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專文】任期未做滿 應退還競選費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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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文】任期未做滿 應退還競選費補貼

 2019-04-28 18:08
筆者期待立法院儘速修改選罷法,規定「任期未滿,提前落跑,另參選其它公職或當官的公職人員,其上一次參選領取之競選補貼費用,應依比例繳回國庫」。圖/民報合成
筆者期待立法院儘速修改選罷法,規定「任期未滿,提前落跑,另參選其它公職或當官的公職人員,其上一次參選領取之競選補貼費用,應依比例繳回國庫」。圖/民報合成

從去年11月24日到明年1月10日,短短14個月內,台灣共舉行了兩場全國性大選和兩場立委補選。萬一總統由剛上任的北高市長當選,馬上還要再進行一場直轄市長之補選,選舉頻率之高,傲視全球。

就這樣,每隔幾個月,一場接一場的選舉動員,不斷消耗社會資源,製造族群與政黨對立,像慢性病一樣,一步步侵蝕台灣的活力。政治人物以競選為職志,當選議員馬上選立委,當選立委馬上選縣市長,當選縣市長馬上選總統,沒人將「任期」與「政見」當一回事。對選戰樂此不疲的制度性原因,實值得探究。

姑且不論,參選者透過選舉活動募得的政治獻金有多少。按選罷法之規定,除非賄選罪確定,當選者都可獲得每票30元的競選費用補貼。以直轄市長來說,動輒幾千萬元,總統更高達好幾億元。當選人選舉花費全來自社會捐獻及國家稅收,名利雙收,卻由全民買單,難怪有識者前仆後繼,熱衷參選。考查當年「每票30元的競選費用補貼」的立法理由為「黨團協商」。此種透過密室協商,立委自肥的立法,民眾豈能視而不見。

學理上,「任期制」對公職人員是一種限制,也是一種保障,更是候選人基於責任政治對選民的承諾與約定。因此,「做好做滿」天經地義,應是政治人物基本的要求。不論是民選首長或民意代表,選前的政見都未能落實,即提前跳車,求官而去或另參選它職,不但有負選民付託,更是不負責任的表現與最壞的示範。既已無心原職,退還金額龐大的競選費用補貼,才合乎常理。

平心而論,帶職參選者,既缺乏破釜沉舟,爭取民眾支持的決心,有的只是,吃碗內看碗外,腳踩兩條船,騎驢找馬的投機心態。敗選回原職,沒有損失;勝選則再領一筆豐厚的競選補貼費。就算最後因選情告急或當選而辭職,再補選的經費,仍由全民納稅錢負擔,把人民當凱子。

距離明年大選還有8個月,殷切期待立法院洗刷密室協商及自肥的惡名,儘速修改選罷法,規定「任期未滿,提前落跑,另參選其它公職或當官的公職人員,其上一次參選領取之競選補貼費用,應依其未任滿期間之比例計算,繳回國庫。」以善用民脂民膏,樽節國家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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