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製藥及旗下中化裕民兩家公司,分別聘請前總統馬英九胞姊馬以南擔任副總、董事,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去年中化製藥敗訴確定,罰款2,000萬;最高行政法院今天再判中化裕民敗訴確定,開罰2,900萬元,全案確定。
馬以南2001年、2004年先後出任中國化學製藥公司副總經理及旗下中化裕民健康事業公司董事,當時馬英九任台北市市長,外界質疑馬以南是「台北市生技製藥的大門神」。而中化2度標到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藥品採購案,金額共1億5,311萬元,事後中化製藥、中化裕民各遭法務部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開罰2,000萬、2,900萬元,兩公司先後提告抗罰,去年中化製藥敗訴確定,最高行政法院今再判中化裕民敗訴確定。
兩公司提告主張,參與北市聯合醫院藥品採購案的投標、得標、締約及履約過程都合乎《政府採購法》規範,沒有不當利益輸送,且台北市市長依法並無監督聯合醫院採購案的權責,法務部不應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處罰兩公司。
法務部強調,社會大眾都知道馬以南是當時台北市長馬英九的胞姊,且聯合醫院依法應受台北市長監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不得為一定的交易行為,以避免不當利益輸送,且《政府採購法》規範較為鬆散,不足以防弊,不能因為交易行為符合《政府採購法》就不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行政法院審理兩案,均認定法務部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對兩公司的處罰合法合理,先後判兩公司敗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