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名模、教授抗稅成功!大法官釋憲:薪資所得扣除額設限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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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模、教授抗稅成功!大法官釋憲:薪資所得扣除額設限違憲

財政部憂工作所需扣除額認定不易 形同開避稅後門

 2017-02-09 00:58
民眾在申報綜合所得稅的12.8萬的薪資所得扣除額額度是否可用在各種行業上?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745號解釋,認定薪資所的扣除額設限違憲,財政部必須在兩年內改進,這下光認定方式就讓稅捐單位傷透腦筋。(中央社資料照)
民眾在申報綜合所得稅的12.8萬的薪資所得扣除額額度是否可用在各種行業上?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745號解釋,認定薪資所的扣除額設限違憲,財政部必須在兩年內改進,這下光認定方式就讓稅捐單位傷透腦筋。(中央社資料照)

民眾在申報綜合所得稅薪資扣除額時,財政部列有個人12.8萬元的規定,而這定額扣除額額度是否可以一體適用所有行業成為這次大法官釋憲的重點。因東吳大學教授陳清秀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在審理模特兒林若亞補稅案時也因這項疑義而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8日作出解釋認定現行規定薪資所得不能像執行業務所得一樣扣除必要成本違憲,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檢討修法,讓施行已久的定額扣除額制度面臨嚴重挑戰。

名模林志玲因漏報92到94年度薪資所得1730餘萬元,遭國稅局要求補繳684萬餘元稅額,並罰鍰135萬餘元。林志玲不服並主張薪資是個人「執行業務所得」,可扣除45%的成本費用,但打官司遭判敗訴定讞。林志玲不服而聲請釋憲,但未獲大法官受理。

這起案件源於東吳大學教授,也是前人事行政局長陳清秀認為97年度在大學任教所得應屬執行業務所得,不服台北市國稅局核定為薪資所得處分,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另外一名審理凱渥模特兒林若亞補稅案的法官,也為其收入算薪資所得或是執行業務所得聲請釋憲,一併了解這2案涉所得稅法有關薪資所得計算規定,是否有牴觸憲法的疑義。

司法官大法官8日舉行第1453次會議,會中就薪資所得未許實額減除費用是否違憲案,作成釋字第745號解釋。

解釋文意旨指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等關於薪資所得計算,僅允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不許薪資所得者於該年度的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

然而,大法官認為在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依此解釋,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薪資所得者關於薪資所得支出必要費用,只能扣除新台幣12萬8000元的法定扣除額,倘若未來修法成功,一般薪資所得者在計算綜合所得時,因工作的費用超過新台幣12萬8000元,可依修法如同執行業務所得者般,扣除必要費用;此外,名模林志玲等獨立工作者,報稅時也可扣除因執行業務所得發生的費用。

大法官另提出,現行稅制長期存有缺失,導致稅基流失,財富分配益趨不均,惟受制於司法的被動性,僅指出相關機關應通盤檢現行法令有關所得歸類、計算方式是否合理,以及各項租稅優惠措施是否過於浮濫等事項,要求有關機關悉心體察,貫徹租稅公平原則。

不過這項釋憲出爐後,引起稅務單位大震撼,因為到底如何認定是工做所需的費用支出將造成稅務單位認定困擾,比如從事業務工作民眾必須購車作為代步工具,但如果也作為平時休閒之用,到底如何認定扣除額?亦或者工作所需的設備、器材,平常也不能用?官員認為,會設定定額扣除額正因為難以認定,假若要把工作相關費用皆可扣除不設限,很可能因此又多了一個避稅的管道,也會增加財政部稽徵與查核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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