需要有人讀法律,但這並不是說,法律就應該由法律人獨占,由法律人來決定什麼是法,台灣讀法律的人最大的迷思就是在這個地方,而這也是台灣的法律人最大錯誤之所在,或許我們可以羅馬法為例來說明。各位都知道台灣的許多學者是留學德國的,而德國是繼受羅馬法的國家,他們把羅馬法加以法典化而變成今日的「民法」。而羅馬法對今日世界最大的影響是:羅馬人把法與宗教、道德分離,而建立了純粹的法律體系。尤其,羅馬的法務官,在當事人提出訴訟時,他會把「法律問題」加以確定,也就是法務官會把「權利問題」加以究明,把《當事人各自的主張是以什麼權利為依據》一事加以弄清楚。而法務官們常會尋問法學家的意見,因此法學家與法務官其實是羅馬法的創造者。也因為這個緣故,台灣的法律人都會以為只有讀法律的人才有權去解釋什麼是法律。

但是事實上,羅馬人並非如此。當法務官確定法律問題之後,對於事實問題就交由陪審來審判、決定。亦即事實是否符合法律要件,是由陪審員來做事實審理的。

簡單來說,法是透過社會的運作而產生的,法需要經過整理,因此會產生法學,但某些事實是否適法?則是要由運作這個社會的人民來決定。換句話說,法脫離不了人民的社會意識,人民認為不是法的,勉強將之當做法,那麼這個法很可能就是是統治者為了統治人民的法,不是社會運作過程中,基於社會需要所產生的法。

(二)自我本位的法律學界

台灣的法律教育基本上是以高中畢業後的學生為對象,這個教育是有許多問題存在的,吾人就此稍加說明:1、法律系的教育使學生成為專研法條與法理論的人材,很容易使學生產生自己是法律專家的觀念。這很容易造成學生在成為法官、檢察官以後,會因為傳統文化的影響,而自然自認自己是高人一等的官僚,尤其法官更成為不受任何拘束的權威高官。2、法律系畢業的法官、檢察官由於只會法律邏輯與法律理論,而缺乏其他實業方面的知識,這很容易使他們為了保護自己而形成同溫層的職業團體,對於可能傷及他們利益的任何司法改革,他們會加以反對,例如陪審制是剝奪法官對事實認定的權限,是對法官的制衡,他們當然會明的或暗的加以反對。3、司法改革的對象不只是司法界,大學的法律系也應是改革的對象。法律系在人文社會科學的領域上,是許多優秀的學生所選擇的第一順位,而很多法律系畢業生出國留學後取得博士學位回國任教,自然有兩三把刷子,而可以立足於學界。但是當科學的發展已經滲透所有領域的時候,法律學系已面臨如何適應時代變化的問題,並被迫必須要面臨如何修改整個學制的問題。在這個變局當中,美國的law school (其他科系畢業的學士攻讀法研所的制度)常是人們所提到而應加以學習的對象。然而,作者在當考試委員時,呂秀蓮副總統邀請近百位學者就此一問題表達意見,竟然只有三四位贊成,作者從當時反對的意見當中可以清楚聽見的是幾乎這些學者都在辯護自己學問領域如何重要,呂副看大勢已定就散會。作者所想講的是,台灣的司法界與學界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對於法律系要如何與社會的發展接軌,以使台灣能夠繼續往前,顯然不是他們所要思考的。台灣的法律學者無法像日本的法律學者一般的無私,為了使日本的法學轉變成美國式的law school ,日本將法律系改成名為「法科大學院」的制度,而他們的傳統法律學者仍可任教至其退休為止,顯見他們為了法律學制的變革,可以把自己邊緣化。

(三)司法界與黨國體制

國內司法界,如同陳師孟教授所說,仍是黨國體制支配的衙門。這也就是我在上面所說的,中國傳統的司法文化不會那麼快就改變的,它其實一直隱藏在司法界當中。舉個例來說,「323佔領行政院」一案,台灣高等法院在五月初時,對於魏揚等佔領行政院一案,認定有些人是「依煽惑他人犯罪、具主觀犯意」,有些人犯了「妨害公務」及「毀壞公務物品」,其實這如果在英國與美國,是由陪審認定的。如果由陪審來認定,那麼人民基於對太陽花學運的理解,相信其認定是會和這幾個高等法院的法官不一樣的。高等法院的法官應該知道太陽花運動的來龍去脈,他們又何以會做出和地方法院不同的判決呢?這就當然會讓人們覺得黨國幽靈仍殘存於法官當中的足跡。此外,在我所得到的資訊當中,目前有許多律師已可轉任法官,而能夠轉任法官的律師有許多都是與馬英九有關的陳O文的事務所之律師。從這一點似乎可以看出黨國體制殘存於司法界的若干陰影。黨國體制如何影響司法界,有很多細膩難以掌握的地方,我們期待日後有更多的爆料、專訪與研究的披露。

三、要改變司法,就要勇敢踏出陪審的步伐

許宗力是個學者,他不是政治人物,面對司法改革的聲浪,他堅持參審制,也透過職務法庭對若干法官開刀,但這樣的作法有可能打破黨國體制的司法界嗎?有可能不使司法獨立成為保護司法專斷的保護傘嗎?有可能使台灣的司法趕上時代嗎?其實,要扭轉《假專業為名而行法官個人獨裁審判的弊病》,那麼對法官就必須要有制衡,而這個方法就是使人民可以進入陪審,以使法律的專業可以配合社會的意識,如此一來,司法改革才可能成功。許宗力如果敢像勇敢實施年金改革的蔡英文一般去實施陪審制,他才有可能扳回自己的名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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