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日前報導,有十餘名參與香港「反送中」的抗爭者陸續抵台,尋求庇護,目前正接受人權團體提供協助。蔡總統和陸委會皆表示,將依人道適當處理。此一現象提醒尚沒有《難民法》的台灣社會,應嚴肅面對制定《難民法》的必要性與急迫性。
早在七O年代,台灣即曾以仁德專案、海漂專案等,接納來自中南半島越南等國家的難民,對其實質進行庇護措施,提供保護及協助。最近幾年,也不乏中國、香港及他國人士,來台尋求政治庇護或協助前往第三國。但因缺乏法定機制,無論是政府或民間,處理均以個案為主,說穿了就是任意決定,毫無標準。二O一四年有六位敘利亞庫德族人及二O一九年有兩位伊朗人,遭到遣返。已經將聯合國「兩公約」國內法化,且通過禁止酷刑施行法,自詡為亞州民主、自由、人權及法治典範的台灣,卻違反國際法對難民「不遣返原則」的做法,實在是一大諷刺。
依一九四八年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一九五一年「難民地位公約」、一九六六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一九六七年「難民地位議定書」及「領域庇護宣言」規定,「人人為避免迫害,享有在他國尋求並享受庇護之權利,各國應尊重他國給予難民之庇護」。諸多聯合國會員國及民主先進國家,均據此針對難民之庇護及協助制定相關法律,建立庇護制度。
《難民法草案》躺在立法院
台灣雖然不是聯合國之會員國,但為與世界人權接軌,落實人權治國理念,早在二OO五年即參酌上開國際公約、宣言擬具《難民法草案》送國會審議,期針對難民庇護予以法制化,唯至今十幾年竟還躺立法院,毫無進展。此一國會怠惰,與國際脫軌的做法,恐怕不是以國家安全疑慮、工作機會競爭或社會秩序維護等理由可以搪塞。
換個角度看,難民也可能是專業人士,只因為宗教、政治、戰爭、氣候、天災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迫使他們無法繼續待在自己的國家,而必須前往一個比較安全的國家。當前,台灣面臨勞動市場缺工嚴重,加上少子化及白領階級外移,只要透過適當程序依法審查,難民的移入或許正可以舒緩勞動力缺乏及人口遞減所帶來的國安問題。德國接納難民的著眼點之一,即是基於少子化和缺工問題。
難民不是人球,他們不一定都帶來負面的影響,在難民保障已成為國際習慣法保障的前提下,我國自有遵從的義務。通過《難民法》是進步價值的展現,台灣的自由、民主、人權價值一向受到國際肯定,也凸顯台灣與中國的不同。立法院應該克盡職責,盡快通過《難民法》,讓需要的外國朋友可以安心來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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