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公布的《公務員懲戒法》自今(2)日起正式施行,未來違法失職的公務員,在懲戒案件審理時,不能申請退休、退伍,以防止其火速退休或離職落跑規避責任,已離職或退休,也要追究責任。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今天召開記者會表示,新法增訂「免除職務」處分,可免除公務員現職,終身不得再任公職,並增加「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處分,避免公務員心存僥倖,以辦理退休方式規避懲戒責任,以及增訂最高罰款100萬元。
違法失職公務員,舊制規定最重處分僅有撤職,仍可回任、累積退休年資,前新聞局秘書郭冠英就是在遭彈劾停職後回任,引發屆齡退休仍領高額月退爭議,新制擬定「郭冠英條款」,明訂違法失職者最重可免職,並喪失公務員資格,終身不得回任公職。
林錦芳指出,為保障公務員訴訟權益,新制改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以法庭審理的方式進行,合議庭由5委員組成,進行懲戒案件的審理與裁判,並踐行正當法律程序,包括迴避制度、直接審理、言詞辯論、予被付懲戒人最後陳述機會,被付懲戒公務員有選任辯護人權利,也可到場親自陳述。
林錦芳說,《公務員懲戒法》自1985年5月3日修正公布以來,歷經31年、5度提案修法,去年5月1日三讀通過,今天上路的新制,一方面增訂懲戒處分的種類及執行,促進懲戒實效,另方面透過審判法庭化,賦予被付懲戒人充分的程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