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颱風假未出勤 雇主不得視為曠職而扣薪或為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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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假未出勤 雇主不得視為曠職而扣薪或為不利處分

 2016-07-07 19:54
勞工朋友請注意,若因颱風假未出勤,雇主不得有曠工或其他不利處分。(圖:中央社)
勞工朋友請注意,若因颱風假未出勤,雇主不得有曠工或其他不利處分。(圖:中央社)

彰化縣政府勞工處表示,若勞工因颱風假而未出勤,雇主對勞工不得有曠工、遲到,或事後強迫勞工補工、扣全勤及影響考績,甚至解僱等種種不利之處分;但雇主因業務性質需要,有使勞工於颱風假出勤之必要時,應給予適當協助,如提供交通工具或津貼等。

  勞工處表示,依照勞動部發布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如勞工工作地、居住地或正常上(下)班必經途中,轄區首長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得不出勤,當日工資如何給付,因該風險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得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另外勞工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勞工處建議雇主應本於體恤勞工之立場,加給工資。

  勞工處提醒,遇有颱風等天然災害時,若各地方政府通報停止辦公,雇主應盡量避免勞工於颱風假出勤;如要求勞工在颱風假出勤,萬一上下班途中或工作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雇主仍然必須負起職災補償責任。雇主或勞工朋友如對相關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有所疑問,也可逕電7532510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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