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紅會修法保障特殊性:另立「台灣紅十字會」將觸法並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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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會修法保障特殊性:另立「台灣紅十字會」將觸法並受罰

 2016-03-03 20:42
紅會修法版本除了廢除官派理事、監事外,也在第三條名稱部分做出修正,保障「紅十字」特殊性,並在第七章增訂罰則。該會說明,相關條文是以「制裁違法使用或仿冒紅十字名稱或標誌者,以確保「『紅十字』名稱及標誌之特殊性、專用性、公益性及國際性」。
紅會修法版本除了廢除官派理事、監事外,也在第三條名稱部分做出修正,保障「紅十字」特殊性,並在第七章增訂罰則。該會說明,相關條文是以「制裁違法使用或仿冒紅十字名稱或標誌者,以確保「『紅十字』名稱及標誌之特殊性、專用性、公益性及國際性」。

針對民進黨、時代力量立委擬提案廢除「紅十字會法」,強調該法已不合時宜,應回歸人民團體法及勸募條例,而紅十字會今(3)日也首度提出該會修法草案版本,但草案中不少條文引發該會分支會人士爭議。

紅會修法版本除了廢除官派理事、監事外,也在第三條名稱部分做出修正,保障「紅十字」特殊性,並在第七章增訂罰則。該會說明,相關條文是以「制裁違法使用或仿冒紅十字名稱或標誌者,以確保「『紅十字』名稱及標誌之特殊性、專用性、公益性及國際性」。

法界人士指出,一旦修法通過,依該法解釋,若有人在未經核可下報備另成立「台灣紅十字會」,或採用與紅會相似的白底紅十字標誌,將涉及觸法將挨罰;除非「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自己正名為「台灣紅十字會」。

草案第三條修正內容為,「本會以紅十字為名稱並以具有保護標試作用之白底紅十字為標誌。除日內瓦公約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個人、機關或團體概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於紅十字之名稱或標誌」,第七章則規定,若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抱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罰金」。

除了名稱專屬外,備受外界爭議,原本內政部「備查」但與母法有出入並產生爭議的部分,如有關團體會員的出席權利,以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也都納入修正條文。熟悉紅會運作人士說,「這等於將原本的會長找來的人馬,母法上的『黑會員』正式就地合法化」!「只要掌握團體會員,就能選上會長,人單勢孤的分會叫也沒用」!

「紅十字會法」原規定,該會萬最高權力機關為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各分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推選會員代表組織,但修正案把「總會理事、監事與團體會員」納入,形同削弱分會權利,早已引發不滿,熟悉紅會人士說,「團體會員和分支會選出的代表居然等值,若真的入法,恐將引發總會與各分支會之間更大的爭議」。

至於外界關注的「緊急勸募權」,紅會的修正案第二十五條則是將平時與「國內外發生重大災害或為國際人道緊急救援所需者分開,並保留政府核可權。非重大災害、緊急情況時依公益勸募管理條例辦理,遇重大災害等情況時則採「報備」,但報備計畫若政府未核可,除停止勸募外,並依公益勸募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將勸募所得財物返還捐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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