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民意論壇】由公政公約談平冤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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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論壇】由公政公約談平冤究責

 2021-01-13 17:20
2021.1.10司法節 「法稅真改革、良心救台灣」 系列論壇 「司法改革建言 從冤案及人權體檢司法」。圖/擷自法稅改革聯盟影片
2021.1.10司法節 「法稅真改革、良心救台灣」 系列論壇 「司法改革建言 從冤案及人權體檢司法」。圖/擷自法稅改革聯盟影片

1月10日「法稅真改革、良心救台灣」系列論壇—司法改革建言—從冤案及人權體檢司法,世界公民總會會長瑞內.瓦德羅Rene Wadlow發表〈Judicial Day(司法節) 〉專文指出,如果法律的執行方式在許多人看來是不公平的,如果違法的官員都沒有任何懲罰的機制來制止,那麼法治就會受到威脅。該文提示政府對於違法官員的究責,施行法治相當重要。

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政公約)第31號一般性意見(2004年3月29日第2187次會議通過)第16項規定,《公約》第2條第3項規定,締約國必須向《公約》權利遭到侵害的個人做出賠償。若不對那些《公約》權利遭到侵害的個人做出賠償,與第2條第3項有關鍵作用的提供有效救濟義務就不能予以履行。除了根據第9條第5項與第14條第6項給予明確救濟之外,委員會認為,《公約》普遍涉及適當的補償。委員會注意到,賠償涉及:回復原狀、恢復名譽以及補足措施,例如:公開道歉、公開紀念、不再犯的保障措施、對有關的法律及慣例作出修訂以及將侵害人權者繩之以法。

其第18項後段規定,此外,不能因為那些可能被控應對這些行為負責者具有官方地位,而免除他們的法律責任。同時還應該消除確定法律責任方面的其他障礙,例如以服從上級命令或短得不合理的法定時效為由進行辯解。締約國還應互相協助,將那些被懷疑侵害《公約》權利並且根據國內法或國際法應予懲處者繩之以法。

政府搶奪民產不公不義

另查1996年12月19日發生的太極門冤案,刑事案件部分已於2007年7月13日獲得平反,受害人也分別得到冤獄賠償。而由該刑事案件衍生的稅務冤案,民國80、82〜85年度部分已經獲得解決,只有民國81年度部分,尚未獲得解決。很不幸地,受害人太極門財產卻遭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拍賣了,如此政府公然搶奪民產,實在不公不義。

2002年3月4日監察院調查意見認定侯寬仁涉有違八大違法,函請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並確定起訴書與證據資料存有扞格矛盾,據以提起公訴,不符證據比例原則。侯檢察官亦自承未予調查。不符證據法則的起訴書,根本不能提起公訴,更不能作為課稅依據。

2009年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已經國內法典化,政府要遵循公政公約第2條第3項規定,對於重大人權侵害案件之加害者「繩之以法」是該作的事。太極門冤案為一件重大侵害人權案件,其主要加害者侯寬仁檢察官迄今未受到究責,違反公政公約的規定,甚為明顯,引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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