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轉型正義 堅定努力!高醫大「校長與各學院有約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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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型正義 堅定努力!高醫大「校長與各學院有約記事」

 2016-07-25 19:01
104學年度下學期 校長與各學院有約記事 投影片PDF檔;左為董事會新聞內容,右為學校「校長與各學院有約記事」內容似有打臉回應董事會:「轉型正義待努力,自由高醫須捍衛」(記者陳俊廷翻攝)
104學年度下學期 校長與各學院有約記事 投影片PDF檔;左為董事會新聞內容,右為學校「校長與各學院有約記事」內容似有打臉回應董事會:「轉型正義待努力,自由高醫須捍衛」(記者陳俊廷翻攝)

高醫董事會被陳啟川家族不當掌控世襲三代,目前可說「通人知」!高醫董事會的「違法濫權」,校方公佈的「104學年度下學期-長與各學院有約記事」可見端倪,該「記事」完整將陳家董事會屢遭教育部糾正「違反私校法」事例「全都露」,陳家「商人本色」介入主導附設醫院的相關過程,也攤在陽光下讓全民檢視!

「校長與各學院有約記事」文末則以師生們互相期許:「為高醫的轉型正義繼續努力,為高醫體制之透明化繼續努力,為校園的自由風氣持續捍衛,所有高醫人一起堅定努力」!

陳啟川捐375減租佃農地「興學高醫」被踢爆是世紀大騙局,也充滿「商人本色」,高醫「校父」杜聰明因被陳啟川所騙,而邀其擔任董事長,陳家三代掌控高醫董事會「家天下」,卻完全無視高醫興學的本質與學校及教職員生發展,致使學校數度遭教育部糾正,高醫董事會掌控附設醫院的的商人心態,校方公佈在官網的「校長與各學院有約記事」也多所呈現。

依照私校法:「學校法人設學校,學校設附屬機構,校長可以管理大學醫院的院務」,惟「校長與各學院有約記事」記載:「王國照前校長規畫設置「學校對於附屬醫院的管理機制與法規」十年前遭董事會廢除後,包括前校長余幸司,至今劉景寬校長不論制定任何管理機制,相關法規雖在校務會議數次通過與修正通過後,仍遭董事會修改多次後緩議至今」。

陳家掌控董事會不讓學校「管理」附設醫院的心態,昭然若揭,高醫董事會就算違反私校法也要跳過校方主導附設醫院,肇因附設醫院被稱「金雞母」其來有自。

根據「校長與各學院有約記事」教育部曾經對於以附設醫院為主體申辦新的醫院及附院直接撥資金到另一家醫院進行糾正(指:高醫董事會跳過學校直接以附設醫院為主體),指明這樣是違反「私校法50條」以學校為主體的規定,惟高醫董事會從黨國威權時代就不甩教育部。

此外,過去幾年,教育部屢次糾正(高醫董事會)如「違反私校法29條」,因此扣罰私校獎補助款共約1500萬,影響到了學生的獎補助金額、老師的薪資補助及圖書設備費…,惟相對陳家掌控的董事會或其私人家族而言,教育部罰扣的是學校,損及教職員生,並未損及相關董事利益與私人家族,當然也毫無損及陳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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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學年度下學期 校長與各學院有約記事 投影片PDF檔(記者陳俊廷翻攝)

私校法第50條(第2項)明文規定,附屬機構的盈餘只能有3種用途/去向:師資、設備、校務基金(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撥充學校基金)。

惟陳家掌控的高醫董事會,學校財務並未依照私校法與捐助章程規定處理附屬醫院的賸餘款,迄今為止附屬機構的盈餘都未回歸學校管理,造成學校帳戶的可用資金遠低於附設醫院,學校帳戶的可用資金有限,當然也無法如國際一流大學設立「校務基金」,影響學校發展。

高醫董事會「輕學校重醫院」的財務配置,凸顯陳家強勢實質介入「會賺錢」的附設醫院的企圖心,無異「商人治校」完全無視「校父」杜聰明南下創辦台灣第一所私立醫療大學的社會公共價值。

陳家以「商人本色」的本質掌控高醫董事會的「荒謬劇」還在上演,但海內外校友與學生發起的「透明革命」落實轉型正義的行動與決心,這次可是鐵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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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學年度下學期 校長與各學院有約記事 投影片PDF檔(記者陳俊廷翻攝)

※104學年度下學期 校長與各學院有約記事 

全文:                            

這學期的校長與各學院師生有約已於本週結束,師生提出許多改善學校的建議,提到第一教學大樓的空氣異味,停車位不足,運動空間有限…等問題,也關心近日校園裡教師與同學們關心高醫未來發展的活動,藉由這個校長有約面對面交流的機會,師生釐清了一些問題。

1. 學校法人設學校,學校設附屬機構,校長可以管理大學醫院的院務,董事會是監督學校與大學醫院。

依照私校法,本校附設醫院是大學醫院(University hospital),與依照醫療法所設立的法人醫院不同。「校院分離」、「校院分治」或是「校院平行」來定位大學與醫院,不僅與法律扞格,也會讓高醫的優勢盡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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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學年度下學期 校長與各學院有約記事 投影片PDF檔(記者陳俊廷翻攝)

大學校長綜理校務,是可以管理大學附屬醫院的事務。至於「監督」的意涵,教育部進一步說明:依私校法第50條學校附屬機構以學校為主體之精神,爰本部102年6月27日臺高教(一)字第1020087680號函已指明「為明確劃分學校法人與校長職權,於私校法第41條第3項規定,校長依法綜理校務,於職權範圍內對外代表學校,並受董事會監督考核。董事會雖依法監督校長,但仍應尊重校長行政權,不干涉校務;爰此,董事會對學校之監督方式,應採事後監督,並以一般性為原則,不宜介入個案,避免影響校長裁決權。」董事會應以合議,而非個別或小群體方式進行監督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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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學年度下學期 校長與各學院有約記事 投影片PDF檔(記者陳俊廷翻攝)

過去幾年,教育部屢次糾正我們(本校董事會)「違反私校法29條」(註一),因此扣了私校獎補助款共約1500萬,影響到了學生的獎補助金額、老師的薪資補助及圖書設備費。學校法人與學校應該正視教育部的糾正,避免反覆被主管機關指正。

學校對於附屬醫院的管理機制與法規(王前校長所規畫設置的)在十年前遭董事會廢除後,因應附屬醫院的倍增,高醫醫療體系更亟須整合與管理機制。於余前校長期間數度提出管理機制與法規,皆遭董事會否決。這3年來學校重新提出更重視醫院首長的校院整合民主制度之管理機制,相關法規在校務會議數次通過與修正通過後,仍遭董事會修改多次後緩議至今。校務行政之頻遭遲滯問題仍然亟待努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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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學年度下學期 校長與各學院有約記事 投影片PDF檔(記者陳俊廷翻攝)

2. 學校財務的配置應符合教育部規定與學習一流大學的方式

本校的財務配置應該依照法規進行。依據教育部的「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附屬機構之盈餘或虧損屬於學校收入或支出的一部份,且依照私校法第50條及本校法人捐助章程第25條及31條規定,附屬機構營收列入學校當年盈餘款計算,這些盈餘款應該要依照私校法46條、50條與「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第2條來處理,應該在教育部備查後一個月內列入本校的基金。

但是,本校財務並未依照私校法與捐助章程這些規定處理附屬醫院的賸餘款,多年累計結果,迄今為止附屬機構的盈餘都未回歸學校管理,造成學校帳戶的可用資金遠低於附院的。這個未依照教育部規定的財務配置引發了「附設高醫岡山醫院」申請過程的不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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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學年度下學期 校長與各學院有約記事 投影片PDF檔(記者陳俊廷翻攝)

教育部審查時,多次提出學校的財務是否能支撐新的醫院設立,及醫院盈餘是否能撥回學校的質疑,歷年累積的(如附院32億元)依法早就應該回到學校。這些不順利都與未依法令來配置本校與附屬醫院的財務有關。因為未依照法令處理,目前學校帳戶的可用資金有限,無法設立「校務基金」。應當學習國際一流大學,儘早完成「校務基金」作業機制的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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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學年度下學期 校長與各學院有約記事 投影片PDF檔(記者陳俊廷翻攝)

成立校務基金可以有效率的進行包含附屬醫院的校務發展,而且教育部並無所謂「校務基金不能用於彌補附屬機構虧損」之規定。以學校為主體的財務配置,無論現有的附屬醫院發展或是新的附屬機構設立都可以進行撥付。教育部曾經對於以附設醫院為主體申辦新的醫院及附院直接撥資金到另一家醫院進行糾正,指明這樣是違反「私校法50條」以學校為主體的規定。104年9月教育部在核准高醫岡山案同時,要求高醫目前各附屬機構明定每年固定回饋比率。即所謂25%每年固定回饋比率,根本是在去年教育部有鑑於高醫財務長年亂象(前述附屬機構盈餘都未回歸學校)、多次勸導無效,來函直接命令設定此回饋比例(附件教育部公文),高醫岡山醫院計畫基於新的財務規劃原則甚至要求要提高到40% (董事會原來執意定1%)。

為保留校務基金彈性原則,學校所制定之固定比率亦僅足以支付臨床學科教師(醫師及牙醫師)之薪水。這是因為二十年來一直將臨床學科教師(醫師及牙醫師)之薪水列為附設醫院支出,此複雜之薪資表列問題含教師升等人數與公保勞保教師問題,而經教育部規定之明確化,100學年度起17%改列為學校支出,在104學年度全部改列回學校支出的金額,因此這幾年可以看到學校支出之遽增。以此為例(尙有多項醫院支出改列學校支出),所以,不能以表面數字誤解學校這幾年所做之財務正常化與法制化之改革。輕學校重醫院的財務配置徒增被教育部糾正的風險,反而如果建立好全高醫所共有的「校務基金」,制訂好共同管理「校務基金」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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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學年度下學期 校長與各學院有約記事 投影片PDF檔(記者陳俊廷翻攝)

至於所謂錢分放在各醫院是為了「風險管理」的說法是不合邏輯的,應為誤植(國內其他有附屬醫院之醫學院校亦無此情形),因為財務風險管理包括銀行存款配置等在學校體制原有各項管理規劃、稽核與監督機制。私校法第50條(第2項)明文規定,附屬機構的盈餘只能有3種用途/去向:師資、設備、校務基金(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撥充學校基金)。學校曾於104年8月13日提出經行政會議通過的「校院資金撥補解繳及規劃運用辦法」來規劃建置符合法規的財務配置機制,但遭104年12月28日董事會議否決,僅通過各附屬機構組織規程之盈餘解繳比例。

對於所謂「校長監督考核辦法」之疑慮眾所周知。董事會所擬版本並未公告周知,教育部再三催促下才於制訂一個多月後(五月中)繳交教育部,至今亦未對外公布,教育部已表示內容有違法的條文。反而像其他學校董事會重視改善進步的校長遴選辦法、高醫校友企盼數十年的董事會擴編方案等等,更亟需修訂者卻依然付之闕如。

各學院師生踴躍參加這學期的校長有約,企盼學校更進步。除了改善校園環境與硬體設備外,對校長維護法規制度的堅持也不吝鼓勵。師生們互相期許為高醫的轉型正義繼續努力,為高醫體制之透明化繼續努力,為校園的自由風氣持續捍衛,所有高醫人一起堅定努力。

註一:私校法29條 董事會、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應依本法及捐助章程之規定行使職權,並應尊重校長依本法、其他相關法令及契約賦予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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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學年度下學期 校長與各學院有約記事 投影片PDF檔(記者陳俊廷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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