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從高嘉瑜被打一事談台灣人老一輩的婚姻觀
最近,立法委員高嘉瑜被其男友林秉樞在旅館以暴力相向,引起社會譁然。隨著這幾天媒體的報導,這件事情牽涉越來越多的人,要弄清真相,可能沒那麼快,也可能沒那麽簡單,林秉樞打電話給段宜康,啟人疑竇,內行人告訴我:這應該是新潮流的網軍透過林秉樞要讓高嘉瑜一刀斃命,只是人算不如天算,高嘉瑜命大。不過,一個男人打一個女人,用一句台灣諺語「驚某大丈夫,打某豬狗牛」來說,這是一定會被罵的,尤其高嘉瑜又不是林的老婆,這在台灣人眼中,更是不可原諒的行為。不過,這樣的講法其實也顯示出:較老一輩子的台灣人還是會有「結婚後的夫婦打架較沒什麼」的看法。「床頭打,床尾和」的話似乎就是認為夫妻吵架、打架是磨合過程的現象,像日本也出現「夫婦喧嘩は犬も食わない(夫婦吵架連狗都不吃)」的成語。但是歐美在走向近代化的過程,就產生所謂的女性主義(feminism)。女性主義對於女性在公私領域中所受待遇的背後結構做了很清楚的分析。尤其,女性主義的分析對於政治學乃至社會科學拋出了一個震撼彈,使得現代的社會科學與政治學不得不有很大的變化。
女性主義影響全世界,台灣與日本都受到影響,不過與日本相比,我們的女性主義比日本進步很多,我們出了一個女總統,而國會議員因為法律採取定額(quota)保障制度,所以我們有很多女性國會議員,加上台灣文化的特色,女孩子考公務員的比率非常高,因此,我們的女性公務員就非其他國家可以比較。我個人認為:因為自己的母親與姐妹都是女性,尤其母親為了養育小孩付出的心力與犧牲,看在小孩眼裡,是特別的感恩與感謝,所以台灣人接受女性主義的程度就非常高,也非常快。
國內介紹女性主義的文章不少,作者想藉著《民報》的專欄從比較學術的觀點來探討女性主義的發展。作者認為國內有關現代政治思想的介紹並不發達,因此本篇文章對於現代的政治哲學也會稍有涉獵,尤其本文是以日本的論文為基礎,因此會出現日本舊民法的規定,這還請讀者見諒。不過,作者會盡量簡單地用我們自己的話來說,如有不懂之處,尚請見諒。
二、在政治上,所謂的「人」是指誰呢?
(一)女性是「人」嗎?
對於生活在現代的我們來說,女性是政治的主體,具體的來說,女性是人權的主體,也是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請願權等的政治權利的主體,而這些事情似乎是被認為理所當然的。實際上,許多新聞都會報導說:有以國會議員身分而活躍的女性、有女性在經濟界活躍著,而在官僚和法官當中,女性也在增加當中。不過,女性在新聞當中被加以報導,其實反而是顯示出只有這些女性是很稀奇的。
對我們來說,本來女性是不被認為包含在政治的主體——「人」當中的。但是,如果從歷史來看的話,女性被認為是人權的主體、政治的主體,其實也不是那麼古老的事。直接了當顯示出這一點的就是:在法國大革命進行當中的1791年,姑朱(Olympe de Gouges)這位女士寫了《女性及女性市民的權利宣言》一書。她幾乎承襲了在1789年被提出而很有名的《人及市民的權利宣言》的組成結構以及用語,將權利主體的「人」(homme )改寫成「女性」(femme )或「男性及女性」,將市民(citoyen)改寫成「女性的市民」(citoyenne),而出了這本女性版的人權宣言。在這本書當中,她認為女性也有和男性平等的權利與平等的政治參與,同時,她也主張對於女性要課予平等的責任。整體來說,她的主張是訴諸於近代市民革命思想的支柱=「平等」的理念,而且她將「平等」的理念適用於男女之間,並依此來主張女性的人權。
所謂「女性的人權、參與政治的權利」就以這樣的形式被姑朱加以主張的事實,其實就顯示出:在1789年的「人權宣言」當中所普遍的人權主體=「生而為人的人」當中,並沒有包含女性。不過,「女性參與政治」在革命的爆發、展開的過程當中,是被廣泛地向前推動的。但隨著革命走向終結,隨著權力機構被加以建立起來,女性就從政治的舞台上被加以排除。法國大革命是近代市民革命的一個典型,它是以確立自由、平等的個人為目標,但是在這個革命當中,女性的人權卻在各種的政治過程中,變成了是「被遺忘的人權」。
在普遍的人權被加以主張當中,何以女性的人權,特別是其政治的權利被加以否定呢?其根據主要有如下三點:1、以懷孕、生產等身體上的性別差異為基礎的「母性強調論」,2、所謂女性的特性和男性的特性是有差別的,女性並不適合於政治活動,這被稱為「特性論」,3、所謂「女性有保護家庭的重要角色」的「角色分工論」。「被遺忘的人權」之一的女性參政權,在近代人權的祖國——法國被加以實現,竟然是在20世紀之後的事情。
女權主義是主張女性權利的思想,它是揭發女性和男性之間的不平等、以追求男女平等的社會為目標。示意圖/Pixabay
(二)女權主義和現代社會
女權主義是主張女性權利的思想,它是揭發女性和男性之間的不平等、以追求男女平等的社會為目標的思想之用語,這個用語似乎已深根於一般社會當中。更且,為了實現這樣的課題,而在理論上、實證上做學問的研究,也屢屢被包含在這個為爭取女權而奮鬥的努力當中。其實,如果我們探討這個現象所以產生的背景,那麼我們是可以指出如下幾個現象的:在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女性進入社會、她們參與到社會當中,並因此在實際上產生了很多被迫解決的問題;而且在社會運動和各種研究當中,許多熱烈的討論也被加以展開。儘管如此,即使「女性主義」的用語已深根於社會內部當中,但是其內容至今還不能夠說是被人們充分理解,種種的誤解還是有不少。而且,在女性主義的內部當中,也有各式各樣的想法與對立存在著。因此,作者在這個專欄,要對於在廣泛的領域所展開的現代女性主義的發展和潮流,絲毫不漏地全部加以提及、加以介紹是不可能的。因此,作者想要以「和現代的政治理論,特別是自由主義和民主主義的問題密切相關的幾個的話題」為中心,來思考女性主義的理論在現代政治理論當中所具有的意義。
三、女性主義的開展
(一)第一波女性主義
在以「普遍的人權」為理念的近代市民革命當中,和在以「自由主義」為原理的近代社會當中,於一開始的時候,女性要成為主體一事是被加以排除的,這就如同前面的《女性及女性市民的權利宣言》所象徵一般。就參政權來說,「女性可以參加國家政治的參政權」一事被加以承認,在英國是在1918年,在美國(從聯邦層次來說)是在1919年,在法國是在1944年,在日本是在1945年。即便在私法上的資格,男性和女性,或是妻子和丈夫之間也有著很顯著的不平等與不平衡。例如,在明治民法的財產法中,「妻子無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是指沒有做法律行為的能力,例如不能自己以自己的名義買土地)的規定就被放置在民法當中,結婚後的女性要對夫權服從的,並和「被認為判斷能力不足的未成年」一樣,沒有丈夫的許可是不能夠單獨簽訂買賣契約或做就職等等的行為的。也就是說,即使因為成年而成為有行為能力的女性,一旦結婚之後,她就會被當作是對夫權服從的無行為能力人。而且,在結婚之後,即使是以自己的名字所取得的財產,如果在婚前不預先締結契約的話,那麼當該財產的管理還是會變成是由丈夫來行使。而且,像這樣的不平等,在19世紀當中,不見得是只有日本才有的特別現象。
的確,在18世紀的末期,也出現過英國的思想家Mary Wollstonecraft(1759〜1797)的著作《女性權利之擁護》這樣的書,但是主張「男女的法地位和參政權、以及在公共教育中要平等」的這本書被適當加以評價,竟然是在將近1個世紀以後的事。
英國的思想家Mary Wollstonecraft(1759〜1797)著有《女性權利之擁護》。圖/擷自維基百科,公有領域,民報合成
與此相對,從19世紀後半到20世紀前半時,追求「被遺忘的人權」之實現的女性運動就展現出高潮。這些運動以及支持這些運動的思想,就和「在1960年代以後,以歐美先進諸國為中心所展開的第二波女性主義」被區別開來,而於今日被稱作是「第一波女性主義」。
在這個時期的思想和運動當中,成年女性具有和成年男性同等的法律的地位是最重要的事,具體來說,在參政權與財產權當中,女性獲得具有和男性同等的法律權利是最重視的。換句話說,獲得政治權利和法律權利以便參與公共社會(政治、經濟)就被當做是目標。代表這個時期的女性主義的思想,是英國的思想家John Stuart Mill(彌爾)的《女性的解放》(1957/原著出版1869)。
但是,在這個時代,根據「女性劣於男性」這種以肉體的差異為基礎的「特性論」所產生的男女不平等論,還有以「女性的天職在家庭」這種「性別角色分工論」來否定女性的權利的理論,還是很普遍地而且根深蒂固地被加以接受。而且,即使在主張女性權利的這一邊,《否定性別角色分工》這種論點的討論還是沒有很充分地被加以展開。
第一波女性主義其實有著很大的界限存在,因為第一波女性主義本來是以公的世界和私的世界這種二元論(公私區別論)為前提,而追求女性在公共世界的平等乃至法律地位、法律資格的平等這種形式的平等。因此,對於「特性論」和「性別角色分工論」就無法從社會理論的角度加以切入。第一波女性主義的這個論點後來被第二波女性主義加以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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