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實施「陪審制」,是讓人民走入司法的第一項改革,無關於人民的教育程度高低,但卻可以就此培養人民關心法治,這一點正是台灣社會最缺乏的。台灣在過去幾十年的黨國體制下,人民對司法從失望到絕望。把司法視為獨裁政府迫害人民的工具,因此逐漸形成人民討厭司法、遠離法律的心態。
——洪博學〈民主台灣、封建司法〉,民報2017.07.26
台北藝術大學戲劇學院,將公演《12怒漢》。從8月4日到6日,共演出5場,時間地點敬請參見「台灣陪審團協會」相關資料。
北藝大這齣戲改編自1957年美國同名黑白片電影《12怒漢》(12 Angry Men),咸認該片是詮釋美國陪審制最精彩的經典名作。電影片長96分鐘,93分鐘是在陪審室(Jury room)裡拍攝。
值此台灣司法改革高唱入雲之際,北藝大演出這齣以陪審制為背景的舞台劇,更具有劃時代意義。台灣歷經長期戒嚴與白色恐怖,學院不大敢議論時事而宛如不食人間煙火的象牙塔。北藝大選擇演出這齣戲,可能是鑑於該劇劇情充滿張力的藝術成就,也可能是為民間的主張陪審制推波助瀾。
故事與案情背景
1950年代,紐約郊外貧民窟的一棟大樓。某天半夜12點鐘,據傳有一個18歲少年持刀刺死父親,然後奪門而出。他去看電影,次日清晨3點鐘返抵家門,遭到警察羈押。警察在現場找到「罕見的」凶器(一把彈簧刀,Switchblade),也有3個證人指控該少年是弒父兇手。少年犯有前科,15歲曾進感化院。
美國司法部檢察官起訴該少年殺父,跟被告律師展開唇槍舌戰。檢方提出少年殺父的人證與物證,但是被告律師卻找不出任何合理懷疑(Reasonable Doubt)。檢察官與法庭初步認定這是一樁預謀殺人案。
但是根據美國陪審制:該少年有沒有犯罪,不是像台灣這樣由法官一個人說了算,必須找12位民間人士組成陪審團(Jury)來判決。如果陪審團一致判決(共識決)少年無罪,那麼他就應該無罪開釋;如果陪審團判決有罪,那麼就再交由專業法官決定判刑輕重。如果陪審團無法達成共識,那麼就改換另一組12人陪審團繼續研討。
證人證詞vs少年抗辯
3個證人都認定該少年殺死父親。他們包括:
(一)住在樓下的一位跛腳老人,自稱親耳聽到少年大叫「我要殺死你」,接著聽到死者倒地聲音。他上樓探望,發現死者陳屍地上。他走出門,來到樓梯口,目睹少年跑下樓梯。
(二)住在對街大樓的婦女報警,自稱親眼目睹少年一刀插入父親胸口。她說當晚她躺在床上,天氣太熱睡不著,就打開床邊窗戶透氣。剛好有一列6節車廂的電車從兩棟大樓之間穿過,車上沒有乘客。午夜12點她透過電車倒數兩節車廂的車窗,瞥見少年高高舉起刀子,狠狠往其父親胸口刺下。
(三)樓下商店老闆證實,案發當天少年來到店裏買了一把彈簧刀,而插在死者身上的兇刀正是那把彈簧刀。
男孩自辯擁有「不在場證明」。那天爸爸揍了他一頓。他跑出去跟朋友聊天,回家後又去看場電影。電影散場後,他在半夜3點鐘回到家門口,卻發現警察在現場等候與父親屍體。他自稱他沒殺人。他當天確實買了一把彈簧刀,放在口袋裡,不料口袋有個破洞而掉了。他說不出清楚當晚所看電影的名稱與劇情及其主要演員。
如果在咱台灣:黨國法官「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如果這個案件發生在台灣,會有什麼結果?黨國恐龍法官發現人證物證齊全確鑿,很可能就會擅自判定是逆子殺父。但是也可能會有例外:如果有人塞一大筆紅包給法官,那麼法官就很可能設法判他無罪。
「有錢判生(無罪)、無錢判死(有罪)」乃是70多年來,黨國法官給予人民的刻板印象。根深蒂固,絕非任何人所能抹黑醜化。台灣當然也有好法官,但是稀少有如鳳毛龍角。唯有運氣絕佳者才可能遇到好法官,其機率遠比購買樂透中大獎還低。註[1] 我們當然要勉勵好法官繼續努力,出淤泥而不染。
陪審團:12個陪審員、庶民社會縮影
台灣人可能認為:美國陪審員必然精通法律,具有崇高社會地位,最好是博士教授菁英,才有能力判斷是非。但是這部電影裡,陪審團可以說是現實社會的縮影。12位陪審員來自社會各階層,從事不同行業,性格互相大異其趣(參見本文附表)。精通法律者反而會被排除於陪審團之外。洪博學說:「人類社會發生的事情,只能用普通人的看法衡量,才能更接近事實。」在咱台灣,法官有時候其實是在製造而非解決法律問題。
陪審團12名陪審員萍水相逢,與被告(少年)及原告(檢察官)毫無利害關係。他們都不具名,互不認識,以編號來代表,例如第一號陪審員Juror 1、第二號陪審員 Juror 2等等。被告與原告都不知道他們是誰,無從行賄收買。而陪審員在作完「有罪或無罪」判決之後就作鳥獸散,不必跟法官或任何人攀交情。
電影裡12名陪審員中,沒有幾個像樣的人。但是他們都具備最起碼的開闊胸襟,能夠聽取不同意見,修正自己先入為主的成見。起初11位陪審員都不假思索,判決該少年殺死父親。唯有第8號陪審員非常冷靜,逐漸促成其他陪審員腦筋急轉彎。這11位陪審員歷經這場辯論,等於上了一場邏輯推理課,有助於自我成長,間接帶動整體社會進步。在台灣社會裡,我們當然也有像第8號陪審員那種冷靜理性的人。
這12名陪審員,就跟我們台灣社會的芸芸眾生一樣,各路人馬都有。例如第5號陪審員是在貧民窟長大的,看過太多械鬥與兇殺,後來反而認定該少年不可能是兇手。第9號陪審員是老人,了解老人心理,判斷3個證人中的跛腳老人是在說謊。
陪審員中,不乏原本不可理喻之徒。例如第10號陪審員很瞧不起貧民窟子弟,認為他們殺人取樂,如同野獸。第4號陪審員叫他坐下閉嘴,他也能從善如流而自我反省。第3號陪審員與自己兒子感情不睦,想要藉此機會教訓不孝子。他掏出父子合影照片撕碎,嚎啕大哭,但是也警覺自己太衝動。最後他改判少年無罪,使得12名陪審員終於達成共識,一致判決該少年無罪。他們走出陪審室,向法庭提出少年無罪的判決。
法官開場白:陪審員務必基於良知…
美國法官無權判決嫌疑犯有罪或沒罪,他只能勸告陪審員秉持良知行事。台灣黨國法官恰好相反:法官乾坤獨斷,秉持紅包而非良知來下判決。有錢判生、無錢判死。有時候紅包大者判生,紅包小者判死。台灣如何司法改革?唯有實施陪審制,不讓法官獨夫一人掌握生殺大權!
美國法官只能在陪審團判決被告有罪時,以其專業決定判刑輕重。台灣如果採行陪審制,法官其實仍有機會上下其手:有錢判輕、無錢判重。台灣社會普遍認為法官有其生涯規劃:幾年內賺夠錢買車子、幾年內買房子、幾年內娶妻子。而台灣司法院自定《法官法》自肥,沒有壞法官退場機制,外界(民間團體、立法院、總統與行政院)都無法監督。
電影《12怒漢》開始時,法官致詞勉勵陪審團。只見他瞇著眼睛,手臂放在桌上,手掌摸著額頭,喃喃說道:「經過漫長的審理程式,你們已經看到這是一樁一級謀殺案。現在是你們好好理清頭緒的時候。有一條命捏在你們手裏,你們必須慎重。」
「如果你們能提出任何合理懷疑(Reasonable Doubt),無法確認被告有罪,你們必須做出無罪判決。如果你們找不出合理懷疑,那麼就必須基於良知,判決被告有罪。請記住,你們的判決必須一致。你們責任重大,謝謝各位!」
美國法庭對於陪審員的四大要求
美國法庭對於陪審員有幾項基本要求:
(一)立場要公平,公平才能公正。被告只是犯罪嫌疑人,不能歧視他。他站在被告席上,處境堪憂,應該對他同情。拋開個人偏見或好惡,才能專心思考案件的細節或疑問,才會做出公正審判。美國法庭「寧可漏掉千人,不可錯殺一人」。追求公平正義,這是全民共識。
(二)對於檢方提出的兇殺證據,陪審員只要提出一項「合理懷疑」,就不能判決被告有罪。
(三)在刑事訴訟案中,所有陪審員必須意見一致才算有效。如果不能達成共識,那麼就更換另一組陪審團重審。而必須多花納稅人的錢,在美國人看來是很可恥的事,因此陪審員都盡量達成使命。
(四)陪審員握有嫌犯生殺大權,必須秉持良知。美國百元紙鈔上面寫著:「我們信仰上帝」(In God We Trust)。在有宗教信仰的國度裡,每個人都不敢欺騙上帝。當他手按聖經發誓後,他必須憑著良心做事。美國人最講究誠信。一旦被人發現不誠實,後果很嚴重。在法庭上作偽證或說謊,都會受到法律制裁。
審判過程…
12名陪審員在法庭上,聽完法官致詞勉勵後,轉到陪審室(Jury Room)裡討論。在第一次投票表決時,11名陪審員認為被告有罪,只想趕快結案離開,但是第8號陪審員不同意。由於陪審團的結論必須是共識決,他們只好耐下性子繼續討論。他們逐次表決,認為少年無罪的陪審員越來越多,最後終於一致判決(共識決)無罪。第8號陪審員如何逐漸改變其他陪審員改判無罪?這個過程就是北藝大公演《12怒漢》引人入勝之處。
陪審團上午聽取法官的致詞,從下午討論到晩上7點。在這段冗長辯論期間,陪審員剝繭抽絲,互相腦力激盪,許多「合理懷疑」逐漸浮現。12個臭皮匠,當然遠遠勝過一個諸葛亮(法官)。誰敢斷言普通人民沒有良知與智慧?誰敢斷言台灣人民比美國人民更沒有良知、更沒有智慧?
觀賞台藝大《12怒漢》這部舞台劇,可以瞭解美國陪審制與精神。就是這些平凡的美國人成就了偉大的美國,很值得台灣人學習。底下提出改變11名陪審員成見的4項「合理懷疑」。
四項合理懷疑,逆轉有罪判決
(一)對街婦女的證詞可疑:她自稱當晚輾轉難眠,打開床邊窗戶透氣,午夜12時無意中瞥見對街大樓發生兇殺案。她親眼看見男孩高高舉起刀子,狠狠往其父親胸口刺下。當時高架鐵道上剛好有一輛六節車廂的地鐵列車經過,沒有乘客,她透過列車最後兩節的車窗看到兇殺場景。
剛好第4號陪審員是個近視眼。他取下眼鏡揉著鼻樑,坐在對面的第4號陪審員目睹而靈感一瞬。他們都想起那位女證人在法庭時也有這個動作,鼻樑呈現眼鏡夾的印子,可見她也是個近視眼。幾位陪審員認為一般人睡覺時都會脫下眼鏡。凶殺案瞬間發生,她根本來不及戴上眼鏡。她沒戴眼鏡而瞥見的身影必是模糊的,無從斷定那身影就是該少年。他們也認為她已經4、50歲卻打扮成年輕美眉,濃妝艷抹,可見她浮華不實。
(二)樓下跛腳老伯證詞可疑:他自稱聽到少年說「我要殺死你」1秒鐘後,聽到有物體(被害人)倒下。但是第8號陪審員對照女證人與他的證詞,認為當時如有列車經過,噪音必然很大,老伯不可能聽到少年說什麼話。何況殺人凶手絕不可能高叫要殺死人。
老伯自稱花了15秒時間,從臥室穿過走廊跑到大門後,看見少年倉皇逃逸。但是第8號陪審員認為跛腳老伯根本無法奔跑。幾位陪審員向工作人員要來凶殺案現場平面圖,算算距離,並且模仿瘸腿老人走路,判斷老伯在15秒鐘內根本無法衝到樓梯口,可見他在撒謊。第9號陪審員年齡最大,也最能了解老人心理。他補充說跛腳老伯上法庭時穿著破爛,連一件好衣服都沒得穿。可見該老伯一事無成,精神萎靡,從來不受別人重視。但是他在本案中卻成為主要證人,受人矚目,因而故意作偽證。
(三)兇刀證物可疑:法庭指出少年持刀,由上往下刺殺父親。第2號陪審員認為父親身材比少年高了7吋,少年想要殺害父親更不可能先高舉刀子再刺下。第3號號與第8號陪審員做了實驗,發現矮個子仍然可能從上往下刺殺高個子。第5號陪審員貧民窟出身,幼時經常目睹械鬥兇殺。他了解彈簧刀特性。他很清楚拿彈簧刀殺人時,為了快速按鈕彈出刀片,不可能先高舉再刺下。而少年了解彈簧刀,不可能採用這種手法殺人。
有一個陪審員從自己口袋裏掏出一把彈簧刀,與凶殺案裏的那把兇刀一模一樣。他告訴大家,這種彈簧刀其實很常見,一點都不稀罕,到處都可以買得到,不能斷言兇刀就是少年買的那一把。或許真正的兇手另外買了一把,或是撿到少年遺失的那一把,或許少年的彈簧刀不小心掉進水溝裏,無從斷言。另外,兇刀上沒有少年指紋。如果少年能夠冷靜到擦去指紋的程度,就不可能把刀留在死者身上而授人把柄,除非愚蠢至極。
(四)少年自辯合理:少年自稱去看電影,卻什麼都記不得,眾人研判他說謊。但是第8號陪審員認為少年與父親爭吵後,情緒不穩定。他回家後突然發現父親已經身亡,警察等著羈押他,驚慌過度才會腦袋一片空白。
第8號陪審員為了證明這點,詢問第4號陪審員這幾天晚上做了什麼。剛好他前幾天也去看電影,卻講錯片名與演員名字。第8號陪審員認為他在沒有心理壓力下也會錯誤連篇,而少年承受很多壓力,忘記電影情節是合理的,別人不應該因而判斷少年宣稱的「不在場證明」是謊言。陪審員應該找的是「合理懷疑」,而不應該去找少年殺人的可能性。
陪審制-台灣司法改革的切入點
感謝北藝大戲劇學院演出《12怒漢》這齣舞台劇,淋漓盡致刻劃陪審制。但願全國各地都有改革團體出面,邀請他們公演。除了提倡藝術之外,也同時推廣陪審制理念。
《12怒漢》乃是闡釋陪審制的精典之作。現在蔡英文政府推動司法改革。「台灣陪審團協會」長久推動陪審制理念,廣獲民間支持。相對之下,官方司法院院長偏愛德國參審制,卻懶得向人民宣揚,完全不與民間對話。註[2]
台灣人民心儀三權分立的憲政體制。陪審制把「司法權」主體下放給人民,就像總統與縣市長民選而把「行政權」下放給人民、立法委員與縣市議員民選而把「立法權」下放給人民一樣。台灣甚至也可以考慮,把法官交由民選產生,徹底落實民主。
《12怒漢》裡的陪審員都是普通人民,為什麼台灣不能實施陪審制?難道台灣人民缺乏良知,沒有判斷是非的能力,沒有資格擔任陪審員?司法權徹底交由人民做主,才可能超越政黨而獨立。
司法改革千頭萬緒,應從何處切入?洪博學在其大作〈民主台灣、封建司法〉主張:「法庭實施陪審制,是讓人民走入司法的第一項改革。」他解釋說道:在過去幾十年黨國體制下,人民對於司法從失望而到絕望。把司法視為獨裁政府迫害人民的工具,逐漸形成人民討厭司法、遠離法律的心態。
陪審制乃是英美海洋法系的一環。台灣既然以海洋國家自期,就好好學習簡單易學的陪審制度。不要三心兩意,不必考慮德國錯綜複雜的參審制。但願台灣人民好好觀摩《12怒漢》,支持陪審制,來日做個秉持良知判斷是非的陪審員。擔任陪審員乃是一種能夠提升自我的磨練,也能盡起更多公民應對社會承擔的職責。
參考資料:
《維基百科》條文「十二怒漢(電影)」
【英文電影預告片】File: Twelve Angry Men Trail.Theora,ogv-Wikimedia Commons
【YouTube觀賞】《濤哥侃電影》【十二怒漢】完整版(二十世紀最偉大的電影)
洪博學「民主台灣、封建司法」
蔡百銓「司法改革: 台灣第二場民主聖戰」
蔡百銓挑戰2020(I):要求蔡英文廢除蔡英文條款
註[1] 今年2017年4月24日台灣民意基金會公布「台灣人對政府官員的感覺」民調結果,指出民眾對於法官的觀感:「65%民眾懷有反感,33%民眾強烈反感;25%對於法官懷有好感,卻只有2.5%強烈好感」。所謂「強烈反感」乃是「恨之入骨」的比較委婉的修辭。而去年2016年2月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民調指出:「84.6%民眾不信任法官,76.5%%不信任檢察官」。
註[2] 洪博學指出: 「根據德國憲法,只要涉及生命的犯罪行為,應以參審制進行。3個職業法官和2位參審員組成,稱為參審制,被選出的參審員一任5年,並以時薪計算出席工時,平均1年可以參審10個案子。在此制度下,參審員若不同意法官見解卻很難發聲,會經常遭受職業法官左右,因此德國實施參審制以來,到目前近百年,事實證明:「此制很難發現真相」,甚至變成冤案的製造所,許多冤獄之所以形成,絕對和這樣的制度有關。」
專文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