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高志鵬收賄關說判4年6月定讞 高需入獄立委將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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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鵬收賄關說判4年6月定讞 高需入獄立委將補選

 2018-12-26 16:10
民進黨立委高志鵬涉收賄關說,最高法院今(26)日維持更二審判決,判刑4年6月,褫奪公權4年定讞,將喪失立委資格。圖/張家銘(資料照)
民進黨立委高志鵬涉收賄關說,最高法院今(26)日維持更二審判決,判刑4年6月,褫奪公權4年定讞,將喪失立委資格。圖/張家銘(資料照)

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與助理被控收賄關說,台中高等法院分院更二審前年11月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4年6月,最高法院今(26)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高志鵬必須入獄,將喪失立委資格,三重區域立委將補選,最高法院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高志鵬被控於2007年間,在國有財產局市場承租價購案中,為東豐閣公司遊說,收受新台幣50萬元,一審判刑5年6個月,上訴二審認國有土地讓售「非立委職權」改判無罪,經檢方上訴,更一審合議庭採「實質影響力說」,改判7年6個月,今更二審宣判,因案已審理10年,適用《妥速審判法》,減輕改判4年6月定讞。

更二審判決指出,高志鵬對於非主管及監督的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及職權命令,利用職權機會及身分圖自己及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4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50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最高法院認為,高志鵬在「先租後售」的土地承租價購案之承租、價購接續各為2次之請託關說行為,並已獲取50萬元報酬,自屬已因而獲得利益;原審以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圖利罪名,並無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判決指出,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明白之論斷於不顧,徒憑己見,將本件土地承租價購案割裂為承租、價購2階段,單獨觀察分別評價,主張承租階段雖已收錢但未違背法令、價購階段縱然違法但迄未獲准,僅屬未遂,均不該當圖利罪之構成要件云云,任意爭執,自非適法的上訴第三審理由。

最高法院認定,高志鵬上訴不能認為已經符合法律規定第三審上訴要件,予以駁回,全案定讞。

由於高志鵬所遺立委任期超過一年,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在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起,新北市第三選舉區(三重)3個月內要完成補選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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