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院曾表示要制定量刑表
在國民法官法通過之後,司法院曾表示要制定所謂的量刑表,雖然我個人對現行的司法制度非常不滿,但是在國民形成共識要去改變司法制度之前,制定量刑表至少是使法官不會挾持職權,遂行其主觀看法的手段。作者亦曾在民報的專欄「台灣的法官有拒絕被無良制度加害的權利」(2021-04-26 )一文中介紹美國的量刑制度,作者打算在本篇簡單介紹一下英國的量刑制度。
二、英國量刑制度之簡介
(一)量刑指針
在英國的量刑制度當中,最重要的改革應該是「量刑指針」(sentencing guidelines)的創設。這個指針,在初期時候,是以上訴法院的判決為基礎而作成的,到後來則由「量刑評議會」(Sentencing Council)這個獨立的組織來做成。2009年時,量刑評議會設立,其組成是由所有層次的法院派出8名的法官與檢察官、律師、警察、與刑事法有關的研究者等有經驗的6名不是法官之人共同組成。刑事評議會就暴力犯罪、藥物犯罪、性暴力犯罪、竊盜犯罪,並很廣泛地就許多犯罪,要擬定量刑指針。在決定並公布量刑指針之前,評議會要就《與當該犯罪有關的統計分析》以及《上訴法院所做之量刑》重做檢討之後,作成諮詢書,請求相關機關與國民廣泛提出提案、意見或是批判等等。簡言之,這是採取public comment(公共評論)的形式。刑事評議會除了會等待約20個刑事司法機關與眾議院的司法委員會(Justice Committee )的提案或是批判等之外,也會等待個人與民間組織的反應。像這樣子,量刑評議會在對public comment 進行檢討之後,它會發表最終的量刑指針。
法官與治安法官在就刑加以宣告時,只要他們沒有判斷量刑指針「違反公共利益」時,就有遵從量刑指針的義務,不過,在實務上,「違反公共利益」之基準並沒有頻繁被加以適用。其原因的一部分是:量刑指針的本身是有彈性且可能被適用地加以制定。
(二)量刑指針適用的步驟
英國的這個量刑制度在適用上,可以分成幾個步驟:1、首先是對於當該犯罪的非難可能性與法益侵害,先徹底調查相關的各種原因而再對之加以評價,已決定其犯罪的範疇(category)。2、跟著,法院要調整開始的出發點,以便能夠反映《與犯罪或犯人有關的可非難之要素》與《刑之減輕事由》,但在調整之前,法官應確認出發點是否處在《與犯罪之重大性相應的範疇》之範圍內。
在結束第一與第二的步驟之後,法官與治安法官要進入接下來的步驟,以便進行最後的量刑。第三步是對法院要求其考慮被告就《其協助偵查》是否有可成為減刑事由的要素。第四步驟是就有罪答辯(pleading for guilty)之減刑加以規定。
第五個步驟主要是適用於《暴力犯與性犯罪》之量刑上,這個步驟是要求法院以《犯人之危險性》為基礎檢討是否宣告「無期徒刑(終生監獄)」或「刑期擴大」。第六個步驟是當被告因為兩個以上之犯罪而接受刑的宣告之時,要求法院應考慮犯罪的重大性等,而綜合判斷刑的合併是否正確而且正當(just and appropriate)。第七個步驟就是使法院判斷應否宣告損害賠償之命令或其他與此類似的命令。第八個步驟要求法院要說明科刑的理由。第九個步驟是在法院許可被告帶著電子追蹤器(electronic tag)等待審理時,要求法院可隨時調整將量刑朝下方減輕。
三、司法院要加油
國內的機關不論是行政或司法甚或其他機關,要進行改革時,都是先請所謂的學者研究,再經過其他形式的討論,到最後才弄成草案送立法院,這看起來是很慎重的樣子,這不一定不好。但是根據作者的經驗,實際上有很多情況是公務員故意在拖,在他們的觀點裡,只要政務官一走,下個政務官不想做時,這個案就可能成為廢案。因此,任何改革一定要政務官積極去推動才行,就好像雪山隧道,拖了好幾個行政院長都沒什麼動工,直到游錫堃行政院長上台時,才在其親自督軍之下,沒多久就完成。
作者專攻地方自治法,並非專攻刑法,但為了實現台灣人的正義,現在正在努力閱讀刑法相關的資料。這篇專欄其實只寫一部分而已,作者還無法將全貌加以介紹,尤其困難的是國內的刑法跟英國的刑法差別很大。作者希望許宗力是想做事而不是想做官的人,我就把英國量刑評議會的網站(www.sentencingcouncil.org.uk)放在專欄上,供司法院參考,希望司法院加油。
米德爾塞克斯市政廳(Middlesex Guildhall)是英國最高法院和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所在地,位於倫敦國會廣場西南角。圖/擷自維基百科,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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