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林奕含案符合公益 北市觀傳局:可揭露姓名照片不用馬賽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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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奕含案符合公益 北市觀傳局:可揭露姓名照片不用馬賽克

 2017-05-03 23:32
台北市觀傳局長簡余晏3日表示,基於社會公益及案件關注度,林奕含案可合法報導已查證的事實,被害者照片也不用馬賽克處理。圖/取自網路
台北市觀傳局長簡余晏3日表示,基於社會公益及案件關注度,林奕含案可合法報導已查證的事實,被害者照片也不用馬賽克處理。圖/取自網路

年輕女作家林奕含之死震驚社會,近日有民意代表召開記者會點名補習班「狼師」就是陳星(本名陳國星),有關媒體可否揭露加害者及受害者姓名,衛福部今(3)日表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沒有保護加害人,不須隱去其名,台北市觀光傳播局局長簡余晏說,基於社會公益及案件關注度,林奕含案可合法報導已查證的事實,可揭露被害者姓名,照片也不用馬賽克處理。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第3項規定:「第1項但書規定,於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或揭露必要者,亦同。」

衛福部保護司長張秀鴛今天表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並無保護加害人,不須隱去其名,至於被害者姓名部份,若經過被害人同意,和檢察官或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就可公布或報導。

張秀鴛說,若被害人已經死亡,則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或揭露必要者,就可揭露被害者個資,女作家已經死亡,報導此案是否符合社會公益性,電視及廣播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認定,平面媒體則要問所在地觀傳局。

對此,簡余晏指出,與主管研商後,認為對媒體基於公益及教育意義,在這個案件上報導事實,並不違反社會公益規定。

簡余晏強調,柯文哲市長最強調的是真,我們不需要虛矯的謊言,這個案件的受害人父母已同意揭露受害人姓名,媒體在社會公益下適當的揭露事實,符合社會需要及法律規定,希望不要再用「A女」稱呼,這樣是對不起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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