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臨時會今(4)日三讀通過「政治檔案條例」,明定自施行日起6個月內完成政治檔案清查,若相關機關拒絕將審定的政治檔案移歸為國家檔案者,最重可處500萬元,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若有損壞、隱匿情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政治檔案條例」三讀條文指出,為建立符合轉型正義精神、兼顧檔案當事人隱私之政治檔開放應用制度,並推動關於威權體制、國家總動員、戒嚴、動員戡亂時期及二二八事件之歷史研究與公民之轉型正義教育,公開真相並促成社會和解,辦理政治檔案之徵集、整理、保存、開放應用、研究及教育,制定本條例;「政治檔案條例」的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政治檔案」,根據條文定義為,由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從1945年8月15日起到1992年11月6日止(促轉條例定義的威權統治時期),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的檔案、紀錄或文件,已裁撤機關(構)的檔案也適用。
三讀條文規定,檔案局整理、保存政治檔案,應定期行機密檔案解降密檢討。政治檔案於保密期限屆滿或達成解密條件時,自動解除機密;保密超過30年仍列機密等級者,除原移轉機(構)敘明有保密的法律依據外,視為解除機密。
三讀條文也規定,政府機關(構)應在條例施行日起6個月內完成政治檔案清查,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長期間不得逾6個月,其保有的檔案被檔案局審定為政治檔案後,就要在指定期限內移轉為國家檔案。在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部分,所持政治檔案若經促轉會審定為國家檔案,也應移轉檔案局;機密檔案應於機關完成政治檔案清查後6個月內完成解降密檢討,若經檢討後仍列為「永久保密」者,應報請上級機關同意。
在罰則部份,條文明定,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拒絕將審定的政治檔案移歸國家檔案者,可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此外,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對所保管的政治檔案,以毀棄、損壞、隱匿方式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