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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台灣】死刑的思考

 2019-02-09 18:30

《思索斷頭台》讀書心得

2014年5月21日,鄭捷於台北捷運上隨機殺人,造成4人死亡,24人受傷,其兇殘冷酷震驚全台。隨著鄭捷遭到起訴,廢死與否再次成為熱門的議題。我思索,這樣一個殘暴的兇手,在他的身上幾乎見不到人性的蹤跡,接受死刑應該是唯一的結果。那為什麼這個社會仍有許多人支持廢死呢?

回到六十年前的法國,存在主義大師卡謬現身說法。許多人反對死刑是基於人道主義,但卡繆不是這樣想的,他的觀點可以說是以社會的功利為出發點,他要證明的是,死刑不僅無法杜絕犯罪,反倒對社會有負面的效果。

首先,卡謬認為私下處決罪犯無法達到嚇阻的效果,故死刑有公開執行之必要。但即使公開執行死刑,卡謬仍然認為其效不彰,因為殺人犯跟我們一樣都是平凡人,只是出於盛怒、或是一時鑽牛角尖,無法度過心中的關卡,才會著手殺人的,就像是兩面鏡子,一面光滑平整,晶瑩剔透;另一面扭曲變形,生滿了鐵紅的鏽斑,雖然在兩面鏡子中不會看到相同的像,但其實原物體是相同的。

不可否認,死刑是一種極端的刑罰,它會勾起我們心中最深沉的惶恐。但弔詭的是,人類的情緒卻有可能戰勝求生的基本慾望,培根說的有理:「世上沒有微弱的激情,它的強度必定足以面對、甚至克服我們對死亡的恐懼。」一個更加崇高的目標,像是對某人的愛、對自由的狂熱、或是憎恨、貪婪、嫉妒,足以讓我們將自己的生死置之度外。所以,卡謬認為公開執行死刑不只無法嚇阻犯罪,其血腥殘酷的過程可能引起觀刑人的負面想像,進一步觸發犯罪,總而言之,卡謬認為公開執行死刑不僅無法阻止犯罪,對社會還是有害的。

當死刑失去嚇阻的能力,那它真正的名字就是報復。卡謬說道:「這不是出於理性的原則,而是種特別暴力的情感。以牙還牙屬於自然而直覺的層次,而不是律法的層次。」律法應該是用來糾正人類衝動的情緒,並給予其相等的懲罰。若代表正義的律法都沾染上情緒,那這個社會如何能夠有秩序呢?

在這一點上,我卻認為判處死刑應該是課予罪犯等比例的處罰。康德曾說:「謀殺者必須死。在司法體制中沒有任何其他的刑罰方式能夠滿足正義的要求。無論活著如何痛苦,其價值遠超過死亡,二者無法相提並論。私人復仇無法平衡謀殺犯罪在正義上的虧欠,唯有透過司法體系處決罪犯,才能夠達到平衡。」應報理論的價值觀在這段話中很完整的體現。因為生命的不可挽回性,其價值肯定是無法實質化的,那想要彌補缺損的正義,只有處決罪犯,社會才能夠返回犯人犯罪前的正義狀態。死刑或許不具備完全嚇阻犯罪的功能,但並非卡謬眼中原始的、情緒化的行動。

再來,卡謬表示這個世界沒有絕對正義的完人,每個人都會有偏離正義的時刻,他說道:「正因為人性並非全善,所以我們之中沒人可以充當絕對的審判者,去宣布要徹底殲滅那些最惡劣的罪犯,原因就是我們裡面沒有人可以聲稱自己絕對無罪。」整個司法制度,從陪審團、法官一直到法庭、律法,沒有一項是絕對完美的,而我們卻要利用確實存在的缺陷,來裁決生和死這樣無可挽回的事情,豈不荒謬?

關於法庭和審判的荒謬性,卡謬在自己的小說《異鄉人》中有深刻的詮釋。故事的主人翁莫梭在灼熱的海灘上槍殺了一個阿拉伯人。但由於出事前,他的母親在養老院去世,莫梭在其母埋葬的翌日,即前往海濱,和女友瑪莉發生關係,又看了一部喜劇電影。法院即根據他在亡母靈前的冷漠行徑和後來放蕩不拘的行為,判斷他本性惡劣,由此宣判他的死刑。有一段敘述特別讓人深刻:『我(即莫梭)的律師忍無可忍,兩臂高舉,以致長袍袖子滑下,露出漿過襯衫的摺痕,他嚷道:「究竟,他(莫梭)是被控埋葬母親,還是殺死了一個人?」』這樣的吶喊是對著昏昧不明的法官和審判制度的,也抒發讀者一直存在心中的疑惑。雖然只是簡單的一句話,卻一針見血的道出整件事情的怪誕與不可理解。

我們可以換個角度來看。貝卡利亞沿襲盧梭的社會契約論,認為社會成員為了保衛社會契約,因此將懲罰權讓渡給社會。他在《論犯罪與刑罰》中提到:「君權和法律,它們僅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總和,它們代表的是作為個人利益結合體的普遍意志。然而,有誰願意把對自己的生死予奪大權奉予別人操使呢?每個人對自己做出最小犧牲時,怎麼會把冠於一切財富之首的生命也搭進去呢?」他主張社會成員在進入社會時,會將部分的自由交給共同的委託者,以尋求保護,在現代國家中,政府透過立法來保護社會成員。既然人民交出自己的權利,是為了保護自身的安全,那他們肯定不會把將自己處死的權力也交給政府,否則的話這只不過是矛盾的行為。所以政府的權力是有限的,因為人民不會將自己的生命交付給社會。

但這兩種講法卻沒辦法說服我,關於卡謬的想法,倘若因為我們是有罪的,且我們的司法是有缺陷的,所以我們不能剝奪犯人的生命,那麼用同樣的想法推論,這套司法是不完整的,所以不能代表絕對的正義,那竊盜、搶劫等罪行觸犯法律,便不是不正義的事情,我們如何能夠懲處不是非正義的事情呢?可是這樣社會勢必會失去原有的秩序,律法也失去意義,故為了避免這樣的情形,在裁罰犯人時,我們必須假設這套司法是絕對正義的,即便它本身具有缺陷。這樣我們才能依循法律,來判斷何為正義、何為非正義,如此懲罰罪犯才有正當性。既然司法能夠代表絕對的正義,那卡謬認為司法不能判處的死刑的論點就仍需質疑。

卡貝利亞的推論似乎也有不完備的地方,沒有人會自願的受到懲罰,唯有在公民具有可罰的行為時,社會才會處罰公民,這樣才能達到社會契約的目的─保護契約成員。若結約者可以任意決定自己是否受罰,會導致社會契約本身的無秩序,反倒是違反了社會契約最原始的涵義。

卡謬在書中的思考詳細縝密,想法全面,但或許是那自信的口吻,讓我不願意輕易被說服。

截至目前為止,我們討論犯人犯罪之後,死刑是否為合乎罪與罰的比例的刑罰,但這樣只停留在問題的表面,若想要更深一步的思考,應當問的是:造成犯罪的原因為何?藉由常理我們可以推斷,如果一個人可以透過合法的手段,得到他所有想要得到的事物,像是財富、名聲、情感的陪伴,那麼這個人肯定會透過合法的方式取得,因為他要避免自己觸犯法律而受到制裁;相反的,如果這些東西沒辦法以合法的方法取得,卻又恰好是這個人所必須的,那他勢必會不顧一切手段來獲取。如此說來,是甚麼原因造成兩種情況的差異呢?是這個社會本身。因為社會階級、貧富差距、家庭環境的不同,導致有人能夠享受榮華富貴,有人卻必須苟且偷生。在這樣的前提下,我們可以推論,一個人之所以犯罪,並不只是因為個人的因素,家庭背景、生長的環境等社會因素都會產生決定性的影響,促使罪犯做出無法挽回的抉擇是這個社會,因為人不會無端下定殺人的決心。如此說來,犯罪的是社會,代表正義的也是社會,但是社會不會懲罰自己,只會懲罰單一的個體,而個體是無法在一己的意識下犯罪的。

人真的擁有自由意志嗎?亦或只是社會的傀儡?

我們都清楚誤判的不幸,讓一個無辜的人承受極刑,是天地不容的罪過,這時候的我們希望:寧可錯放一百人,也不要冤枉一人;但我們也記得,殺人兇手的冷血殘酷和受害人家屬的哀求和憤怒,那時候我們義憤填膺,恨不得這種人受到死亡的制裁。因此我們在兩種立場之間搖擺,不願意自己輕易的下判斷;更因為我們都只是凡人,會衝動,也會怯懦。承擔一個人的生死,是種嚴酷的重量。但也許是這份猶豫,促使我們去懷疑,促使我們去思辨正義與邪惡,那麼這種遲疑,便不是膽怯,而是讓社會邁向理想境界的一股強大的力量。

※文章轉載自【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閱讀台灣 探索自己」2015年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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