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政府播遷來台後記取教訓,為確保台灣糧食供應穩定以及穩定農民生計,於1955年,修訂我國所得稅法和營業稅法,給予農業免稅規定,至今已逾一甲子。經過政府及農民努力,國內農業經營模式也有了很大的轉變,除了自耕農外,農業經營模式也越來越朝向企業化,多數農企業收入已超過一般受薪階級,基於賦稅公平該不該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也引發外界議論。儘管農業課稅對於國庫稅收增加有限,但因這些年國內薪資未見明顯成長,民眾對繳稅議題相當敏感,一有風吹草動農業往往成為焦點,農民也不好受。
蔡政府在上任之初宣示三年內讓專業農民所得超過180萬元,不知該項承諾是否兌現?若收入超過180萬元平均每個月的收入達到15萬元,將較一般上班族、勞工等高出很多,顯已脫離自力耕作模式,邁向企業化經營,政府是否還需要給予相關的農民福利津貼補助,是否該繳納營業所得稅,恐將再掀話題;特別是過去因台灣多屬小農經營,務農收入低,加以為穩定民生物價,糧價等受到官方控制,政府體恤農民付出,讓自力耕作者不須報稅也不用課稅(造成農業產銷資訊掌控的盲點),如今時空背景轉換,順應趨勢應重新考量。
美、日針對農業經營者課所得稅
當專業農民不再是低收入戶時,基於租稅公平,社會輿論要求應依法納稅的聲浪將高漲,農政官員及稽徵機關應事先做好課稅標準及相關法規準備。過去日、韓農業均享有租稅優惠,如今日本政府已針對農業經營者課所得稅(與一般營利事業或其他受薪階級相同);南韓政府則規定年收入超過6億韓元的農民團體;農民從事農業副業經營之年度合併所得超過2000萬韓元;年收入超過30億韓元的農業公司都必須申報並繳交所得稅;美國農民依規定須申報及繳納所得稅,但所交納的稅明顯較其他行業少,額度相對較低。
為了穩定農業生產及農民收益,充分掌握農民產銷動態實屬必要,為此台灣有必要實施農民所得申報制度,至於該不該課稅以及如何課稅,自耕農與農企業理應不同。自石安牧場訴訟案敗訴後(法院認定該牧場屬營利事業而非自力耕作者),立法院雖通過農業發展條例第47條之1增訂條文,農民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之獨資或合夥組織農場、農業合作社銷售自行生產出及農產品之所得稅免徵營所稅,實施期限自2016年11月11日起五年止,藉期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但對於自力耕作者和營利事業兩者間定義和區別並未有明確的規範,爭議仍未解除。
未雨綢繆,政府應該儘早委請學有專精的學者專家,進行客觀公正的研究,提出可行的方案,做為決策重要參考,以化解爭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也讓農民不再因免稅而遭歧視,讓務農更有尊嚴!只是選舉當前政府拼命灑錢討好農民,誰敢逆勢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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