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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文】關於正名制憲的討論

 2022-02-11 10:10
台灣人「正名制憲」的權利,是來自:自然法、《舊金山和約》和《民族自決權》。示意圖/擷自網路,民報合成
台灣人「正名制憲」的權利,是來自:自然法、《舊金山和約》和《民族自決權》。示意圖/擷自網路,民報合成

一位對憲法學有較深入理論背景的網友,針對前無外久前我發表的〈民族覺醒的台灣之春〉,做了三方面評論。以下將我對每一項的回應附在評論後壁。

國家、制憲權人與憲法之關係(入門基礎對台灣人尤其重要)

1. 國家vs憲法:需以國家為後盾=國家高於憲法。憲法是國家最高法典=國內法。台灣不是台灣共和國,中華民國是中國的非法政權(1971年〜),不是台灣人自以為是的國家,因此台灣人必須先建國。

Ted>>同意。

2. 制憲權:制憲權是現代立憲主義國家憲法之核心。建立新國家之後台灣人民才有制定憲法的權力(制憲權)。這部「中華民國憲法」是原制憲權人(中國人)已宣布廢棄的舊憲法,在台灣施行不具正當性、合法性。中國舊政權統治下的台灣地區人民,無權重新制定或修改中國舊憲法,甚至有「自陷」一中框架之政治意義。

Ted>>非常歡喜你指出對台灣社會真重要的法理事實:《支那民國憲法》在台灣施行,無正當性嘛無合法性。在台灣獨立建國革命過程某階段,尤其是接近建國成功階段,受台灣人支持的領導組織應該會有「憲法草案」產生,建國成功後才由負責單位定案,交由台灣人以民主方式加以認可採納。所以,這部憲法呣是透過支那舊憲法程序來重新制定或修改完成耶。咱推動「正名制憲」的行動,現在竊佔台灣的假「支那民國」憲法和法律無權利約束咱。台灣人「正名制憲」的權利呣是來自假「支那民國」體制,是來自:自然法、《舊金山和約》和《民族自決權》。

3. 一般憲法論:制定新憲法(制憲):憲法內容有「重大變更」時皆需要「制憲」,制憲惟獨沒有創立新國家之意義。(國家最高法典=國內法,不可能有創立國際新法人之意義)

Ted>>台灣民族獨立建國運動是,一場推翻外來假「支那民國」體制,台灣人要掌握台灣主權的革命運動。「正名制憲」是現階段台灣民族運動,可以有效突顯民族矛盾,喚醒民眾爭獨立建國的運動手段之一。愛沙尼亞人民為爭取恢復國家獨立,自1985開始採取較公開的異議表達行動。上起頭咁哪敢抗議「環境汙染」。若學者對怹堅持講,改善環境汙染無可能恢復國家獨立,勸愛沙尼亞的行動組織,一定著採取直接針對恢復國家獨立的行動議題,按呢會予人感覺:你咁瞭解按怎改變一個社會,創造有利革命環境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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