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從高醫轉型正義,談私校法之問題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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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高醫轉型正義,談私校法之問題與對策

 2017-11-08 10:10
台灣私校成立於60年,創辦私校均須經中央執政黨特許,因此,其董事會結構多為與中央黨政軍關係深厚之政客與地方家族或地方財團之結合,能為教育理想而創辦興學之教育家鮮少矣。圖為高醫大海內外校友會另立的「高雄醫學大學自救理事會」。圖/民報資料照,陳俊廷攝
台灣私校成立於60年,創辦私校均須經中央執政黨特許,因此,其董事會結構多為與中央黨政軍關係深厚之政客與地方家族或地方財團之結合,能為教育理想而創辦興學之教育家鮮少矣。圖為高醫大海內外校友會另立的「高雄醫學大學自救理事會」。圖/民報資料照,陳俊廷攝

從80年代推動平反228至今的人權醫師陳永興,始終不改其志,推動高醫轉型正義引發各方曙目,媒體也大肆報導。雖經兩年的努力,監察院行文糾正教育部怠惰不作為,迄今仍未見主管機關——教育部有任何積極處置來追究高醫大董事會法律與行政責任,究其根源,乃在於1974年公佈實施的〈私立學校法〉不健全,導致私校問題叢生!

台灣私校成立於60年,創辦私校均須經中央執政黨特許,因此,其董事會結構多為與中央黨政軍關係深厚之政客與地方家族或地方財團之結合,能為教育理想而創辦興學之教育家鮮少矣。2000年之後,教育改革興起,李遠哲等人倡言普設大學,更有一些立委與財團認為可炒作土地謀利,也紛紛興辦私立大學與科技大學。然而,近20年來,隨著創辦人更迭交替,少子化導致招生不足,各地私校亂象紛生,校產掏空、董事會與校長循私舞弊、校長販賣文憑或收回扣、興建校舍洗錢至董事會口袋、扣薪與建法資遣、董事會家族紛爭與世襲化家族化、董事會與校長權責不分等等新聞時而所聞,可惜,主管機關教育部經常只做亡羊補牢的善後工作,缺乏防患未然,主因於私校法漏洞百出,缺乏有效治理與制衡的法令,當然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人謀不臧而圖私利甚至掏空校產,並不足為奇。

綜上所述,筆者以為依當前私立學校法其衍生問題如下:

(1)董事會家族化,少數人集權化:〈私校法〉16條規定,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内血親、姻親之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三分之一。17條更規定董事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8條規定,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由以上法條可知,家族要操控董事會極其容易,因為雖無三等血親只要引用家臣或御用人馬,即可過半而形成絕對多數,掌握萬年權力,操控董事會與校務,極易滋生私校經營腐化問題。

(2)會計師檢核財務之功能不彰:依據〈私校法〉第53條規定, 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年度財務報表作業。

若會計師委由董事會聘任,是否能依法公正確實檢核校方與董事會之財務報表,則可從許多私校因掏空校產或帳務不清之不法之情而被起訴,可見一般。

(3)私校內部内控功能不確實:依據〈私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内部控制制度,對人事、財務、學校營運等實施自我監督。事實上,私校選用内部稽核會計人員,大都具相關專業背景之雇用專任教職員工,但均為勞資雇用關係,是否能客觀、有效確實執行内控制度?

(4) 董事會具選聘及解聘校長之權:依據2008年〈私校法〉笫41條,即校長由學校法人遴選聘任,其職權行使,係依法令及學校章則綜理校務,執行學校法人董事會之決議,並受其監督、考核,且於職務範圍内,對外代表學校。私校若不幸落入無良董事會之人士手中,其選聘之校長,可以想見其作為無不聽命董事會,成為干預校政之白手套,也留下日後發生不良情事之禍根,多年前的景文案,即是著名案例。

(5)校務會議是校内權力最高機關,能否充分賦予權力並透過民主化制衡督導機制,譲老師充份參並關心校務,是學校發展之關鍵。董事會不得藉故插手干預校務,甚至間接影响,教育部應透過校務評鑑,譲校方了解權責分際。

承上述私校法因不周延導致私校問題不斷,個人建議如後:

(1)董事會成員,擬増加公益董事、公益監察人與教師董事,禆使家族董事比例稀釋,並明文規定,相關家族席次不得超過五分之一,董事長得連任一次。
(2)教育部應與大型會計師事務所合作,派遣會計師按季查核學校財務報表是否正確屬實。
(3)學校内部控制與稽核之功能,關係到學校治理体質是否健全,因此,透過經常性校務視察與校務評鑑,檢核其功能是落實,依其成效良劣評估奬補助款之核定。
(4)  校務會議為學校決策最高機關,應使其運作暢行不受阻礙。校務評鑑應查核董事會是否介入,並建立保護吹哨人制度,使董事會能遵守分際,不可干涉校務行使。
(5)校長依法統領校務,應依校務會議推動行政事務,主管機關在校務評鑑時,應透過查核,了解校務實際發展情形,清楚明示董事會能恪守分際,尊重校長依法行使之權力。

〈私立學校法〉第一條清楚闡明,私校為促進私立學校多元健全發展,提高其公共性及自主性,以鼓勵私人興學 ,並增加國民就學及公平選擇之機會,特制定本法。因此,自60年代迄今,政府為鼓勵私人興學,提供相當程度之公共政策資源、軟硬體設備之獎補助款,其根源乃自於落實教育公共化。基本上,多數台灣私校對人才培育與教育發展,都有令人尊敬的貢獻!其發展之特色,更充分表露出其自主性之目標。然而,如何賦予私校公共化治理與自主性發展,其經營、擁有、管理、治理與監督由社會來承擔與分享是必然的。因此,修改私校法,讓私校發展與董事會結構公共化,民主化,合理化,是當務之急。企盼政府正視問題,勿再擱置私校法!唯有從私校法著手,才能發揮效能治理,切中時弊,讓私校能永續正常化發展,則我學子幸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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