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申請免費拆招牌後認為誤拆索賠 都發局: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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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免費拆招牌後認為誤拆索賠 都發局:研議

 2016-07-16 17:42
市府受理代拆違規廣告物,卻被申請人索賠!市府法制局認為,可依法定程序研議辦理。(圖片摘自網路)
市府受理代拆違規廣告物,卻被申請人索賠!市府法制局認為,可依法定程序研議辦理。(圖片摘自網路)

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日前受理民眾申請「廢棄廣告物」免費拆除,拆除當天,由於聯絡不上申請人到場,加上原有三件廣告物均未依法設置,屬違規廣告物,因此依法拆除。之後申請人表示僅申請拆除一面,另二片要保留,要求市府賠償。市府表示,本案屬違規廣告物依法拆除,是否有賠償空間?必須依當事人請求及法定程序研議辦理。

此一怪例,發生在今年5月初。起因是台中市政府為加強市容整理,訂有依民衆申請,免費代拆廣告招牌的服務。有位民眾透過「服務e櫃台」申請廢棄廣告物免費拆除,並貼上廣告物照片四面及聯絡電話。都發局排定於5月9日拆除,拆除當日發現實際上僅剩三面廣告物,都發局與申請人電話聯絡,但電話未接。

經都發局了解,三面廣告物均未依規定申請設置許可,申請人未特別註記或說明拆除那一面,因此依法逕予全部拆除。但事後,該申請民眾認為他只要拆除一面,都發局卻拆三面,要求該局補償二面被拆廣告物的價金。

市府法制局長陳朝建表示,依據行政程序法等規定,都發局執行民眾申請廣告物拆除時,依法固然得基於職權進行主義,對於違規事實依法處理,並不受申請人請求之拘束。如都發局執行過程中,並未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的條件均予以注意,是否有欠允當之處,這部分容或可再進行內部檢討。

至於申請人要求市府賠償的問題,陳朝建局長表示,本案是否有賠償可能,則須依事實認定以及依當事人之請求,依法定程序研議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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